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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管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北京市生产经营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第三条事故分级
(一)轻伤事故或轻度财产损失;
(二)重伤或中度财产损失;
(三)死亡事故或重度财产损失;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公司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严格遵守“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五条发生重伤或亡人事故时,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公司应全力配合当地人民政府,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六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公司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管理部门、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负责人报告,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进行指挥救援工作第八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公司概况;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现场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九条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现场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公司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避免发生二次伤害,并保护相关证据,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发生事故公司应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编制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公司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第十三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安全管理部门和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相关部门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四条将按照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对下属公司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责任追究如下:
(一)轻伤事故或轻度财产损失:经公司党政领导会议决议,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及处理工作
(二)死亡事故或重度财产损失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度财产损失的,由安监等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公司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对防范和整改措施实时进行监督,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第十六条事故处理的情况将在内部进行通报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