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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类资产尽调要点及核查方法根据CNABS网站的统计数据,截止2021年12月31日,企业ABS累计发行
67493.3亿元,其中融资租赁以
9024.28亿元成为发行量第三的企业ABS产品,累计发行占比为
13.37%,仅次于个人消费金融和供应链ABS产品我们的资产证券化团队由超过30名的专业律师组成,2021年参与的融资租赁ABS发行金额市场占比
20.73%,在律所中排名第一根据我们过往的项目经验,本文将以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基础资产的尽调要点为视角,将资产证券化的本源一一资产信用这一宏观主题落实为微观上律师尽调工作中的实操要点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的适格性根据《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尽调细则》)第二条,以融资租赁债权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适用本细贝%而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三条,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前述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因此,以融资租赁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该融资租赁债权也应当满足合法合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以特定化等基本要求;同时,交易基础应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允中介机构对基础资产的尽调也应当围绕上述要求展开尽调要点及核查方法具体到律师对于基础资产合法性层面的尽调而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基础资产合法性的尽职调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础资产形成和存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基础资产权属、涉诉、权利限制和负担等情况;基础资产可特定化情况;基础资产的完整性等而在律师尽调实操中,对于基础资产的尽调一般分资产筛查阶段以及对资产进行详细尽调的阶段1基础资产筛查阶段在开展基础资产尽调前,首先应当确定需要尽调的资产范围因此,确定采用何种尽调方法是首要任务对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尽调可以采用逐笔尽调或者抽样尽调两种方法原则上,尽调范围应当覆盖全部入池资产入池资产符合笔数众多(一般在50笔以上)、资产同质性高、单笔资产占比较小等特征的,可以采用抽样尽职调查方法在确定需要开展尽调的资产清单之后,则应着手对资产清单涉及到的各笔融资租赁债权及其对应的承租人、担保人等现金流提供方进行初步核查以筛查出具有实质入池障碍的资产具体而言01律师应当通过公开网络核查该等承租人、担保人等现金流提供方是否合法存续、是否存在较大金额的被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从而判断现金流提供方是否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及偿债意愿02核查基础资产是否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范围将承租人、担保人的主体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等字段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融资统计表中进行检索,同时结合承租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判断基础资产是否属于《负面清单》列示的负面清单范畴,是否属于以地方政府为直接或间接债务人、以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03核查基础资产权属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以下简称“中登网”)核查基础资产项下各笔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办理了融资租赁登记,并核查登记的租赁合同主体信息、合同编号、租赁物财产信息等是否与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实际状况相符04核查权利负担或权利限制通过中登网核查基础资产项下各笔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办理了应收账款的质押/转让登记,从而判断基础资产的权利负担或权利限制情况上述第
3、4项的核查可通过承租人名称、融资租赁合同编号字段进行检索;第4项可同时对原始权益人历史上所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产品进行检索,通过审阅该等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产品的基础资产清单,判断基础资产是否存在重复入池的情况;注意上述第『4项的核查还需要将承租人、担保人的曾用名进行补充核查2基础资产详细尽调阶段通过上述基础资产的筛查,我们可以将具有实质入池障碍的资产进行剔除,并确认经初步筛选之后的资产清单,进而对基础资产项下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等材料进行详细的审阅尽调要点主要包含以下几点01核查基础资产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交易对价是否公允律师需要审阅融资租赁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如有)、租赁物价款支付凭证、租赁物接收证书、租金偿付表/起租通知书、租金回款凭证、承租人/担保人相关内部决议等),进而判断融资租赁合同是否适用中国法律;合同生效要件是否均已满足;租赁物转让价款前提条件是否均已满足;出租人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了租赁物转让价款;租赁物转让价款与租赁物发票或评估报告上显示的租赁物价值是否相当;相关租赁物是否已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给承租人(根据租赁物接收证书进行判断,或注意合同是否约定以占有改定为交付方式);承租人履行其租金支付义务是否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保证金除外);租金支付条件是否已满足,历史租金支付情况是否正常(根据租金回款凭证进行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抵押、质押等是否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担保人内部有权机关是否出具相应的担保决议(需要核查决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等02核查租赁物权属除前述通过中登网核查租赁物是否进行登记之外,律师还应当核查每一笔融资租赁合同对应的租赁物的照片以及所有权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的原始购买发票(关注发票抬头是否为承租人(回租项目)或出租人(直租项目),发票金额与租赁物清单是否一致)、租赁物评估报告(关注评估时间与租赁合同签署时间是否相当,承租人是否为评估资产的合法拥有主体、评估价值与租赁物清单是否一致)、租赁物原始购买合同、划拨函等对于涉及特殊动产的租赁物(如车辆),律师还应当核查相应的登记证明(如车辆登记证书,并关注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况)03核查基础资产转让的合法性基础资产具备可转让性是构建基础资产池的前提融资租赁债权属于合同债权,需核查《融资租赁合同》等基础交易文件中关于基础资产债权转让的约定,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或需要通知承租人、取得承租人同意的约定,判断基础资产能否合法有效的转让对于担保合同,需要核查合同是否约定了租赁债权转让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基础资产是构建在租赁物基础上的融资租赁债权,租赁物在产生租金收入的同时还兼具为租金债权提供担保的功能如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发生了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事件,则出租人有权通过进一步处置租赁物的方式获得受偿因此,租赁物的可处置性也是律师的核查重点特别是当租赁物为构筑物时,应关注是否可以通过处置来实现其担保功能另外,还应当关注租赁物是否涉及国防、军工或其他国家机密综合以上尽调结果,尽调结论应当充分支撑基础资产的交易基础真实、交易对价公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持续、稳定、可预测的现金流,且现金流可特定化结语作为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律师,我们一直期望能够看到ABS融资能够从“主体信用”过渡到“资产信用”,这样一批资产管理能力强、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发行人才会脱颖而出,市场上的中介机构才会拼技术拼专业,而非现在内卷式的竞争,这样整个ABS的市场才会规范向上向大发展投资人和监管也会更友好的回应这样一个健康规范的市场融资产品现如今,我们理解资产证券化业务追求“强主体”而弱化资产信用是存在内在逻辑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便是资产信用信息伪造成本低,信息传递可信度低,由此导致资产信用信息对投资者的传递失效因此,律师作为中介机构,应当在基础资产端的尽调中起到“看门人”作用,对基础资产的真实合法有效、现金流的独立、特定及可持续进行慎之又慎的核查律师对基础资产的尽调要求不仅停留在对法律事项的判断上,更包括对基本事实的细致核查,将资产信用信息的造假成本拉高,从而畅通资产信用信息向投资者的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