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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管线保护管理办法文件编码文件版本
1.0编制人平审核人旗批准人
7.
7.2管线迁改(保护)作为一个分部分项工程,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线迁改(保护)工作考核按照《xx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事业总部新线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安全考核评分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7.
7.3考核扣分时,同一事项如有多处涉及,不重复扣分,取扣分最大值
7.
7.4对于破坏管线的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将按《xx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考核与奖惩办法》、《XX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合作企业、分包商和个人不诚信行为管理办法》、《XX地铁有限公司建设事业总部新线工程总承包项目质量安全考核评分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7.8影响管线安全运行的违规行为
(一)损坏、占用、压占管线或在地下管线不明时擅自施工;
(二)擅自挪移、接驳管线或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在管线保护范围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四)机械设备作业违反管线安全高度管理规定;
(五)其他破坏管线安全的行为
7.9档案移交根据地铁集团档案编制的相关要求,总承包项目部须做好日常的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档案移交
8.支持文件序号流程文件编号作业标准(作业规范)编号1无
9.文档历史版修改内容及理由拟制/修改责任人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批准者本号新编制夏韬2015年9月18日2015年9月18陈乔松日
1.0内容及管理流程优化凌志平2020年7月1日2020年7月1日陈昊
10.附则
10.1管线设施保护工作建立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各单位应制定“管线保护责任清单”(参考附件3),明确关键环节的责任人
10.2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管线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轨道交通工程管线安全管理细则》(穗铁建总质安
(2015)283号)同时废止
10.4本管理办法由质量安全部负责解释目录
81.目的为规范XX轨道交通工程管线安全管理,保障XX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影响范围内市政管线的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铁施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适用的业务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建设事业总部所辖xx市轨道交通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工程活动
2.2适用的单位部门范围建设事业总部所辖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相关单位、部门遵照本办法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4.管理原则依法依规、措施到位、安全有序、责任到人5,术语和定义
5.1管线是指给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公共监控)、燃气、石油及其他物料输送等管线、管沟及其附属设施
6.2施工作业是指动土(挖掘、钻孔、打桩、顶进等)、注浆、爆破(振动)、降水、管线改迁、清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管线的活动
5.3施工作业现场及毗邻区域施工作业现场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时经批准占用或勘察的场地;毗邻区域是指施工作业现场边界外受施工作业影响范围的区域,其大小不少于管线的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
6.4管线业主是指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运营单位
7.管理机构及安全职责
7.1建设单位
7.
1.1工程用地管理部(简称用地部)1)根据国家政府相关法规和管线业主行业规范,制订总部管线迁改管理办法2)建立管线迁改台账,掌握各线路管线信息情况,根据管线迁改进度不定期进行巡察3)负责管线综合平衡方案审查4)统筹管理轨道交通管线迁改工作,牵头协调各管线业主;5)协助迁改竣工后验收移交各管线业主
7.
1.2总工程师室1)负责组织初步设计阶段管线调查和探测2)初步设计阶段负责组织开展包括管线设施在内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督促设计单位落实初步设计阶段涉及安全风险相关要求及建议3)负责初步勘察阶段勘察现场的管线保护管理工作
7.
1.3量安全部1)负责管线保护管理办法的编制与修订2)负责日常管线保护的监督抽查
7.
1.4工程建设管理部(简称建管部)负责所辖线路的管线保护管理工作1)督促监理、施工、勘察等单位建立健全管线保护管理制度2)在工程实施前,组织向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施工作业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管线资料并在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单位开展管线进一步核查和探测3)开工前,向各管线业主提出管线保护需求,并提交车站平面图及管线调查资料,请管线业主核实管线资料是否准确4)在施工前组织各管线业主向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签字确认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建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各管线业主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应管线业主要求,与燃气、电力等管线业主签订管线保护协议5)详细勘察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组织开展包括管线设施在内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涉及安全风险相关要求及建议6)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完成管线迁改(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危大或超危大工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7)在各类管线安全控制范围内作业前,督促监理组织进行关键节点实施前条件验收,严格执行“动土开挖审批”制度8)督促监理、总承包项目部做好现场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负责管线保护工作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监督监理对管线保护工作的管理,对施工、监理单位定期进行考核9)督促相关单位对地铁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进行监测和测点保护发现异常及管线监测报警时,及时组织管线业主及其它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确定后续处理方案10)及时处理管线业主和施工、监理单位报告的事关管线安全的问题和事项,参与施工损害管线事故的调查
7.2设计单位
6.
2.1在设计阶段,设计总包总体单位负责对新线各工点管线情况进行调查和探测,编制管线现状图,并组织成果审查
6.
2.2设计阶段设计总包总体单位组织开展包括管线设施在内的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存在重大风险,可能造成损害管线设施的,应当组织工点设计单位落实设计阶段涉及安全风险相关要求及建议
6.
2.3设计总体负责管线综合平衡规划设计工作,负责规划报建工作
6.
2.4管线设计单位根据稳定的设计方案完成管线迁改施工图
6.
2.5工点设计单位对地质钻探、水位、土体测斜监测等孔位布设应结合场地实际;按相关规范规定明确管线监测的具体要求满足实际施工对管线设施保护的需要
6.
2.6在施工单位作业前,设计单位应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对管线迁改(保护)设计进行技术交底,并对防范管线设施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63勘察单位
6.
3.1全面履行勘察合同约定的勘察单位应尽职责义务,接受管线业主的指导和监管,切实保障项目周边各类管线运行安全具体职责参考本办法
6.5执行
6.
3.2在各类管线安全控制范围内钻探前,应在现场确定钻孔位置并标识钻机限制移动范围,防止钻探人员擅自移位造成损害管线事故;钻探前必须先人工探挖,并严格执行“动土开挖审批”制度
6.4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联合体牵头单位(简称总包部)
6.
4.1全面履行项目总包合同约定的总包方应尽职责义务,对涉及管线保护各项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管线保护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责任分工
6.
4.2负责统筹管理施工单位的管线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管线设施核查和施工作业风险评估,建立并及时更新管线安全保护台帐(附件2)
6.
4.3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管线的现场交底
6.
4.4督促、协调、检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与管线、业主建立联络机制,应管线业主要求,与燃气、电力等管线业主签订安全保护协议
6.
4.5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管线迁改(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危大或超危大工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7.
4.6在各类管线安全控制范围内作业前,督促施工单位配合进行关键节点实施前条件验收,严格执行“动土开挖审批”制度
8.
4.7组织开展管线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
9.
4.8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现场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负责管线保护工作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定期进行考核
10.
4.9督促施工单位对地铁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进行监测和测点保护
11..10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调查施工损害管线事故,组织施工单位落实处理方案
6.5分部项目部(施工单位)
6.
5.1对涉及管线保护的各项工作负责,接受管线业主的指导和监管,切实保障项目周边各类管线运行安全
6.
5.2建立健全管线保护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责任分工
6.
5.3在工程开工前,开展管线进一步核查和探测
6.
5.4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范围内管线的现场交底,签字确认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
6.
5.5负责统筹管理管线的安全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施工作业风险评估,建立并及时更新管线安全保护台帐
6.
6.6参加项目管线迁改综合平衡方案设计审查,对涉及管线迁改(保护)的各类情况进行综合统筹考虑,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案,制定管线迁改(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将管线设施保护措施落实到人,危大或超危大工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经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报建设单位、管线业主备案
6.
5.7按管线也主要求,与燃气、电力等管线业主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6.
5.8在各类管线安全控制范围内作业前,配合进行关键节点实施前条件验收,严格执行“动土开挖审批”制度
6.
5.9全面负责管线迁改施工质量安全和现场的文明施工协调各管线专.业间交叉施工,相互衔接事宜
6.
5.10组织开展管线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在施工作业前做好管线保护技术交底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按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演练,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各类管线应急抢修电话
6.
6.11对受施工影响的管线按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管线监测报警时,及时核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保护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以及向监理、建设单位和管线业主提供有关监测资料
6.
5.12督促管线迁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到位,服从项目监理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
6.
5.13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管线业主调查施工损害管线设施事故,落实处理方案
6.6工程监理单位(简称监理单位)
6.
6.1按监理合同对轨道交通项目的管线迁改(保护)工程及其派生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
6.
6.
26.2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管线进一步调查和探测;
6.
6.
36.3协助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范围内管线的现场交底,签字确认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
6.
6.4应管线业主要求,与燃气、电力等管线业主签订管线保护协议
6.
6.5组织管线设计单位、管线业主、工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管线迁改(保护)技术交底
6.
6.
66.6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管线迁改(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危大或超危大工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
6.7在各类管线安全控制范围内作业前,组织建设、施工单位和管线业主进行关键节点实施前条件验收,严格执行“动土开挖审批”制度
6.
6.8监督管线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日常监督管线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对各单位管线保护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6.
6.9发现未查询、未探明管线设施的,或者未按规定签订保护协议、未落实保护措施的,监理单位要立即予以制止,签发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
6.
6.10督促相关单位对地铁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进行监测和测点保护,及时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及管线监测报警时,及时核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保护情况,指令施工单位调整或暂停施工作业,并协助组织管线业主及其它相关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原因、提出应对措施,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落实措施实施,跟踪实施效果
6.
6.11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管线业主调查施工损害管线事故,落实处理方案
7.管理要求在燃气管线安全控制范围内作业,必须确保做到七个100%,即建设项目管线工程师配备率100%、开工前签署管线保护协议率100%、施工前查明管线分布情况率100%、在施工前编制并审批管线保护专项施工方案率100%、在开工前落实交底工作并记录率100%、动土作业须签署《动土令》后再行施工率100%、管线设置地面标识率100%
7.1资料收集
7.
1.1初步设计阶段管线现状调查和探测在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总包总体单位组织对新线各工点管线情况进行调查和探测,编制管线现状图,并组织成果审查
7.
1.2工程开工前管线现状调查和探测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根据现有管线摸查交底资料,制定详细的核查计划、方案,调查复核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所有管线(包括平面位置、类型、规格、埋深、标高等),并经管线业主书面(签字)确认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交完整调查报告当发现有与所提供现状不符的管线时,应及时报告管线业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并请管线业主复核确认施工范围内管线实际位置与管线资料不相符或不明确时,施工单位应采用人工开挖或其他方式探明,确定管线(包括管线现状图上已探明或未标明的管线)的实际具体位置,在实施过程中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相关措施
7.
1.3调查和探测需确保资料的真实(即资料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准确(即数据资料是依据现行的技术规范得出的)和完整(即资料齐全,满足施工作业需要)
7.2稳定方案由建管部组织用地部、设计总包总体、工点设计等相关单位稳定工点设计方案设计单位根据稳定的设计方案完善管线保护措施
7.3管线综合平衡规划设计
7.
3.1设计总体负责管线综合平衡规划设计工作
7.
3.2管线综合平衡规划方案经各相关单位审查确认后,由设计总包总体开展规划报建工作,市(区)规划国规部门审批后将出具管线迁改规划复函或在管线综合平衡规划图盖章确认,为管线迁改(保护)的依据
7.4管线迁改的实施
7.
4.1根据管线迁改综合平衡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管线迁改方案,取得管线业主单位的意见建管部组织管线业主、管线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线迁改最终实施方案的审查及确认
7.
4.2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管线迁改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
7.
4.3根据各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办理占道开挖等各类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7.
4.4施工单位负责按工期、质量目标完成管线迁改工作;负责按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以及管线迁改后的场地恢复移交(含旧管拆除)工作
7.
4.5单项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组织管线业主、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按照其行业验收规范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和接收报告,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负责组织新迁(含临迁、永迁、回迁)管线设施移交会,未移交的管线维护管养及管线保护由施工单位负责
7.5施工作业现场及毗邻区域的管线保护
7.
5.1施工单位应编制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线业主的要求,组织专家对管线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7.
5.2管线业主现场对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完成安全交底后,施工单位方可开始施工
1.
5.3对核查确认的管线,在地面清晰标识管线及其安全保护范围与安全控制范围,根据要求设置围挡、安全警戒、标识牌(标明管线业主、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及相应应急联系电话等内容),竖立“严禁机械开挖”等警示标志,必要时采用钢板覆盖等方式对管线进行保护不摸清管线设施实际位置的,不能施工作业
2.
5.4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人员应对施工影响区范围内的管线进行监测、巡查,发现异常及管线监测报警时,及时核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保护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通知管线业主及建设单位
7.
5.5在现场进行首次机械开挖前,应经过监理组织的关键节点实施前条件验收在管线设施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按规定时限提前通知管线业主
8.
5.6未经管线业主许可,在管线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严禁进行机械开挖、爆破作业、修筑构筑物、堆放重物和其他可能危害管线及设施安全的行为
9.
5.7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护发现需要调整管线设施安全控制范围时,应暂停施工作业,按要求进行标识,并将暂停施工指令及时通知到当班及其后的每一位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挖掘机、推土机和炮机、钻机、桩机等机械的操作手)
10.
5.8监理单位人员应对可能影响管线安全的施工进行旁站,一旦发现可能影响管线安全的,立即要求停止施工
11.
5.9施工单位在停止施工作业一定时间后重新开工前,应核查是否有其他新管线改迁到或敷设在本单位的施工作业现场和毗邻区域内
7.6应急处置
1.
6.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与管线业主建立相应的沟通与应急联动机制,同时明确以上各参建方应急联系方式及责任人
7.
6.2施工单位损坏管线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管线业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相关应急信息报送流程按照《XX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办法》报送
8.
6.3施工单位应根据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管线保护应急演练
7.7考核与结果运用
7.
7.1由建管部每季度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季末月20日前报质量安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