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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的法律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J
3、《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由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第八条《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其《作业人员证》应当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