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XX县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告知书各养犬户狂犬病又称疯狗病、恐水症,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一种人畜共患的急性传染病,严重危害人类生命安全,发病死亡率高达100%为切实做好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方便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广大养犬户要及时为饲养的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户可携带所饲养犬只到XX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犬只狂犬病免疫点进行免费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办理《XX县犬类狂犬病免疫证明》
一、接种犬只自身条件
1.接种犬只应在三月龄以上;
2.接种犬只一周内无任何异常行为;
3.接种犬只一周前后无转运,无饲养场所及饲养人员变更;
4.接种犬只在发情期、怀孕期及哺乳期禁止接种狂犬病疫苗
二、犬只接种狂犬疫苗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
1.犬只接种后,注射部位可能出现无痛肿块,部分伴有轻微瘙痒或表现出短暂的机体乏力,极少数可能出现精神沉郁,体温升高,食欲下降等免疫反应这些症状会自行恢复,一般不会影响犬只的健康
2.疫苗为生物制剂,会有极低的过敏概率如遇过敏,临床表现为呼吸困难,黏膜水肿,面部水肿等,严重的可以导致死亡
三、其他告知事项
1.犬只接种前,免疫接种点工作人员应将相关事项告知犬主并让犬主在告知书签名
2.犬主在告知书签名后,视为已知晓告知内容,并同意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且承担所有责任
3.如有犬主要求使用进口犬只狂犬病疫苗开展狂犬病免疫的,犬主可携带犬只到县内具备动物诊疗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自费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本告知书经犬主签名确认后由对应的免疫接种点长期保存备查XX县犬只狂犬病免费免疫监督举报电话XXXXXXo被告知人(犬主)签名确认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