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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某某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津财教
[2013]2号)、《某某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津工大
[2014]140号)和《某某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津工大
[2014]167号)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2009年制订的《某某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津工大
[2009]184号)文件进行修订第一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和家具用具等全体师生应自觉爱护学校的仪器设备,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盗等要求,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第二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应予以赔偿㈠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的;㈡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的;㈢工作失职、不负责任、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被盗的;㈣公物私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第三条属下列情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对于未造成重大损失者可免予赔偿㈠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㈡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却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失的;㈢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态度较好的;
(四)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造成损失不大的第四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的损坏;㈡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㈢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仪器设备,试行新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㈣由于其他客观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意外损失第五条赔偿办法㈠仪器设备零部件损坏或丢失,按现价赔偿;经修复可以使用的,赔偿修理费用㈡因局部零件损坏或丢失,造成整机报废的,按整机折旧后计算赔偿金额㈢折旧后价格在1000元以下的,按50%赔偿;折旧后价格在1000元以上的,视其价格和具体情节确定赔偿金额㈣仪器设备私用造成丢失,原则上按折旧后价格的100%赔偿;造成损坏,无法修复使用的,按现价的80%赔偿㈤仪器设备被盗,使用部门应出具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证明,视损失大小等具体情况确定赔偿金额和责任人,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伉)多人共同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分担赔偿金额
(七)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情况各异,处理时依具体情节、当事人态度,具体分析情节轻微、态度较好的,可酌情减免;情节严重、损失重大、态度恶劣的,除按规定赔偿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第六条赔偿手续㈠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认定,原价在1000元以下由使用部门负责;原价在1000元以上由使用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认定;属被盗或失火等情况,保卫处亦参与认定㈡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上报《某某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和处理单》(见附件),使用部门聘请3位以上同行专家对损坏仪器设备进行核实检查,并提出鉴定意见,3日内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批准若实际赔偿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领导审批㈢赔偿金应在处理决定后3日内上交校财务处专门账户㈣责任人可自费购置仪器设备赔付学校,其技术指标与功能不低于原受损或丢失的仪器设备可自购零件、修复受损仪器设备,使其正常使用且得到使用部门的认可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某某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修订)》(津工大
[2009]184号)文件同时废止第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某某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和处理单部门名称科室名称资产名称资产编号购置时间规格型号资金来源单价领用人姓名、数量损坏/丢失员工编号(必填)(如被盗,需出具保卫处或公安部门证明)损坏/丢失原因领用人签字资产管理员签字年月日年月日科室意见签字(原价1000元以下由部门按文件处理,1000元以上出示意见)部门处理结果或签字(公章)意见年月日专家鉴定意见签字年月日(原价1000元以上国有资产管理处处理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公章)意见年月日主管国资校领导意见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