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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我公司采购、储存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各部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由于我司从事建筑施工行业,故我司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一般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第二节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第五条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第六条各分公司、项目部应当落实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第七条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八条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第九条不得采购和储存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储本厂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第十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十一条新入工地人员,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按照分配新岗位的要求发放给劳动防护用品第十二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企业根据劳动条件发给个人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公共财务,上班时必须正确使用,下班时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修改第十三条进入工M后一地所在部门发放的劳保品配戴齐全,不准穿冲艮、高跟鞋、拖鞋、短裤、裙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