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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公司运营管理制度通用范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上级关于创建“农机安全镇、村”工作的指示精神为指导,以依法管理农机、全面提高农机驾驶人员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为重点,全面落实农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和改进农机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逐步建立农机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扼制各类农机事故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创建目标全镇各村均要完成创建工作,100%达到“农机安全村”标准
三、创建标准(-)健全村级农机安全组织成立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村委主任主要领导具体负责农机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有落实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的专兼职联络员
(二)完善的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健全并公布上墙,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人、联络员职责及任务明确
(三)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台帐齐全、准确建立农业机械和驾驶人员台帐,建立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机安全检查、农机驾驶人员安全学习记录簿
(四)村内农业机械和驾驶人员牌证管理率达标农业机械挂牌及检验率达到95%以上,农机驾驶人员持证率及审验率达95%以上
(五)村内农业机械作业全年无重大伤亡事故等后续事宜提供帮助和便利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业机械事故统计情况及说明材料报送上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农业机械事故构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理并追究责任第五章服务与监督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实施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安全检验情况进行汇总,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档案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发布相关信息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农业机械生产行业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按照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要求,会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布国家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第三十五条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第三十六条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或者正在使用的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实行回收农业机械回收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七条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第三十八条使用操作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产品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和农业安全生产需要,组织开展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的安全鉴定和重点检查,并公布结果第四十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
(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
(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第四十二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勘察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第四十三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不得为农业机械指定维修经营者第四十四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检验以及有关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发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报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处理情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的;
(二)对未经考试合格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的;
(三)不依法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四)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其他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四十六条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认证认可管理、安全技术标准管理以及产品质量管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第五十五条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侧草机等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农业机械证书、牌照、操作证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制第五十九条拖拉机操作证件考试收费、安全技术检验收费和牌证的工本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六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的管理,确保农业机械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由农业机械监理机构组织实施,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以下简称检验员),是指各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从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的人员第二章申报培训考核第三条检验员申报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秉公执法,爱岗敬业;
(二)持有效的《农机监理员证》和拖拉机驾驶证,从事农机工作3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具有机械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或机械工程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达到高级以上相关工人技术等级;
(四)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生理缺陷和疾病;
(五)熟悉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熟练掌握农业机械检验所用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方法,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农业机械维修知识第四条检验员申报程序
(一)所在单位推荐,填写《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审批表》;
(二)设区市农业机械监理所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业机械监理所推荐;
(三)省农业机械监理所审定第五条省农业机械监理所统一组织检验员专业岗位培训和考试工作经考试合格,省农业机械监理所核发《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证》(以下简称《检验员证》)取得《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第六条检验员考试内容
(一)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
(三)安全技术检验装备的应用;
(四)农业机械构造、维修基础知识、安全生产常识和其他业务知识等第三章证件管理第七条证件管理
(一)《资格证书》和《检验员证》是检验员的资格证明,不得转借、涂改;
(二)检验员证件遗失的,应填写《福建省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员证件补领申请表》,经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发证机关予以补发;
(三)《资格证书》、《检验员证》有效期为六年;
(四)调离农业机械监理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检验工作、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检验员有关证件,上交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八条审验审验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分为年度审验和换证审验年度审验每两年一次,换证审验须经复训考试审验事项包括遵纪守法、日常工作、技能水平、业务培训等第九条检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检验员有关证件,视违纪情节予以处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的;
(二)违反收费标准乱收费、买卖检验合格证明的;
(三)不执行检验标准,或在检验中故意刁难送检人的;
(四)未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五)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等其它情形,认定须收回检验员证件的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应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检验标准和农业机械检验技术操作规程检验员在执行检验工作时,必须持证上岗,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必须由2名检验员签字盖章省、设区市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检验员不得少于1人;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检验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一条严肃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农业机械死亡事故中涉及违规检验问题的,应对检验员进行责任倒查,追究检验员的相关责任,对触犯刑律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第十二条检验员证件的核发、换发、补发、注销由发证机关在福建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上公布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业机械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农业机
四、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依法整治各村要组织力量对本村的农业机械和驾驶人员进行详细调查摸底,仔细摸清农机挂牌年检情况、驾驶人员的持证情况以及农机主要用途等基本情况,特别是做好各类违法违章情况的汇总、整理,认真梳理出创建工作过程中的重难点根据掌握情况,对无牌无证、不按时年检年审的农机和驾驶人员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依法整改对各类违法违章行为要限期整改,主动上门、耐心说服,促使农机户合法驾驶操作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村按创建工作要求,建立起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全村的农机安全生产监管机制,明确分工,明确职责,认真制定符合实际的各项规章制度,内容主要有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安全学习、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机安全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
(三)巩固提高,检查验收各村在创建任务基本完成的前提下,对创建工作标准,认真组织自查、互查活动,查找不足,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彻底解决,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创建成果,并进行总结,迎接上级的检查验收
五、措施与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开展“农机安全村”创建活动,有利于建立健全基层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制,有利于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既是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村应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立“以人为本、服务为民”的工作理念,把械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核发牌证,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审验驾驶证,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处理违法行为和农机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二章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第五条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第六条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来历证明;
(三)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七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从登记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登记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三)用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四)报废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情形第九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悬挂,保持清晰、完整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行驶证应当随机携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第十条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有关标准,保持机件完好、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二)拖拉机悬挂、牵引的配套机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挂车必须安装制动装置,挂车箱板不得擅自扩大、加高;
(三)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不得拖带其他农机具;
(四)农业机械危险部位应当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在从事易燃作业时,必须安装防火罩,配备灭火器材;
(五)不得违规载客,不得在非乘坐(站)部位上坐(站)人,不得擅自增设座位或者踏板,不得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
(六)不得具有影响农业机械安全作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
(二)拼装农业机械或者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三)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底盘号;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五)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六)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必须经过技能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维修技术标准,保证维修质量,并出具保修凭证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应当返修,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机械经营者参加跨地区的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维护农业机械跨地区作业安全生产秩序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服务网点的业务指导,积极组织提供各项农机技术服务和农业生产等社会化服务第三章驾驶人及操作人管理第十四条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申请人符合条件,经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类别的驾驶证;对不符合条件、考试不合格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初次领取驾驶证之日起一年内为实习期第十五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第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通报,责令其参加相应的学习和考试第十七条驾驶证有效期满或者丢失、损毁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机关申请换发、补发驾驶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驾驶证档案,符合条件的换发、补发驾驶证第十八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其他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安全驾驶的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不得无证或让无证人员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不得在酒后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五)不得驾驶或者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其他农业机械;
(六)不得在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疾病时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其他农业机械;
(七)进行田间作业需要驶入国道、省道的,应当减速慢行,确认安全后方可驶入,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靠右行驶第四章安全检查及农机事故处理第十九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从事作业的农业机械的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纠正农机违章行为,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第二十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情况,确保农业机械产品及其配件的销售质量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其他农业机械在乡村道路、田间、场院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农业机械事故时,驾驶人、操作人必须立即停车(机)、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现场物体时,应当设立标记第二十二条农业机械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生产秩序,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到农业机械事故报案后,应当立即指派人员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恢复生产秩序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暂扣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事故责任认定后应当及时返还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发放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驾驶证的;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的;
(四)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的;
(五)为不符合条件的农业机械维修企业或者个人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者为不符合条件的维修人员发放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A)使用依法扣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农业机械的;
(九)徇私舞弊,不公正处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
(十)故意刁难,拖延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的;
(十一)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悬挂号牌、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拖拉机乘坐3名以上人员或者违规载客的;
(四)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拖带其他农机具,超员、超速、超负荷作业的;
(五)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不随身携带行驶证、驾驶证,转借、涂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的;
(六)进行易燃作业时无防火装置、器材的;
(七)拼装或者擅自改变农业机械结构或者特征,使用或者转让报废的农业机械,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A)酒后或者患有妨碍安全作业的疾病时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无证驾驶或者驾驶与驾驶证内容不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或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农业机械的具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暂扣驾驶证或者农业机械,违章现象消除后应当及时返还驾驶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强制其报废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开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或者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农机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操作、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个人及与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设备第四条农机安全主要指农业机械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第五条农机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县、乡、村各级都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实施,抓好落实第六条市、县区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机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贯彻宣传农机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市、县区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农机安全生产意识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农机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农机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第八条各级政府要加大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投入,推广、使用先进管理方法、技术、设备,提高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农机安全监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九条县、乡级政府对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负总责各县(区)、乡(镇)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农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本辖区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乡镇长为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人员,村、组农机安全员为直接责任人乡镇政府与村委会、有机户或机手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为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全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降低和减少农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切实加强对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落实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任务到单位,责任到人的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目标责任,使农机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目标责任落到实处,为确保农机安全生产奠定坚实基础
二、严格执行登记管理制度,确保操作人员素质准入关按照国家“五整顿、三加强”要求,坚持从源头上抓起在拖拉机及驾驶人登记、检审验、考核发证、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中,要严格管理,规范程序,切实做到“谁办理、谁签字、谁负责”,“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严格培训质量,凡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办理驾驶证的“谁办理、谁负责”,严格实行过错追究制和责任倒查制
三、依法行政,确保农机执法的严肃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在农机安全生产检查、事故处理过程中,要规范程序、依法行政,严禁徇私枉法,说情求情,特别是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缺位、越位行使职权,以确保农机执法的公正性、严肃性
四、规范管理,严格执行事故上报制度发生农机事故必须按程序及时准确上报,发生一般事故,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先报告当地政府和安监部门,经批准后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严禁瞒报、漏报或隐瞒不报,凡隐瞒不报或知情不报的,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对主管领导和事故统计人员进行处理,凡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后果者按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五、认真学习,切实加强干部业务素质坚持经常性组织职工干部开展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学习,使广大干部职工熟悉业务,弄通弄懂法律法规,在安全检查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林、牧、副、渔业的各种农用拖拉机、自走式农业机械、农用动力机械以及与其配套的作业机械创建工作摆上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村要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自然村黑板报、标语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农机安全村”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机驾驶人员对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主动参与创建的自觉性宣传教育工作要紧紧围绕创建工作各阶段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展开,贯穿始终镇将给每个农机户手送一封创建“平安农机”倡议信,向每个村送一套农机安全警示图片,给每个农机户送一本农机安全手册,各村要积极配合好宣传教育工作,至少组织一次创建工作宣传动员会议
(三)加强检查,确保实效镇将整合安监、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的执法力量,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专业执法部门的作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行综合治理将严格把握机械检验及驾驶人员考试考核关,在大忙季节开展田间场院的农机安全生产检查,整治无牌无证,纠正违法违章行为在重点地段和重点地区实施路检路查,及时纠正拖拉机违法载人、无牌无证、擅自改装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使农机安全生产形成长期严管的态势,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作业的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作业有关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X市农业委员会是本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五条农业机械应当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后方可用于作业行驶证或者作业证应当随机携带,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农业机械转让、报废时,须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转籍、过户、注销手续第六条农用拖拉机和自走式农业机械在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之前,需要移动或者试车的,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领临时号牌或者试车号牌,并按规定的要求驾驶第七条农业机械应当保持技术状态良好,机容整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用于道路运输的农用拖拉机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管理第八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农业机械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为新购置的农业机械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进行技术检验;对已申领号牌的农业机械,每年应当进行年度技术检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以根据农业生产的需要,对农业机械进行不定期检验第九条对农业机械进行改装、改型必须确保安全,并应当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供或者报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资料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农业机械的改装、改型进行安全指导,对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核准第十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并经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者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第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16周岁;2身体健康状况符合驾驶、操作要求;3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驾驶、操作技术知识第十二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及制度,按时参加审验,服从安全检查,接受安全教育第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农业机械,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第十四条农机事故的具体处理程序和办法,按照《X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使用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乡村道路上从事各项作业时,违反本规定以及农机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规则的行为,均属违章行为第十六条对违章的责任人员,由X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X市农业委员会可以将本规定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所属的X市农机安全监理所行使因违章需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十七条X市农业委员会或者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九条本规定由X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
二、新购农业机械,必须及时到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四、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达到良好技术状态,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严禁年老体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严禁随意改装农业机械或改变农业机械结构
八、拖拉机通过村镇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儿童追车、扒车
九、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不准超速和违章载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十、农业机械在进行田间作业或其它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切实加强防护措施附赠篇二:农机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每年与各村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农机安全责任书;定期检查各村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履行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和农机监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第二条英买力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一)全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由镇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各成员分工负责,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确保每项任务、每个环节、每项措施都有人负责、有人落实
(二)每季适时对各村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责令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组织全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全年组织二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督促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杜绝安全工作走过场不扎实,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第三条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各村委会要充分利用大喇叭开展农机安全宣传;要求各村每年组织两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农机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教育,播放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片;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宣传咨询活动;每半年到中小学上农机安全教育课一次;积极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六个一”活动,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给广大农机手和群众看一部农机安全(交通安全)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手送一本“农机安全生产知识讲座”经常深入村、田间、场院开展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农机应急管理科普常识等宣传教育第四条农机安全检查制度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经常组织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深入乡镇、村、田间、场院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排查农机事故隐患,并动员督促机手及时办理农业机械入户登记、按时参加年检、购买强险与参加驾驶培训、安全学习等根据农业生产季节特点以及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重要节日期间,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根据农机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加强与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的配合,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具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牌证、外挂、违法载人载客、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利用农业生产农时特点,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月、创建“平安农机”等安全宣传咨询活动,深入乡镇、村、田间、场院,开展农机维修、维护保养等技术咨询服务第五条农业机械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以及有关拖拉机运行安全的技术标准
(二)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程序、标准核发牌证,杜绝为不符合标准的拖拉机发放牌照,做到“两不准一严禁,即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准办证上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办证上牌,严禁异地上牌
(三)建立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落实岗位职责,做到持证上岗承办人对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送审核人核实,审核人未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承办人、审核人共同在《表》页脚签字,经监理所(站)负责领导签字,送镇农机监理所审核后,核发牌证
(四)符合条件的要按时核发牌证,材料不齐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理由
(五)按省物价局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规费,不得乱收费第六条农业机械检验制度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15)和农业部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农业部《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
(二)严格按照工作规范、技术、标准检验,杜绝违规检验、杜绝违规发检验合格标志
(三)检验工作须由检验员执行,不具备检验资格的人员不得执行检验工作
(四)建立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建立对拖拉机安全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岗位职责,做到持证上岗主办检验员检验后认定符合技术条件、标准的、由副检验员核实结果,经2名检验员检验符合技术条件、标准的,由2名检验员共同在《拖拉机检验申请表》上签字,经监理所(站)负责领导签字后,核发检验标志
(五)符合条件的要按时核发检验标志;材料不齐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理由,并告知经维修后再检
(六)按省物价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收费,不得乱收费
(七)对因检验把关不严,导致发生特大事故的,按《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暂行规定》查处第七条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农业部42号令《拖拉机驾驶证申领规定》、《拖拉机驾驶证业务规范》
(二)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程序审核驾驶申请人;严格按照工作规范、程序科目、标准考试;杜绝违规核发《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杜绝违规考试
(三)考试工作须由考试员执行,不具备考试资格的人员不得执行考试工作
(四)驾驶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核由农机监理员执行,未取得农机监理员证、不具备监理资格的人员不得执行材料审核工作
(五)严格执行培训开班报备和考试报批制度,全面推行拖拉机驾驶人考试考核主考官制度、考试员异地调用制度和监察监督制度对驾训学校培训质量半年对外公布一次,对达不到要求的,进行停业整顿,整改期间停止一切考试预约落实岗位职责,做到持证上岗主考试员对驾驶申请人考试后,考试结果由副考试员核实,经主考、副考2名考试员确认考试结果后,2名考试员共同在表上签字
(六)符合条件的要按时核发考试预约通知,材料不齐的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理由
(七)按省物价局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规费,不得乱收费
(八)对因违规考试发证,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暂行规定》查处第八条农业机械及驾驶人业务统计报告制度
(一)专人负责上报农业机械、驾驶人业务报表统计上报
(二)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上报业务报表第九条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做到一证一档、档案应当保存拖拉机、驾驶人提交的资料,记录拖拉机、驾驶证记载、签注的事项,并记录拖拉机驾驶人的联系地址(-)档案应当装订成册,并填写档案资料目录,置于资料首页,案卷编号为档案编号
(三)档案按照档案编号顺序排列第十条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事故分析例会制度村农机管理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农机事故分析工作例会例会的主要任务是交流农机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农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订预防农机事故和搞好农机安全生产的措施
(二)事故情况专题报告制度村农机监理机构对每季度事故情况做专题报告,报上级农机监理所与同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报,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辖区农机安全生产形势,农机事故发生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情况及以上四项指标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减的百分比、事故机型分析、事故原因分析、区域分析、时间分析和死亡事故与死伤3人以上事故基本情况,事故主要隐患,安全管理存在主要问题等,并提出今后的.工作措施、对策和建议
(三)建立与公安部门农机事故通报制度拖拉机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与月报表同期逐级上报备案
(四)设立事故统计制度村设1名农机事故专职统计员,专职统计员由在编农机监理员担任
1、加强农机事故统计工作的领导镇、村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负责,抓好工作布置安排,落实统计工作相关人员,抓统计工作责任落实,严格把关,积极实行统计监督
2、明确农机事故专职统计员职责搜集、了解掌握辖区内农机事故情报,整理统计资料,按时如实填报统计报表,认真搞好统计分析、总结第十一条农机监理人员培训教育制度为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农机监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应遵循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需,讲求实效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农机监理业务工作的需要,培训内容为
1.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镇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2.农机监理人员资格(或审验)培训
3.农机监理执法人员资格(或审验)培训
4.农机检验员资格(或审验)培训
5.农机考试员资格(或审验)培训
6.农机监理业务、农机事故统计培训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
7.农机事故处理培训
(二)培训形式按照省镇的安排部署,一般采取离职培训形式
(三)培训根据相关业务知识的需要,及省、镇农机部门的安排部署,由县农机局领导审批
(四)原则上每人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业务学习或培训第十二条审批事项办结时限
(一)拖拉机注册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日完成变更登记;拖拉机登记事项更正,只更正《拖拉机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完成,其它5日内完成
(二)申请拖拉机机身颜色变更登记,申请拖拉机发动机身(底盘)、挂车变更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做出准予或不予变更决定,5日内完成变更登记
(三)拖拉机迁出登记、拖拉机抵押登记、拖拉机注销抵押登记、拖拉机共同所有权变更登记、拖拉机变更备案,自受理之日起1日完成变更登记;拖拉机转入登记、拖拉机转移登记、拖拉机更换整机变更登记、拖拉机停驶/复驶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日完成登记
(四)拖拉机补换发号牌、补领《拖拉机登记证书》,自受理之日起15日完成;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补换拖拉机行驶证、申请拖拉机临时号牌,自受理之日起1日完成
(五)拖拉机定期检验、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完成
(六)初次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补、换领拖拉机驾驶证,符合规定的,3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证第十三条业务窗口AB岗工作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实行AB岗制度,窗口工作岗位的A岗工作人员,遇有出差,事假或需临时离开工作岗位,需由B岗工作人员接替该岗位的工作,窗口任一工作岗位不能出现A、B岗均不在岗情况第十四条首问责任制群众到窗口办事或咨询,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在首问责任人岗位职责范围内能够办理的,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属于窗口或单位其他责任人的事,首问责任人必须主动引领服务对象按办事流程把需要办的事情办好第十五条一次性告知制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将所办事项需提交的资料,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等一次性告知前来办事的人员第十六条服务承诺制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依法行政,热情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耐心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和要求第十七条否定报备制窗口工作人员对认为不能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员应做好记录,如实说明办理的基本情况,否定的理由和依据,并逐级报请领导批准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制度该制度制定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农业部第四十二号令、四十三号令、七十二号令,《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受理拖拉机驾驶员的考核申请、拖拉机注册登记申请、拖拉机及驾驶年检、审及换证、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牌、照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二)审批、核准、备案事项依据、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部第四十二号令、四十三号令、七十二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第二条切实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资产安全及完整第三条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第四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持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会计工作职责第五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第六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账、复帐和暴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资料齐全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伙计报表第八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理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出纳工作职责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这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底库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第十一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会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第十二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完成理事会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现金及存款管理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第十四条建立现金出纳岗位职责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记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第十五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账目第十六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全拒付第十七条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帐页和正规的票据,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规范的账目资产及物资管理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算,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第二十条定期清查和核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其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账,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第二十二条大型固定资产构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构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民主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本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第二十五条按照农业部、检查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会计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凡是本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并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保存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2、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________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
(1)弥补上年度亏损
(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
(3)向社员进行盈余返还;
(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1月底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员账户,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十四、本制度从年月日起执行
3、农机专业合作社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一、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管理
二、新购农业机械,必须及时到监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三、未按规定参加检审或检审不合格的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不准使用或驾驶、操作机械
四、农业机械投入作业前,应进行检查、保养、紧固、调试,达到良好技术状态,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装置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把农业机械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严禁年老体弱、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员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七、严禁随意改装农业机械或改变农业机械结构
八、拖拉机通过村镇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儿童追车、扒车
九、拖拉机上道路行驶时,不准超速和违章载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
十、农业机械在进行田间作业或其它作业时,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切实加强防护措施
4、农机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经理事会提议,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制定财务制度如下第一条本社用于服务的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会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贷款
(五)存款利息
(六)其它正当收入第二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费第三条本合作社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条本合作社接受的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均按收时的现值如帐,作为本组织的共有资产,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予以公布第五条本组织必须根据国家财务规定帐目,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六条开支审批权限,一千元以下有理事长审批,一千元以上有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一万元以上须有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第七条每半年向成员大会公布收支情况,接受成员监督第八条对模范成员的物质奖励,其金额计入服务成本第九条本组织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并作为产权单位,使成员享有监督权、受益权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县(含县)以上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考验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证件签注相符的农业机械
2、驾驶各种类型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机运输车及其它自走式农业机械的人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驾驶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3、不准酒后驾驶、操作
4、机车起动前按技术要求检查、保养,达到要求方可起动
5、发动机起动前,必须将变速杆置于空档位置,动力输出装置处于分离状态,严禁先冷却小起动,严禁冬季起动时不准聚加热水,不准明火烤车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自走式农业机械发动机及座机起动后必须空转预热,达到规定的水温和油温,待运转正常后,方可起步或作业
7、起步或接合动力前,必须环顾四周,发出信号并确认安全后方可起步
8、起步或传递动力时,离合器要迅速分离彻底,结合要平稳,逐步加大油门,不准猛抬离合器的踏板起步
9、驾驶室不准超员驾驶乘座,不准放置有碍安全操作的物品
10、拖拉机挂接农具时,挂接人员不准站在农具挂接点前1方,必须在停稳后挂接农具,并应插好安全销
11、拖拉机挂接农具时,驾驶员必须低速小油门,脚不准离开离合器踏板,听从挂接人员指挥,悬挂的农机具挂后要检查升降是否灵活
1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倒车时,驾驶人员必须鸣号、噫望,确认后方可低速倒车
13、农具手须坐、站在规定的操作位置上,其他位置不准坐、站人,悬挂式农具升降时,不准坐和站人,农具升起后不准在其下面清除泥土、杂草或保养、调整排除故障际情况及时修订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依据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其生产者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组织生产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农业机械进行检验;农业机械经检验合格并附具详尽的安全操作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志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第十三条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入境验证第十四条农业机械销售者对购进的农业机械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还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
14、农具作业时,不准用手、脚或用工具清除农具上的泥土、杂草,不准在作业中保养、调整和排除农具故障,需要时必须停车或切断动力后进行
15、拖拉机与农具挂接后,应插好安全销,调整限位链,下拉杆后端的横向摆动不得过大
16、起步要平稳,转弯时须减速,不准操作过猛
17、地头转弯或过沟坎时,应将农机具升到最高位置
18、升起农具排除故障或更换零件时,必须支撑牢靠,农具不准悬挂停放
19、牵引装置安全销折断后,不准用其它的物品如钢筋代替
20、收割机在作业和升降时,不准人员在割台前停留
21、收割机在运输和地头转弯时,割台必须高离地面,不准触及田填或其它较硬的障碍物,收割台上不准坐人或装运物品
222、排除故障后,起动或结合动力前须得到排除故障人员的通知并清点人数
23、卸粮时不准人体进粮箱,不准用手、脚或其它铁器伸入卸粮搅龙内清理粮食
24、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须装有灭火罩,蓄电池装有防火罩
25、保养、加油或排除故障时,不准用明火照明
26、本制度以外的其他事项,按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二、农机具统一调动使用制度
1、农机具实行统一管理、单车核算、多劳多得、自负盈亏、的管理办法
2、各车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在农场的领导下,由农机科主持日常工作
3、统一调动、目标管理,未经领导同意,任何人或车组不得将机车开出厂区
4、统一安排作业市场,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外出作业
5、每个生产周期结束后,机车必须统一入库,农机具按指定地点停放,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将机车开出厂区
三、农机具维护管理制度
1、对机车农具要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进行技术检验,保证机械技术状态长年完好,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2、对机车做到“三不漏、四净、一完好”,三不漏即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四净即油净、空气净、水净、机净;一完好即机械状态完好
3、对农具按其性能定期保养生产周期结束后,统一检查农具外观状态,并搞好喷漆、涂油、垫起以防锈蚀
四、安全防火制度
1、厂区内严禁吸烟、严禁用火
2、灭火工具齐全,保持完好状态,不准拿做他用
3、保持厂内外卫生,不准堆放其它易燃品
4、库周围50米内不准堆放杂草,不准长时间停放车辆
5、进入油库加油的车辆必须熄火加油
6、安全责任人时刻要注意安全,消除各种隐患于3年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农业机械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依法开具销售发票第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第十七条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
(三)依法必须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
(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零配件;
(二)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
(三)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三章使用操作第二十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可以参加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可以向有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取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三)使用国家管制的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第二十四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作业前,应当对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查验;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理农业机械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律、法规处理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以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害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告;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接到报告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秩序第二十七条对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需要进行农业机械鉴定的,应当自收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农业机械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在制作完成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请求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调解达成协议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为当事人处理农业机械事故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