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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好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一条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好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好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境遇,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安好生产主体责任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好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好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好生产责任制和安好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好生产条件,推进安好生产标准化创办,加强安好生产管理,提高安好生产水平,并对未履行安好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好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并促使落实安好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促使落实安好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好生产教导和培训筹划;〔四〕保证安好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好生产工作;
(六)促使检查安好生产工作,实时消释生产安好事故隐患;[七)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好生产工作境遇;依法不需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好生产工作境遇;〔八)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实时、照实报告生产安好事故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好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或者安好总监辅佐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好生产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好生产工作负责安好总监的概括手段,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好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和班组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好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发出执行通知,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当事人有履行才能而拒不履行义务或者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关政府部门可以对当事人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五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小型或者微型企也,按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执行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对安好生产责任制落实境遇举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好生产赏赐和处治的依据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以下安好生产规章制度
(一)安好生产教导和培训制度;
(二)安好生产检查制度;
(三)生产安好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
(四)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好管理制度;〔五)安好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好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制度;
(六)危害作业管理制度;
(七)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九)安好生产赏赐和处治制度;〔十)生产安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好生产制度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特点以及原辅料危害性等境遇,制定安好操作规程安好操作规程应当掩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安好操作规程应当明确安好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遏止事项、紧急境遇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好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一)保证具备安好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安置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举行安好生产教导和培训的经费;〔三)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好生产费用,特意用于改善安好生产条件第十条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安好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害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好生产责任保险激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好生产责任保险安好生产责任保险的概括手段,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危害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安好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好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且不得少于3人;
(二)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第十二条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设置安好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好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好生产管理机构,按照不少于从业人员总数
0.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且不得少于3人;【二)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且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嘱托依法设立的安好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好生产管理服务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计入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第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危害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配备的安好生产管理人员中,具有相应类别的注册安好工程师的数量,不得少于安好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15%,且不得少于1人激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好工程师从事安好生产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好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好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好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好生产教导和培训,照实记录安好生产教导和培训境遇;〔三)促使落实重大危害源的安好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安好生产状况,实时排查事故隐患,提出提升安好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校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促使落实安好生产整改措施;〔八)促使本单位其他机构和人员履行安好生产职责,组织或者参与安好生产考核,提出奖惩观法;
(九)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好事故调查处理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好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好生产学识和管理才能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安好生产教导和培训的责任〔一)对从业人员举行安好生产教导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好生产学识,熟谙有关安好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好操作规程,掌管本岗位安好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好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二)对新招用、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举行安好生产教导和培训;〔三)教导和培训的内容和学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未经安好生产教导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安置上岗作业;
(五)建立安好生产教导和培训档案,照实记录教导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加入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境遇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好生产教导和培训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导和培训的内容或者影像资料;
(二)教导和培训的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
(三)考试试卷或者从业人员本人签名的考核记录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好生产教导和培训档案,应当至少包括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容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举行特种作业活动,应当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核实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按照准许的作业类别和操作工程安置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其次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场所和设备设施的安好责任
(一)不得使用违法建〔构)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确定的场所使用功能,危及生产安好;〔三)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好出口或者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四)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害物品、放射性物品等物品;〔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害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六)不得使用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好的设备及工艺;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遏止性规定和要求其次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保证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存在较大危害因素设备设施的安好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去除或者中断使用其次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存在较大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好警示标志安好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其次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作出以下涉及安好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好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好生产管理人员的观法
(一)安好生产投入筹划;〔二)生产经营布局调整方案;[三)存在较大危害因素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筹划;
(四)采用新工艺、新流程、新材料的筹划;【五)生产经营场所、工程、设备设施的发包或者出租筹划等其次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照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其次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举行爆破、吊装、挖掘、悬吊、创办工程去除、油罐清洗等危害作业,以及在有限空间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带电作业、邻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制定作业方案,按照本单位内部批准权限审批;[二)落实安好交底,向作业人员细致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害因素、作业安好要求和应急措施等内容;〔三)安置特意人员举行现场管理,确认现场作业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身体状况符合安好作业要求,监视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好措施;【四)配备与现场作业活动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相应的安好警示标志、安好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五)觉察直接危及人身安好的紧急境遇,即时采取应急措施,中断作业或者撤出作业人员其次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签订安好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好生产管理职责
(一)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工程、场所、设备的;
(二)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举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好的;
(三)嘱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本规定其次十五条规定所列作业的其次十七条安好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安好生产职责、各自管理的区域范围;
(二)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设备设施的安好生产管理责任;[三)双方有关安好生产的权利和义务;〔四)生产安好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其次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和更新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促使、教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并照实记录添置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境遇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其次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工艺、设备和岗位举行危害辨识,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生产安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觉察直接危及人身安好的紧急境遇,现场负责人有权中断作业、撤离人员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排查治理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生产安好事故隐患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生产安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一)制定生产安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的区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贯穿;〔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四)发生生产安好事故后,急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裁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小型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制定生产安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第三十一条危害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和物资,并举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应急管理、经济信息化、公安、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创办、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市场监管、园林绿化和农业农村等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贵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好生产主体责任的境遇实施监视管理其他政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确定的职责,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好生产主体责任的境遇实施管理第三十三条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以下生产经营单位举行重点监视检查〔一)近三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好事故的;
(二)近两年内受到过安好生产行政处置的;【三)上一年被举报投诉存在生产安好事故隐患,经查证属实的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安好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组织制定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所列安好生产规章制度之一的,由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好事故的,依法赋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置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当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更加重大生产安好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当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好生产资金投入责任,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好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好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法赋予撤职处分,由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好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好生产管理人员的,由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好工程师的,由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好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好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好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好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好生产教导和培训责任的,由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贵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或者健全安好生产教导和培训档案的,由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准许的作业类别和操作工程作业的,由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其次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不具备安好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好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撤除其有关证照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其次十一条其次款规定,去除或者中断使用安好防护装置的,由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其次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存在较大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好警示标志的,由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次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向从业人员照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由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贵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其次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遵守作业规定之一的,由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其次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签订安好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有关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好生产管理职责的,由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贵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四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其次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未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或者以货币、其他物品替代的,由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贵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贵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贵的部门贵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在未改正前不得安置从业人员从事相关作业;仍旧安置从业人员从事相关作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条对未履行安好生产主体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实施行政处置外,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贵的部门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举行约谈和教导培训,并依法公示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置信息第五十一条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受到行政处置或者行政强制的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可以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府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惩戒措施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到罚款处理后逾期不缴纳的,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置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负有安好生产监视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