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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日常财务行为,发挥财务在学校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便于学校各部门员工对学校财务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监督,同时进一步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维护学校及员工相关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章现金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学校现金管理,建立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对现金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现金使用范围
1.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2.出差人员差旅费;
3.采购办公用品、零星备件或其他零星开支;
4.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5.确需现金支付并经校长书面同意的其他开支
二、现金收付原则
1.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按照《资金管理审批制度》审批签章的,财务不予付款
2.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按照《员工借款管理》的规定办理
3.出纳不得擅自将学校现金借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学校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校长书面许可除外),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4.出纳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学校资金
三、现金收入和支出
1.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全部送存学校指定银行账户
2.支付现金,应该从备用金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提取,学校任何员工不得以收入直接支付各项开支,严禁坐支现金
3.学校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截留学校的现金收入,在取得现金收入后应及时上缴财务
(四)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初,财会人员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做好季度、月份的实际用款计划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按照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核销由会计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一切财务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和本校制定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从严掌握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坚持勤俭办学会计对开支的票据要认真审核,及时记帐;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凭证要按规定汇总装订,妥善保管
(七)财会人员要每个月对帐一次,进行结帐和报表工作,并按要求报告财务主管及校长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负责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财务主管及校长同意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A)一切计划内开支,如工资、福利费、酬金、教学费、办公费、管理费及其他必需的开支款项,必须由财务主管批准支付计划外及临时性开支,100元以内的由财务主管批准支付;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内的,由财务主管请示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支付;1000元以上的,由学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经校长批准方准支付
(九)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审批制度和有关手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任何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财务人员不遵守财务制度,随意报销,将被追究责任
(十)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指应缴税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款项及银行贷款等财务部门应根据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十一)学校领导,特别是财务主管,必须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如有违反制度和失职行为,也要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罚
(十二)财会人员要当好领导参谋,协助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并做好群众工作,经常开展勤俭办学和爱护公物的宣传教育
(十三)学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财务管理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要主动征求群众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
(十四)按照国家要求,做好财务建档、存档工作
(十五)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法规、制度、财会工作条例、财会人员条例等文件,加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十六)时刻提高警惕,做好财务工作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4,支付现金在1-5万元的,经办人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5-10万元的,经办人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财务部门;事先未通知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业务(学校紧急、重大的非日常事项例外)
四、现金报销时间规定
1.购买物品借用现金应在购货验收入库后2个工作日内报销
2.出差人员所借现金必须在出差返回后5个工作日内报销
3.员工向学校的借款在年末应全部还清,如不按时还清借款又不向财务部说明原因的,财务部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除
五、库存现金的管理
1.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学校2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禁止超过限额备用金2,办理现金业务,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
3.财务人员必须每日核对库存现金,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后按照校长审批签章后的书面处理意见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项相互补抵
4.财务每月末必须定期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帐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5.现金保管要有安全措施,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由专人保管
六、处罚
1.对违反本制度照成学校损失的,视其情节严重,结予处罚,并保留以法律手段追究当事人责任的权利
2.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冲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存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截留收入,逾期报销的,除给有关人员处罚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20%的罚款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一、学校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除第二章规定的可用现金支付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二、银行预留印鉴应分别保管
三、为随时掌握银行的收支和结存情况,合理组织货币资金的收入,按各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
四、财务人员应定期到各开户银行收取银行结算凭证,对所有的银行结算凭证必须进行严格审核,以防止和杜绝挪用、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并每月末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第四章资金管理审批制度
一、日常管理费用的管理所有费用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学校,可以电话和短信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一)业务审批流程经办人提出申请---->分校执行主管核准---->财务审核一一一校长审批——>财务付款
(二)业务范围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等1,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规定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汽车大修须经行政部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领导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2)因公外出,途中乍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报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3)汽油费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办理,主卡由行政部管理
(4)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报销
2.学校办公用品、学校聚餐费用等由各分校采购管理,学校制定预算
(三)办理标准
1.经办人要求财务开具的支票如果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学校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证明并经学校领导批准凡是支付现金,必须取得收款方现金收据,如果收款方是个人,须取得对方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收条
2.涉及采购、应酬等费用,须提前作预算申请并经学校领导批准,无审批单财务不予报销
3.所有关于日常管理费用的报销,超过会计年度(指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发生的费用,学校不予进行报销
4.费用报销时间一般定为每月25日报销,紧急购买材料及其他特殊款项不受此时间限
5.一般费用报销小于1000元可以现金结算,大于1000元通过银行(包括支票、网银)结算如果大于50000元需要用现金支付,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财务与银行预约后才能报销
6.在工作中所产生的各类日常费用必须凭发票报销,所有原始单据不得丢弃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取得对方有经税务同意的证明以及学校领导的批准
7.费用报销发票的内容包括日期、商品名称(笼统名称一律附销售清单)、单价、数量、金额并盖有开具发票单位的公章或发票专用章,付款人信息必须正确无误办公费用和劳保用品报销发票后面必须附送货清单或明细
8.报销费用、付款或转账时必须填写“费用报销单”、“用款申请单”,所有单据要按性质(如办公费、通信费、招待费等)和部门分类、分次、分页粘贴(粘贴不能超出纸的范围,不能整叠粘贴,一张张分散整齐贴好),并具体填写摘要,所有报销单据的张数和合计金额必须准确无误填写
二、员工借款的管理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支单”“借支单”分备用金借款和专项借款
1.“借支单”留财务部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账收据给借款人,备用金借款员工原则上在每年底25日前须还清备用金借款
2.支票领用必须在支票头上签名确认,“借支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学校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支付第三章财产管理制度凡学校购入的运输设备、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1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其余作为低值易耗品
1.学校财务部负责学校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监督
2.学校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学校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行政部归口管理
3.行政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学校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学校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学校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4.财产的清查、盘点
(1)学校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核算
(2)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必须由行政部每年年底盘点一次,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3)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作相应会计处理,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第四章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凡是本学校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2.会计凭证应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年度、月份、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由会计归档保存
3.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会计负责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4.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培训学校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培训教学活动,维护受培训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校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校向受培训者收取的学费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培训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本《规定》所称“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本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收缴和使用学杂费、户名为“上海黄浦区博智进修学校学杂费存取专户”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与有关学校签订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和备案的《与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草签的管理协议》(以下简称《管理协议》),并依据《管理协议》对专用账户的学杂费缴存和使用实施管理本《规定》所称“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是指经确认,符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求,承担学校专用账户业务,按相关要求对学杂费存款实施管理的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学杂费收取学校收取学杂费,应向社会公开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办学事项,按国家规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报备案,并列入招生简章学校的“办学事项”应包括培训项目(班级)名称、办学形式及培训地点、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时间及授课时数、授课师资、退费办法和其他相关事项等本校应按培训课程收取学杂费培训课程多次不参与的学员,不退换学杂费学校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培训期限打包、捆绑预收学杂费本校收取学杂费,开具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收学杂费全额缴存学杂费专用账户;以现金形式收取的学杂费,及时缴入专用账户第四条专用账户开设和使用(-)本校按规定选择一家开户银行开设学杂费专用账户,所收取的学杂费资金全额存入本校的专用账户本校开设的学杂费专用账户,包括用于存取和使用本校学杂费资金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存取专用账户”)和用于存储本校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最低余额专用账户”)(-)“存取专用账户”的主要用途
1、教职员工薪酬、福利、培训进修和教师课酬经费;
2、办学场所租赁和修缮、职业培训教学设施设备购置、租用和维修经费;
3、招生宣传经费;
4、教材等代办经费;
5、各类税费;
6、车辆购置、使用和养护费、水电煤等公共事业费、行政性办公经费等;
7、学杂费退费;
8、办学所需其他经费学校应根据专用账户用途,按月(或按合同、协议)支取办学经费;有关付款合同或协议,提供给开户银行备案
(三)本校的“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存储本校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由学校从本校“存取专用账户”资金中转入”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不开通对外支付结算功能
1、按照规定学校“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应为学校上一会计年度(或学年度)学杂费收入总额的10%,且不少于人民币10万元;本校,开办资金(或注册资金)为50万元,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不少于开办资金的10%;
2、本校“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每年度调整一次由本校和开户银行,在每年度续签《管理协议》时,确认和调整本年度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3、本校使用“最低余额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时,会提供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或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第五条管理协议本校与开户银行,依据本《规定》协商签订《管理协议》《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本校基本存款账户和学杂费专用账户的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三)学杂费缴存办法和资金用途;
(四)专用账户管理和使用办法及其相关流程;
(五)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学杂费存款最低余额;
(六)办学风险警戒通报事宜;
(七)诚信承诺;
(八)签约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等第六条办学风险处置本校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办学风险处置工作,依法处置办学结余经费;密切保持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办学风险处置工作第七条开户银行的变更和专用账户的撤销
(一)本校可根据需要,在《管理协议》到期时变更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本校变更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提前30天告知原开户银行,并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与新开户银行签订《管理协议》和开设新的专用账户,并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备案本校在新设专用账户启用前,向原开户银行提交“撤销本机构原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并依据银行业相关法规和本《规定》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同时应提供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与新开户银行签订的《管理协议》复印件本校完成变更开户银行后,其原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余额,应全额转入变更后新设立的专用账户之中,由新开户银行按本《规定》和《管理协议》执行使用和管理事宜
(二)本校依法申请终止办学,应依据银行业相关法规和本《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本中心的专用账户学校申请撤销本机构专用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交“撤销学杂费专用账户”的书面申请以及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确认的“终止办学申请”等相关文件材料学校申请终止办学,其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应依法优先用于维护受培训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在完成终止办学各项善后事宜后,其专用账户中的学杂费存款余额(含利息收益),应作为本校的股东财产,依据法定程序处置
(三)本校变更或撤销专用账户后,开户银行和学校应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培训学校资产管理制度
一、培训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所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1、流动资产是可在一年以内变现耗用的资产,如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收或暂付款、库存(为开展教学和其他活动中耗用而储存的材料、消耗品、低值易耗品)
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未达到规定价值,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3、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声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建立和健全财产总帐以及各分类帐,由会计统管对购入、调入、报废的财产要及时登记入帐
三、设专职财产管理员,负责财产保管工作对流动资产要登记入库,建立帐目,定期盘点,做到总帐和分类帐相符,帐物相符
四、财产要经常清理,编排记码,每年清仓查库,核实一次,核查后汇总情况,如实上报
五、凡是教学设备、办公设施等学校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其它低值易耗物品,应记日常收发登记帐
六、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要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记入账内对固定资产也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七、财产管理员要保管好学校财产,不得丢失或损坏如发现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要追究责任,并酌情赔偿
八、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公共财产,制止破坏学校公共财产的行为,损坏公物的要赔偿
九、领用或借用公物,要按制度要求,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领用、借用登记手续不经主管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一概不得随意动用
十、学校一切财物只能用于办学私人、私事不得动用学校财物,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十一、对财产正常的自然损坏或调出,应按规定报废或注销报废和注销也需由财产管理员写明物品名称、数量、损坏情况、原因、报损的意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十二、认真贯彻治安、消防管理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强化严格管理,预防失火和失盗培训学校财务会计制度(仅供参考)
(一)为规范学校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努力保证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