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引言行政诉讼存在其特殊性,其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维护、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以及对公权力的制衡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只有具有原告资格的人提起诉讼,才会开始行政诉讼程序对于原告资格这一概念,不同学者的理解也各不相同部分学者提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作用在于平衡司法权、公民权和行政权的相互关系但是随着对原告资格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各界对原告资格的理解也不断地发生变化,而这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也反映出了在我国实务界和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在困惑与分歧关于中国目前的研究状况,对申请人资格的研究侧重于确定行政争议中申请人资格的标准笔者欲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一些基础内涵入手,深入分析我国的原告资格认定制度,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使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得到更加充分的适用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概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含义中国已就行政争议中的申请人资格制定了若干法律规定首先在《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中,是对行政诉讼权利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第一条、第十二条都有涉及这两条都是对提起行政诉讼的范围的规定,前者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后者提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国制定的行政诉讼和申请人资格的各项法律规定,以及当前法学界的理论研究观点,可以概括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所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对象有三类,一是我国公民;二是法人;三是其他组织当这些对象不服各种行政行为,满足两方面条件时,就可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以个人身份提起诉讼一是要满足这些行政行为损害了他们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享有的权益,二是要满足而这些行政行为和原告之间存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害关系
(二)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从《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两部法律规定中可以明确我国行政诉讼原告的对象,指的是三类,即法人,我国公民或者一些组织
1.法人具体而言,主要有四类,一是企业方面的法人;二是机关方面的法人;三是事业单位方面的法人;四是各种社团方面的法人,这些组织存在一些共同特点,首先这些组织是按照法律规定而成立的;其次这些组织具有民事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另外这些组织可以为自身的财产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这些组织能够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切实履行各种法律义务
2.公民公民指的是自然人,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公民必须拥有这个国家的国籍,并且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要求,拥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从广义上来说,根据《行政诉讼法》在第七十条中所做的规定,本法也适用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国提起的行政诉讼,因此,此处的公民除了国家的自然人之外,还有一些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3.其他组织这里指的是社会团队,并不包括法人行政诉讼上所界定的其他组织和实际情况下的全部组织存在很大的区别,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这类组织具有三个特点,一是这些组织是按照法律规定成立的,二是这些组织必须具有自己的组织机构,而且具有一定财产;三是这些组织没有法人资格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原告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主要困难是现存的行政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法律制度之间缺乏对接性为确定行政诉讼中的求偿人地位而采用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是一般性的和不确定的由于多种利益的存在,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不是很强,这样不利于确保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相对人以及相关人得到合法且及时的司法救济此外,社会制度的改革、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新型行政程序的扩散,都对申请人资格的不统一标准提出了挑战,这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和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
(二)原告主体范围狭小
1.法律规范上的范围狭小通过对我国当前的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行政诉讼原告存在法律规定上的范围太过狭小的问题这些法律主要通过三方面来进行诉讼原告范围的确定,一是诉讼案件的具体的受理范围情况;二是诉讼案件合乎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三是其他要素,这三方面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利用这三方面可以了解到我国关于原告资格范围在法律上的规范情况一般情况下,关于原告资格的法律上的范围有限问题,主要体现为两点一是当前行政诉讼问题上,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对原告资格范围起到了极大的限制作用,使得原告资格范围受限这是从当前相关法律规定上获得的信息比如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二条中,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的其它行政案件”可以看出,在行政程序中,很容易遇到各种对人们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侵犯的案件,而对于这类案件,法院都十分谨慎,这种谨慎主要表现在决定是否要受理的时候,比如那些状告各种高校的诉讼案件,如果高校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此时,该案件是不会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只有高校作为行政主体时,命令学生离开学校,取消学生身份而不颁发教育证书时,该案件将被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是当前我国对于原告资格的认定主要依靠利害关系和合法权益标准,这两个标准存在许多区别,却也有着一些共同之处,就是它们都拥有权益因素虽然一直以来学者们对于权益的界定也有着许多争论,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案件的规定要求,学者们在进行权益范围界定时主要集中在财产和人身权方面,这就使得原告资格的范围也受到影响,使得原告资格的获取更加艰难
2.实践中的范围狭小在实践过程中中仍然存在原告资格范围狭小的问题,尤其是在界定因果关系时这种问题特别突出法官在对具体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中,十分重视对案件因果关系的梳理一般情况下,案件的因果关系通常也可以透露出案件中的利害关系案件的因果关系往往可以体现出原告所拥有的资格和权利,所以,为了减少任意诉讼和滥诉情况的发生,为了使行政诉讼更具有效性,法官会尽可能准确地判断案件的因果关系,此时也会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范围进行限制我国的诉讼原告在诉讼中所占据的位置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他所占据的位置无法准确定位,那将很难实现自己最终想要的结果
(三)原告资格转移制度不健全《行政诉讼法》中第二十五条的第
二、第三条款对原告主体的转移这样规定首先,原告主体转移的前提是,转移前的原告主体具有原告资格;其次,由于一些具体原因,原有原告的资格受到法定情形的影响,不能正常行使权利;在满足前两种情况的前提下,原告的权利可以转移给其他人,符合承接这一转移资格的人员包括特定的法人、特定的公民和特定的其他组织等此外,这则条款也对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做了规定其中的第二款规定了,当原告死亡时,近亲属获得原告资格;第三款规定了,其他组织或法人在接受了原告资格的转移的同时,就拥有了原告之前的权利但是第二十五条并没有对原告资格转移的内容比如转移顺序做出具体的说明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统一适用“利害关系”标准及“四要素学说”只有明确“利害关系”的标准,才可以进一步完善原告的资格认定的标准学术界有两条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这两条标准本身不仅存在很大的差异,在适用范围中也存在冲突所以,只有统一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才可以改变现有法律的冲突,进而建立起统一的认定标准在学术界,也有学者将行政诉讼中的原告资格标准也称为利害关系标准,并且认为应该以利害关系为基础,细化原告资格标准,这一标准已运用在具体的实践中,并且得到了显著的实践效果,这得益于利害关系标准的明晰化与具体化原告的资格认定标准的设置,一般需要符合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前瞻性原则,即可以预测未来的发展方向不断放宽原告的范围是法律未来的发展趋势,加强公民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是民主行政的体现随着诉讼原告资格的不断拓宽,统一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是极其重要的二是实践性原则所谓实践性原则就是,行政诉讼的认定标准可以运用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即使未来的原告资格认定是不断变化的,但是对这一标准的实施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具体性、可操作性和准确性是制定行政诉讼标准时所要遵循的原则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对于司法实践十分重要,因此,这一标准需要根据具体的国情来制定由于我国司法处理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不太适合运用过度宽泛的资格认定标准但是,宽泛的资格认定标准符合美国目前的利益范围,所以在具体案件的使用中显得十分顺畅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怎样判断原告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呢?这就要用到三要素学说的基本观点了所谓三要素学说包括三个具体的判断内容,他们分别是,侵害行为是否是客观存在的,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行为和侵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只有满足这三个要素,才有可能被认定原告具有利害关系行政行为作出之后,如果不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是否被行政行为所直接侵害,该行政行为对其权利的行使或者义务的履行都存在必然影响,那么此时就可以认定被诉行政行为与其合法权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得出相对人或者相对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都应该享有原告资格的结论,这种认定方式既有利于保护公民权益,又可以加强行政监督
(二)确立类型化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可以把我国的行政诉讼分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种类型,利用公益诉讼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私益诉讼用来保护公民的个人具体利益
1.私益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
(1)确认之诉确认之诉包括一般的确认之诉和特殊的确认之诉一般的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行政行为是否效力的诉讼类型特殊的确认诉讼则是指法院作出的维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的诉讼两种确认之诉的原告资格在认定时要求起诉人针对的是行政行为是否存在确认法律关系、是否违法以及是否无效等问题
(2)给付之诉给付之诉包括一般的给付诉讼和课以义务诉讼课以义务诉讼是指公民请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特定行政行为的特种给付之诉课以义务诉讼要符合四个程序要件,分别是诉讼对象必须是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必须已经提出过申请、原告的合法权益可能因行政不作为受到侵害以及行政机关无充分理由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做出任何实体决定一般的给付诉讼是公民请求法院判决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外的给付行为的诉讼一般的给付之诉要求起诉人针对的重点是事实行为对于事实行为的认定定通常采取“实际侵权”标准,也就是说事实行为即使不是行政机关本意要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但是由于行政行为的事实对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了实际侵害,此时也应当认定相对人具有原告资格
(3)形成之诉所谓形成之诉,是指通过创设、变更以及撤销判决等方式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诉讼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撤销之诉,即公民请求法院撤销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诉讼此类诉讼原告资格的第一个构成要件就是要有可诉的行政行为存在,也就是要求存在客观的行政行为客观就是指,行政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是主观臆想出来的其次,起诉人必须是行政行为所指向的行政相对人另外,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必须是属于自己且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最后,要求权利有受到侵害的可能该要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如果起诉人的权利明显地不可能受到损害,那么他就不具有原告资格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都强调存在权利受损的可能,因为只有存在现实的损害或者有损害的危险,当事人之间才会产生分歧,此时才可能形成诉讼如果起诉人的权利明显不可能受到侵害,则不具备原告资格
2.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认定公益行政诉讼是指法律准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公诉机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损害该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司法审查或者行政诉讼的制度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该条款列举了几种情形下人民检察院遇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无果后,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修改标志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初步建立很多情况下我们的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遭到了损害,但此时却无人诉讼,因为这不是涉及个人或者团体利益此时,“国家”或“公众”利益与行政主体的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赋予检察机关原告主体资格,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或者国家利益的代表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具有模糊性、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法官要有对个别案件的不同考虑所以,诉讼类型化的确定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类型化的规定在我国最为妥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让人民法院在审判中有更为精准的判断,有利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问题的解决
(三)健全原告资格转移制度虽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来看,无论谁去参加诉讼,若是胜诉,都会取得一定的财产权益,等到诉讼结束之后,该财产依然要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加以分配但是近亲属有不同的层次分类,他们继承的顺序肯定会有所不同,那么他们参与诉讼的积极性肯定也会不同所以笔者认为针对原告资格转移而言,应当对原告资格转移的顺序加以明确规定,而且要依照继承法中有关继承顺序的规定办理这样的方法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在诉讼涉及重大财产权益时,因缺乏顺序上的明确规定而造成对原告资格继承上的混乱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中,肯定会涉及各种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毋庸置疑,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涉及到人身权及其他专属性的权利,没有特别情况时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因此,在原告资格认定这一制度中应该体现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的范围《行政诉讼法》中可以作出规定原本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公民,在其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但因具有人身专属性而不得转移的权利除外,此时其继承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寻求救济结论在行政诉讼中,对于原告的资格认定一直是学术界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行政诉讼是原告进行维权的重要途径,如果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失去了原告资格,无法维护自身的法律效益,那么长期下去,将对我国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造成破坏因此,通过建立健全的原告资格认定体系,来解决行政争议,不仅有利于维护行政人员的行政职权和管理秩序,也保障类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益,为他们寻求行政救济提供了渠道从长远来看,建立健全的原告资格认定体系有利于提高我国的行政诉讼水平,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本文在原告资格认定的探讨上还有不充分的地方,希望通过以后的研究,加深对于该话题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