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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为加强医院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如下使用管理规定一.毒性药品的采购与保管
1.毒性药品的采购品种须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决定,计划的数量经领导批准
2.采购的毒性药品实行双人验收、专柜加锁贮存,专人保管,专用账册,专册登记二.毒性药品的使用
1.具有处方权的医师方可开具含有毒性药品的处方
2.医生使用毒性药品的处方,应清楚地写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草药名称),剂量、服用方法等
3.每剂处方用药量,不得超过规定的用药量,每次毒性药品的处方量不超过二日极量
4.调剂人员对处方要加强核对,审查剂量,对有疑问的处方应与医生联系或拒绝调配处方调剂后要由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复核后方可发出
5.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并严格按照医嘱注明要求,如品名、用法、用量等
6.处方一次有效,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