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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账户指公司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金融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定期存款账户根据业务用途,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可分为以下几类基本存款账户、用于税款和社会保险金等缴纳的专用存款账户、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结算的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同业往来的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其他特定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等第三条公司银行账户的管理原则是“统一管理、归口使用、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计划财务部职责计划财务部是公司银行账户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统一审批和管理计划财务部负责与财务管理相关的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第二条中“基本存款账户、用于税款和社会保险金等缴纳的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同业往来的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其他特定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等负责银行账户之间的头寸调拨第五条结算业务部职责结算业务部负责与结算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的开立、结算业务处理和账务处理,主要包括第二条中“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用于结算的一般存款账户”等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六条公司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实行审批制度,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部门填写《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附件1),说明币别、开户银行、账户用途等内容,报经计划财务部经理、公司总经理批准,办理开立手续第七条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应为财务专用章和人名章第八条银行账户的使用部门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法规进行账户使用,计划财务部和结算业务部负责对本部门使用的银行账户的账务处理第九条每月初,计划财务部和结算业务部应负责完成本部门使用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对账工作,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对账工作应安排双人操作,包括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第四章银行账户的变更和撤销第十条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或其他开户预留资料发生变更的,账户使用部门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计划财务部经理、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为办理特定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业务已终止且预计在未来6个月内不再开展的,应当在业务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销户;一年内未出现过收付业务(不含结息)且账户余额很小的银行账户;其他计划财务部认定需要销户的情况第十二条计划财务部每年11月底之前对符合销户条件的银行账户提出销户建议,由申请开立的部门申请关闭账户,填制《银行账户撤销审批表》(附件2),报经计划财务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办理撤销手续第五章银行账户的后续管理第十三条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银行账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结算业务部使用的银行账户,由结算业务部负责账户资料的保管,资料按照会计档案要求管理在银行账户办理销户手续后,应将所有账户资料交与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账户资料的整理和归档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修改和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银行账户开立审批表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币别名称基本情况开户银行账户期限(活期、定期)账户主要用途申请部门申请部门经办人联系方式申请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计划财务部意见总经理意见附件2银行账户撤销审批表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币别名称基本情况账号账户行账户期限(活期、定期)销户原因申请部门申请部门经办人联系方式申请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计划财务部意见总经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