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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公司与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第三条同业拆借业务包括同业拆入和同业拆出同业拆入是指公司在头寸不足时,为弥补资金缺口,从其他金融机构短期借入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出是指公司在头寸盈余时,为提高资金效益,把资金短期借给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第二章业务基本原则四条同业拆借业务应严格遵循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不得违规操作第五条同业拆借实行限额管理,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第六条同业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为7天,同业拆出期限不超过交易对手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第七条同业拆借业务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也不得以其它方式变相展期第八条拆入资金仅为资金头寸的短期调剂需要,不得用作发放贷款或投资第九条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公司交足法定准备金、规定比例的备付金及满足日常经营活动后的多余资金第十条同业拆借采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网上交易方式进行,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按双方协商结果执行第十一条对于同业拆出业务中的往来金融机构,应严格核实所经营业务的合法性及资信状况,审查并分析其财务、经营及管理状况,并按其信用等级及财务状况确定可以拆借的金额凡不能按期归还拆借资金的机构,除按合同规定计收罚息外,原则上不再与其发生资金拆借往来第十二条同业拆借业务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相结合”以及“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第三章业务部门及职责第十三条贷审会审议批准同业拆出合作金融机构名单及额度第十四条计划财务部为同业拆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须指定取得同业拆借市场交易员资格的专人从事同业拆借业务计划财务部的职责为:(-)根据资金计划,制订并落实同业拆借业务方案;
(二)办理同业拆借业务相关审批手续;
(三)负责与交易对手联系,进行同业拆借资金交易及对账;
(四)监督拆入资金的到账和使用,监督拆出资金的对外付款和到期收回;
(五)负责同业拆借业务的账务处理;
(六)负责定期向有关监管机构报送同业拆借报表和相关信息披露;
(七)负责管理业务台账,并对业务资料进行整理存档第十五条结算业务部是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的资金调度部门,其职责为根据《资金头寸调拨单》、《同业拆借业务申请单》(附件一)、《拆入资金归还申请单》(附件二)和成交通知单办理同业拆借资金本金及利息的收付第十六条风险管理部职责为
(一)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
(二)负责对拆借过程进行独立风险评估监督,确保同业拆借业务各项风险指标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第十七条审计部负责对同业拆借业务实施稽核第四章业务流程第十八条同业拆入资金
(一)公司出现头寸短缺,经批准可以拆入资金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结算本期资金缺口、头寸不足和解决短期资金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弥补中长期信贷资金缺口以及开展投资业务
(二)计划财务部根据同业拆入资金计划和实际资金头寸情况,以资金成本最低为原则进行多方询价后,填写《同业拆借业务申请单》(附件一),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领导审批意见,将《同业拆借业务申请单》(附件一)和成交通知单交付结算业务部办理拆入资金的收款业务,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同业拆出资金
(一)拆出资金的对象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或经一级法人授权的金融机构
(二)计划财务部根据同业拆出资金计划和实际资金头寸情况,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多方询价后,填写《同业拆借业务申请单》(附件一)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领导审批意见,将《同业拆借业务申请书》(附件一)、成交通知单和《资金头寸调拨单》交付结算业务部办理拆出资金的付款业务,并做好台账管理工作第二十条拆出资金的收回
(一)拆出资金到期日前,计划财务部应与资金拆入方联系,明确还款的时间并核实还本付息的金额;
(二)拆出资金到期日收款后,结算业务部根据《同业拆借业务申请单》(附件一)和成交通知单办理收款
(三)拆出资金出现逾期时,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联系交易对手偿还,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交易违规举报第二十一条拆入资金到期拆入资金到期时,结算业务部根据《同业拆借业务申请单》(附件一)、《拆入资金归还申请单》(附件二)和成交通知单办理还款第五章应急措施第二十二条公司公司因系统或网络故障而无法利用交易系统报价或成交的,可以向同业中心申请进行应急交易第二十三条公司无法在交易系统中发出意向报价,应填写《应急报价申请单》并传真至同业中心以申请应急报价;公司无法在交易系统中修改或撤销已发出的意向报价,应填写《修改/撤销报价申请书》以修改或撤销意向报价公司无法使用交易系统,应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自行达成交易并填写《应急成交申请单》以申请应急成交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将加盖公章的申请单或申请书传真至同业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同业中心的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第二十五条应急交易申请必须在工作日16:20以前向交易中心提交第六章信息披露第二十六条公司应按行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应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在批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之日起60日内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披露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以及最近一次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公司应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披露以下信息
(一)每年1月15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的损益表;
(二)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意见全文、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三)每年7月15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当年「6月份的损益表;
(四)如发生股权变更,应在股权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同业拆借市场公告股权变更情况
(五)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二十八条公司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及时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备案负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备案第二十九条公司所有披露的信息,须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文件形式,提前送达交易中心信息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H^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公司同业拆借业务申请单No.:申请人申请日期拆借方向拆借对手方交清算速度易拆借金额拆借利率(%)(元)要首次清算日到期还款日素拆借期限实际占款天数(天)应计利息到期还款金额首席交易员审批意见签名日期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签名意见日期公司领导签名审批意见日期附件二:拆入资金归还申请单结算业务部根据以下划款信息和划款路径进行款项划付调拨日期币种人民币户名调贝艮户出付款行付款行号r电汇6转账支付方式C现金户名调账户入收款行收款行号还款金额还款金额(小写)其中本金(大写)利息附言计划财务部负责人总经理审批经力、结算业务部负责人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