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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有限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作场所职工卫生危害场所的管理,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并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我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区进行划分,针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范围第二条机组运行时产生的高温、噪声、粉尘、煤尘,以及机组运行时添加的危险化学品盐酸、液氨等危害因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co等有毒有害气体第三章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标准第三条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标准
(一)按照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标准为:液3氨WBOnig/n、盐酸WlSmg/n、氨气W30mg/W、C0^20mg/m
(二)按照GBZ/T
189.8-2007《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8部分噪声》等规定,噪声W85dB
(三)危害因素(高温)接触限值标准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工作厂所经常有人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温度,不应超过下表所列温度规定值当采用自然通风,车间内工作地点夏季空气温度超出下表温度规定时,应设置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仍达不到要求时,可设置空气调节装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23242526272829〜32232度22允许温差1098765432工作地点温度W3232〜353532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四)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接触限值标准为
331.脱硫粉尘,总尘:8mg/m>呼尘4mg/m;
32.电除尘粉尘,总尘lmg/m\呼尘
0.7mg/m;
33.煤尘,总尘4mg/m\呼尘
2.5mg/m o第四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由安全保部联系有关检测部门每年对以上各岗位进行监测(空气、噪声、粉尘)安环部对检测部门的报告书进行存档第五章管理事项及要求第五条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的口常管理由各车间负责人负责管理第六条安环部负责职业危害的监督管理工作及职业危害的统筹管理和职业病的后续管理工作第七条公司得到检测部门的通知有职业危害因素超标情况安环部应及时通知公司负责人并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确保作业场所有害物质的浓度在规定范围之内第六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环部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