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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转科、转院制度
一、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转往他科治疗时,必须先请他科会诊(详见会诊制度),经会诊同意后方可转科
二、转科病人其病历要求按《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执行,应有完整的请会诊医嘱和会诊记录
三、转科前,由主管医师开具转科医嘱,写好转科记录,通知对方科室,按联系时间转科
四、转出科室应派人陪护病人转入科,向值班医护人员交代有关情况,面交病历后方能离去
五、转入(接收)科室医护人员应热情接待转科病人,优先安排病床,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及时开出医嘱,书写转入记录
六、欲转科而会诊,双方科室对是否立即转科有争议时,应贯彻首科首诊负责制的原则,直至双方科室意见一致为止
七、未经会诊或会诊科室不同意转科而将病人强行转科所引起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转出科室负全部责任
八、凡需转科病人而原收住科室不请求会诊,直接开出院,再重新办理人院手续住他科,由此引起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原收住科室负全部责任
九、外科择期重大手术后病人确需转入ICU观察治疗的病人需在手术前一天通知ICU,经ICU医生会诊同意后再在术后转入ICU治疗;急诊病人在手术前通知ICU医生,由ICU做好准备工作,若未通知ICU而引起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原收住科室负全部责任
十、患者转入ICU的原因基本去除,相应接收科室能继续完成治疗时,可考虑转出,请相应接收科室会诊后,应优先做好接收ICU转出患者,不得拒绝和推诿
十一、、病人的病情确需转科,经会诊后应接收科室不得拒绝和推诿,必要时请医务科或院长裁决,对拒不执行而发生的医疗事故或纠纷,由应接收科室负全部责任
十二、医院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由主管医师提出,科主任同意,并报医务科备案医保、大病保险等病人转院须与医保办联系,并开出转院证明
十三、转院必须严格掌握指征,转送途中可能加重病情导致生命危险者,应暂留院处理,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消除后再行转院,如患者或家属执意要求立即转院,须在病程记录中记录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十四、转送病员要确保安全,征求患者意见,交待注意事项重症病人转院,须与病人家属及单位联系解决有关护送问题重症病人转院时应派送医护人员护送并与被转医院有关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十五、转院时由主管医师写好详细病历摘要随病员转去,并办好有关手续,不得将原始病历带走
十六、转院病人按出院病人处理
十七、烈性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不得转外省市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