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学院食堂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叫其调离原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
5.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调离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