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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本厂员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为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集团分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二条厂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集团分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条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原则,讲究针对性、科学性,作到多样化、经常化 第四条凡新入厂的员工包括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和实习人员必须经过厂、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或学习三级安全教育中,各级的教育内容必须符合实际,不得走过场 第五条凡临时工、外包工以及来厂参观人员,进厂前必须接受入厂级安全教育 第六条凡承担厂内施工任务的外来施工单位,由生产办对其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厂施工 第七条本厂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岗位时,接收部门应对其进行
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八条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九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业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条脱离岗位如产假、病假、学习、外借六个月以上重返岗位的操作人员,由车间负责进行岗位复工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班组日常安全教育要求 一各车间必须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活动要有针对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生产办相关人员定期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 二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活动车间领导、安全员及班组长要认真组织严格考勤保证出勤率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向班组长请假批准并作好出勤记录; 三安全活动日要做到有领导、有内容、有记录,主管安全领导或安全人员要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检查小组要定期抽查; 四各班组在班前会上要进行安全讲话,预想当班危险因素,布置对策;班后会上要总结分析当班安全情况讲话内容要记录在《基层班组安全建设“三标”综合记录本》; 五安全活动每周一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30分钟并做好活动记录要严格保证安全活动时间不准挪作它用 六车间要指定专人对班组安全活动和班前、班后讲话的开展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写出验收意见对达不到要求的班组要提出批评和整改意见;检查小组每月进行一次抽查 七班组安全活动情况要认真记录做到真实、齐全、清楚、实用记录内容包括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车间领导阅签等要防止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八安全活动情况要与经济责任制挂钩严格考评生产办对活动有成效的班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达到要求的要给予曝光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一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文件、通报、安全生产制度; 二围绕班组一周生产工作讨论、制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三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提高反事故能力; 四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和岗位练兵结合岗位生产工作特点开展岗位安全技能训练; 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安全环保科研活动; 七总结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和讨论装置、班组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提出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整改等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我厂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化工操作工、化验员、锅炉工、电工、油品装卸工、计量员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 一对需要进行特种作业培训的人员,由各基层单位上报分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分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统一安排到指定地点进行培训,经考试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二各基层单位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复证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管理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定期复审,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及时与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取得联系,作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复证工作; 三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其操作证,并由人事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生产办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新调入我厂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到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登记; 三指派特种作业人员外出参加取证、复证培训时,必须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四对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调动,领导必须把关,尽量避免特种作业人员的工种变换如确需变换工种,必须及时通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备案,并安排取证培训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集团、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