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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樱桃果园承包合同书发包方(出租)方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为了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社员(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承包(租赁)方案,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租赁)樱桃果园的面积及位置甲方将集体所有的亩果园发包(出租)给乙方承包(租赁)经营果园的四至界限为东至—南至—西至—北至—O
二、经营方式(集体、合伙、个人承包或租赁)
三、承包(租赁)期限承包(租赁)期自一年—月一日起至一年—月—日止,共年
四、承包费(租金)数额、交款日期、交款方式
(一)承包费(租金)数额:O
(二)承包费(租金)交款日期O
(三)承包费(租金)交款方式
五、资产的处置
(一)经评估(清查),承包(租赁)果园中现有果树等资产总价值元其中归甲方所有提供乙方使用的资产—元,出售给乙方归乙方所有的资产元(详见《现有资产价值及相权属明细表》)双方对以上资产评估(清查)结果予以认可
(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产要负责保值增值承包(租赁)期满后,对实有资产要进行评估作价其增值部分,由甲方投资形成的,归甲方所有;由乙方投资形成的,归乙方所有,其中经甲方同意形成的不动产部分由甲方出资购买如资产减值,乙方负责补足差价款,但由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乙方承包(租赁)的樱桃果园和乙方使用的其他集体财产拥有所有权
(二)对乙方的经营情况有监督检查权,对乙方的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有纠正制止权
(三)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果树的更新砍伐手续
(四)保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五)协助乙方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为乙方提供下列服务水源、电源、及其它配套设施费用由负担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承包(租赁樱桃)果园和甲方提供其他资产的使用权
(二)享有承包(租赁)经营樱桃果园的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
(三)对承包(租赁)经营的樱桃果园经甲方同意可转包或转租
(四)必须加强樱桃果园的管理,不准荒芜,不搞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按技术要求管理果树,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对甲方提供的其他资产负责保养和维修
(五)按时交付承包款(租金)和各种税款
(六)承包(租赁)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七)承包(租赁)期内,樱桃果树行间允许种植不影响果树生长的农作物,不允许种植高杆作物对老龄果树更新、砍伐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八、违约责任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乙方不按期交纳承包款(租金),每天按所欠承包款(租金)的
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超过30天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九、双方协议的其他事项
(一)如遇国家占地,占地费归甲方,地上物补偿费归所有权者
(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合同允许变更或解除
(四)承包(租)期满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果树及财产乙方应如数归还,乙方自置的其它财产由乙方自行处理,否则无偿归甲方
(五)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解决办法,经社员代表会讨论通过后,适当减免上交的租金
十、本在履行中,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时,须持本文书在一个月以前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征得鉴证机关同意,方可变更或解除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并报经鉴证机关同意,可增加新的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本合同生效之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除了承担违约境外,还要承担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交通食宿费等…得因甲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或解除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区镇鉴证机关各一份发包方签字(公章)承(租)包方(图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