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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理工大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货币资金》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学校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第三条本制度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学校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1!条本制度约束本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第五条本制度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原则,根据学校经济活动的变化及管理的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财务处及所属二级财务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文件精神,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领导责任第二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内部控制第八条某某理工大学属于事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校长,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由校长代表学校签署,或由校长授权、委托的人员签署第九条学校对外签订购货合同、技术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按学校的财务收支预算进行分别根据《学校合同专用章管理协调会议纪要》的授权,按照《某某理工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某某理工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等规定办理第十条如需招标的项目,还需按照《某某理工大学仪器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工程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招投标第十一条学校拟对外签订的重大经济合同,由合同涉及的校内单位充分讨论、修改,送审计法规处审阅后,将拟签订的经济合同进行法律咨询第十二条对外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决定权属于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根据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三章收费的内部控制第十三条学校的收费单位必须依照《某某理工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取得《某某理工大学校内收费许可证》,校内事业性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第十四条收费的开票人员与收款人员不能由同一人担任,收赛单位应及时核对交款情况,保证收费数据准确第十五条收费单位应按《某某理工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领购、使用、保管、核销票据,收费单位不得坐支现金第十六条收费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依照《某某理工大学加强收费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若干规定》,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第四章财务支出的内部控制第十七条学校的财务支出根据经费来源的不同,按照《某某理工大学财务报销规定》、《某某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某某理工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授权审批权限,进行财务支出的审批第十八条学校财务支出严格执行预算,每一笔开支必须有审批人、经办人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第五章货市资金的内部控制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的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第二十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第二十一条办理货币资金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二条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审批,经办人员持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财务人员对越权审批有权拒绝办理第二十三条学校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按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审核、支付复核、支付款项的手续进行,上述五个程序分别由不同人员执行第二十四条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软件维护管理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二十五条学校财务处根据《某某理工大学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加强对银行账户的集中管理,定期对银行账户进行检查、清理、整顿第二十六条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检查并核对,出纳人员不得办理银行存款账的对账及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于次月初5日内编制出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或发现有长期未达账项,应及时向部门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汇报,以便查找原因及时处理第二十七条财务处分管副处长负责于每月初10日内对上月份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审签第二十八条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面金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九条加强银行票据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及注销等工作必须建立登记簿,对银行票据的领用、报销、收回、作废等情况进行逐笔详细登记,不得遗漏第三十条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第六章会计电算化的内部控制第三十一条财务处系统维护人员不得办理审核、出纳业务第三十二条财务处各终端用户的密码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终端用户应对密码泄密引起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三条财务人员使用外来磁盘及其他存储介质,应交财务处系统管理员进行安全性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