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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一、校车定义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的校车,应当为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和幼儿专用校车
二、校车使用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由专业运输公司(指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由市政府同意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驾驶员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校车应具备的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三)应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实时监控装置,并接入校车统一监控平台配齐逃生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牌、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并放置在合理位置,确保良好、有效;
(四)车辆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四、校车驾驶人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5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驾、醉驾和毒驾等不良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五、校车运行许可申请
(一)用车学校向所在属地政府提出用车需求,属地政府在专用校车购买之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附件1)
(二)市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市政府批示起5个工作日内对校车使用需求、拟运行的行车线路等进行审查如通过,则进入校车运行许可审批程序;如未通过,则由校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
六、校车运行许可审批程序
(一)须提交的材料
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附件1);
2.《校车使用许可审批表》(附件2);
3.《校车运行线路踏勘表》(附件3);
4.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5.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具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的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7.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内容);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随车照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及复印件(至少50万元/座)
(二)受理与审查
1.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用车学校属地政府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并分送至教育、公安、交通部门;
2.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自收到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并作必要的现场考察
(三)批准与告知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教育、公安、交通部门的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不予批准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意见
(四)检验与复查取得使用许可的校车,按规定每半年对机动车安全技术进行一次检验,逾期不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校车使用许可失效,由公安部门收回校车标牌;各镇(区、街道)政府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校车运行线路进行一次复查,对存在的隐患要迅速整改
七、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老师随车照管老师由本校教师担任,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按照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固定站点停靠(停靠点应选在离开行车路面的开阔地,有一定的容纳能力和封闭条件,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有家长在接送点值班现场照管,并与随车照管老师做好交接);上下学生时,应当开启危险警告信号灯(双跳灯),同时启用停车指示牌
(三)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八、管理职责
(一)各镇(区、街道)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各镇(区、街道)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各镇(区、街道)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市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依照《市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检查机制
(三)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随车照管老师;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定期对校车驾驶员、随车照管老师进行安全教育,开展相关技能训练;加强校车安全维护
(四)学校应当对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应急疏散演练
(五)随车照管老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进行安全技术检查
2.引导、指挥学生上下车时,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九、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一)凡就读半径大于
2.5公里的学生均可提出乘坐校车申请,由学生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
(二)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拒乘,并向教育、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举报
十、退出机制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应当在5日内,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回校车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