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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进一步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服务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局系统从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公职人员,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其他人员的尽职免责参照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市场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执法权威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应当坚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原则第1页共Z6页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行政执法人员为保障自身依法履职,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存档备查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追究和处理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工作成效突出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审查职责,但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大事实骗取许可生不良后果的;
(二)在商事主体登记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了“双告知”职责,需依法取得后置许可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不履行承诺,未依法取得后置许可而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后果的;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年度监督检查、“双随机”检查、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安排了检查计划的,执法人员按照清单表格履行了检查职责,或者按照以第2页共Z6页上检查计划尚未到期对主体进行检查的,未被抽查到的市场主体发生事故的;
(五)因市场主体原因引发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执法人员已依法依规履行了监督检查,且该事故性质上与执法人员的抽查检查调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六)已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开展检查,但因项目内容、技术限制等客观原因检查未能发现问题的;
(七)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事件或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责令整改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拒不改正、擅自违法生产经营、违法启用设备设施等行为而发生重大危害性事故的;
(八)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监管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依法正常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未能发现的;
(十)因行政管理相对人或第三人拖延、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市场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十一)因被委托进行检查检测检验认证的专业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报告文件认定失实或程序违法,导致错误判断或处理的;第3页共Z6页
(十二)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独无法实现监管目的,并已经向当地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监督管理建议的;
(十三)因完成上级交办的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任务,且未谋取私利,而被认定为行为违法的;
(十四)执法中遇到疑难问题,已向上级机关进行书面请示,但上级机关未在合理期限内答复,执法人员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履行法定职责而作出行政行为的;
(十五)因监管系统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六)已依法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重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因当事人或其他外部原因造成事故扩大或负面舆情扩散的;
(十七)社会舆论发生负面舆情,舆情与市场监管职责无直接关系或属多部门职能交叉而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履职的;
(十八)行政管理相对人恶意报复,进行不实举报,经查实无过错的;
(十九)对其他部门移交的非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经解释说明后其他部门仍坚持移交,导致相关违法行为未被及时处理的;第4页共Z6页
(二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违法线索移送其他单位处理,其他单位拒绝接收或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收,导致违法行为未被及时处理的;
(二十一)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法院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受理裁定,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
(二十二)因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市场监管部门强制执行申请导致行政处罚无法执行的;
(二十三)行政执法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已依法履行调查职责,但因缺少见证人或见证人不予配合见证,导致复议机关或法院判定相关行政处理结果违法的;
(二十五)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已通过各种方式多次要求监管对象配合落实相关措施,监管对象不予配合落实的;
(二十六)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二十七)在“放管服”改革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未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十八)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及时自行纠正或经批评教育后改正且未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已及时消除的;第5页共Z6页
(二十九)在推动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符合相关政策,且按相关规定经过调研论证、风险评估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等相关程序,但因经验不足,出现的下列情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人员不承担责任
1.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2.在创造性或探索性工作中出现失误,没有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3.因无先例遵循而出现失误或偏差,没有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十)其他依法依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虽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
(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责任案件调查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的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设立行政过错调查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督查、人事及具体业务处室等部门组成由行政过错调查委员会对行政执法过错的相关情形进行第6页共Z6页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报本级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调查,如有本办法规定不予追究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予追究责任的决定,作出不予追究责任决定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对不予追究责任情况进行说明经调查,认定存在应予追究责任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或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坚持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对存在失误或者错误的单位或个人,在不予追究责任的同时,应当及时督促其汲取教训、改进提高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或个人,除有明确规定者外,在考核、考评、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等方面不受影响第十四条本办法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部门规定为准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7页共Z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