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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第七章相邻关系[第288-296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
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物权编•所有权分编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
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处理相邻关系原则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84条的规定,本次民法典编纂对本条未作修改本条首先要回答的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的范围这里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例如,通行、引水、排水,以及临时占用邻人土地修建建筑物等但相邻的建筑物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也是同样内容丰富的,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间的相邻关系迫切需要法律作出调整第二,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一般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但也并不尽然例如,河流上游的权利人排水需要流经下游的土地,当事人之间尽管土地并不相互毗邻,但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第三,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在现代社会,世界各国的立法取向更加注重不动产所有权的“社会性义务”,给不动产所有权提出了更多的限制性要求人们逐渐认识到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不能是绝对的,为避免所有权人绝对行使权利而妨碍社会的进步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对所有权的行使,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基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如果甲是一个不动产权利人,这种限制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甲不能在其一亩三分地内“随心所意”,从而影响邻人对自己的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二是,甲对其一亩三分地行使所有权时,要为邻人对自己的不动产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邻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我国早在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就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J虽然民法通则对相邻关系的规定仅此一条,但却揭示了相邻关系的本质特征相邻关系是法定的,一是体现在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义务;二是体现在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这就是“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要求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仅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处理相邻关系应遵从的原则,也是法官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遵从的原则特别是在法律对相邻关系的某些类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法官以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评判是非例如,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对树木根枝越界的相邻关系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在我国农村此类纠纷还是常见的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是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85条的规定,本次民法典编纂对本条未作修改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因此,民法典物权编不可能对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一一列举,只能择其主要,作出原则性规定世界各国对相邻关系种类的规定也是有繁有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的种类很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调解、处理的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又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本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我国有些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作出了规定例如,我国建筑法对施工现场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地下管线的安全,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都提出了要求该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4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41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处理民事关系,首先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习惯作出判断本法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种类和内容极其广泛和复杂,调整这些关系的民法是难以涵盖全部的因此,有的民事关系在没有相应法律进行调整时,适用当地风俗习惯或者交易惯例是一种必然要求在法治社会里,民事主体之间发生了某种纠纷,不能说由于没有相应法律作为依据,法院就拒绝审理,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公序良俗为限因此,当邻里因为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在是否适用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以及适用何种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问题上,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处理相邻关系需要以习惯作为依据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理由就是相邻关系的种类繁多且内容丰富由于本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因此,更是大量需要以习惯作为标准来判决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的是与非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规定条文释义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基于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的内容非常丰富,我国水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水法并参考国外或地区立法例,关于水的相邻关系的内容大概有以下几项
一、对自然流水的规定
1.尊重自然流水的流向及低地权利人的承水、过水义务例如,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从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权利人不得妨阻2,水流地权利人变更水流或者宽度的限制例如,《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水流地权利人,如对岸的土地属于他人时,不得变更水流或者宽度两岸的土地均属于一个权利人时,该权利人可以变更水流或者宽度,但应给下游留出自然水路当地对此有不同习惯的,从其习惯
3.对自然流水使用上的合理分配我国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流实行水资源配置制度我国水法第45条第1款规定“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J法国、意大利、瑞士等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自然流水为低地所必需的,高地权利人纵因其需要,也不得妨堵其全部
二、蓄水、引水、排水设施损坏而致邻地损害时的修缮义务例如,《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土地因蓄水、引水、排水所设置的工作物破溃、阻塞,致损及他人的土地,或者有损害发生的危险时,土地权利人应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必要的修缮、疏通和预防但对费用的承担另有习惯的,从其习惯
三、排水权《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高地权利人为使其浸水之地干涸,或者排泄家用、农工业用水至公共排水通道时,可以使其水通过低地但应选择于低地损害最小的处所和方法为之在对低地仍有损害的情况下,应给予补偿《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水流因事变在低地阻塞时,高地权利人为保障自己的排水,有权以自己的费用在低地建造疏通流水的必要工事但对费用的承担另有习惯的,从其习惯
四、土地权利人为引水或排水而使用邻地水利设施的权利《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为引水或排水,可以使用邻地的水利设施但应按其受益的程度,负担该设施的设置及保存费用
五、用水权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以我国水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法国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河流两岸、水井所在地等水源地的权利人有自由用水权,但公法对水资源的利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土地权利人因家用或者土地利用所必须,自己取水则费用、劳力过于巨大,可以通过支付偿金的方式使用邻地权利人的有余之水
六、水源地权利人的物上请求权例如,《瑞士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他人因建筑等行为而使水源地的水资源造成损害,如使水资源减少或受到污染,无论其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水源地权利人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如果该水资源属于饮用水或者利用土地所必须的,并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七、堰的设置与利用《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水流地权利人有设堰的必要时,如对岸土地属于他人的,可以使其堰附着于对岸但对于因此而发生的损害,应支付偿金对岸土地的权利人,可以使用此堰,但是应当按其受益程度,负担该堰的设置及保存费用关于设堰,如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地另有习惯的,从其规定或习惯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条文释义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些情形是第一,他人有通行权的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袋地”是指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行周围的土地以到达公路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偿金袋地的形成如是因土地的分割或者一部的让与而致不通公路时,袋地的权利人只能通行受让人或者让与人的土地,而且无需支付偿金第二,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刈取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第三,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取回第二百九十二条【相邻土地的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利用相邻土地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规定的使用邻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临时使用邻地;二是在邻地上安设管线
一、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临时使用邻地土地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暂时而且有必要使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的,相邻的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甲要在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自己的房屋,有必要将脚手架临时搭在相邻的乙的土地范围内,乙不能阻拦,而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在邻地上安设管线从建筑工程学角度上讲,土地权利人,非经过邻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等管线,而此等管线又为土地权利人所必需,该土地权利人有权通过邻人土地的上下安设,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安设,仍有损害的,应支付偿金第二百九十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条文释义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城市土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缩小,高层建筑进一步普及,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来越多,因此,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基础上,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作进一步规定本次民法典编纂仅作个别文字修改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以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很难规定具体的标准又由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对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不宜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具体的标准所以本条只是原则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012年住建部颁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2018年住建部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按照该规范规定,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的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相邻不动产之间不可量物侵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施放污染物的规定条文释义在现代社会,人们生活环境的质量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各国政府都在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其中重要的举措就是加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但是保护环境不能只靠环境保护法,在与环境有关的相邻关系,以及侵害环境的民事责任等方面,则是民法的重要任务之一大陆法系多数国家都把“不可称量物质侵入”的禁止性规定作为相邻关系一章的重要内容所谓“不可称量物质侵入”是指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振动,以及其他类似物质侵入相邻不动产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或地区的民法中都规定了不可称量物质侵入相邻不动产时,如何调整、处理双方的相邻关系,只不过论述的角度有所不同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即遭受来自于相邻不动产的污染物侵害时、此种侵害如果是轻微的,或者按地方习惯认为不构成损害的,则应当容忍,不能阻止相邻不动产排放或施放污染物只有此种侵害超过必要的限度或者可容忍的限度时,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这样规定的目的是维持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和睦关系,因为一个人不可能生活在真空里,来自于相邻不动产的污染物的侵入是不可避免的,但这种侵害不能超过一个合理的度本条规定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燃煤的煤烟污染;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机动车船的尾气污染等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第9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第12条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例如,目前我国北方城市大气总悬浮颗粒物的50%来自扬尘,其中建筑施工是扬尘的重要来源如果某一居民区的旁边是一个施工现场,该居民区的居民认为该施工现场的粉尘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水是一种基本的环境因素,也是重要的资源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情况如何,不仅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工业生产的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水污染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一个突出问题随着工业生产的增长和城市的发展,排向江河、湖泊的污水量不断增加,特别是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带入大量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质,排放到自然水体,造成了水体污染,破坏了生态平衡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对防治水污染作了相关规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固体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工业固体废物每年增长7%,城市生活垃圾每年增长4%;二是固体废物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导致工业固体废物(很多是危险废物)长年堆积,垃圾围城的状况十分严重;三是固体废物处置标准不高,管理不严,不少工业固体废物仅仅做到简单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仅达到20%左右;四是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畜禽养殖业污染严重,大多数农村生活垃圾没有得到妥善处置;五是废弃电器产品等新型废物不断增长,造成新的污染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标准,向相邻不动产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在相邻关系中,不动产向相邻不动产施放噪声是难免的,但是要控制施放噪声的分贝以及施放噪声的时间,不得影响相邻不动产正常的生产、生活;随着城市化的发展,高层建筑的玻璃幕墙造成的光污染,以及霓虹灯等造成的光污染越来越多解决此类纠纷,一是要求建筑单位在建筑物设计上,要考虑相邻不动产可能遭受的损害,二是要给受损害的相邻不动产充分、合理的补偿随着近代无线电技术的发展,电磁波污染日益受到社会的重视我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第二百九十五条【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的规定条文释义不动产权利人有权在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但是要注意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避免使相邻不动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挖地基时,要注意避免使相邻土地的地基发生动摇或有动摇之危险,致使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受到损害第二,在与相邻不动产的疆界线附近处埋设水管时,要预防土沙崩溃、水或污水渗漏到相邻不动产第三,不动产权利人在自己的土地范围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时应当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第四,不动产权利人在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倒塌的危险从而危及自己土地及建筑物安全时,有权要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消除危险我国建筑法对施工现场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地下管线的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该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4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J第二百九十六条【使用相邻不动产避免造成损害】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在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的规定条文释义在行使相邻权的同时,也要负尽量避免对被使用的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造成损害的义务利用相邻土地引水、排水可能无法避免给相邻土地的权利人造成损失,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或方法进行引水或者排水,仍有损害的情况下,要给予相邻土地的权利人以补偿参照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关于用水、排水的补偿有以下几项一是高地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干涸,或排泄家用、农工业用之水,以至河渠或沟道,得使其水通过低地但应择于低地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前项情形,高地所有人,对于低地所受之损害,应支付偿金(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79条)二是土地所有人,因使其土地之水通过,得使用高地或低地所有人所设之工作物但应按其受益之程度,负担该工作物设置及保存之费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80条)三是水源地或井之所有人,对于他人因工事杜绝、减少或污秽其水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如其水为饮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者,并得请求回复原状;但不能回复原状者,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82条)四是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过巨之费用及劳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偿金,对邻地所有人,请求给予有余之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83条)利用相邻土地通行,一般都会对相邻土地的权利人造成损害,特别是在相邻土地上开路的情况下,损害是避免不了的,享有通行权的人必须给予补偿关于必须利用相邻不动产铺设管线的,应选择相邻不动产损害最小之处所或方法进行,并按照损害的大小,给予补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86条规定“土地所有人,非通过他人之土地,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或其他筒管,或虽能安设而需费过巨者,得通过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设但应择其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并应支付偿金J关于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建筑活动,而有必要临时使用相邻土地、建筑物,如有损害,应当对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给予补偿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92条规定“土地所有人,因邻地所有人在其疆界或近旁,营造或修缮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应许邻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损害者,得请求偿金J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根据该条规定,在无法避免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要给予赔偿,这也是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以由侵权责任法调整,无需在本条作出特别规定经研究,2018年8月审议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删除了“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删除此规定,并非是造成损害无需赔偿,而是如果造成损害,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