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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为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第一条本预案所称的“重大动物疫病”是指
1.对畜牧业生产和人类健康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强制的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一类传染病
2.新发现的且对畜牧业生产或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
3.突然爆发、传播快、流行面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第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染疫动物的数量、传播的速度、死害程度流行范围和趋势,重大动物疫情分为三级一级一个疫点一类动物疫病发病的禽在2000羽以上,猪500头以上,羊100只以上,牛20头以上;或疫区涉及2个以上镇、街道、农场,疫点数量3个以上;或其它人畜共患病的发病数30头(只)以上;或因动物传染给人致1人以上临床病例;或区外调入染疫动物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本区新发现和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且暴发流行的二级一个疫点一类动物疫病发病的禽在500羽以上2000羽以下,猪100头以上500头以下,羊50只以上100只以下,牛5头以上20头以下;或疫区涉及2个镇、街道、农场,疫点数量2个以上;或其它人畜共患病的发病数5头(只)以上30头(只)以下;或区外调入染疫动物产品500公斤以上2000公斤以下三级除一级动物疫情、二级动物疫情以外的动物疫情第三条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XX镇人民政府设立镇防治动物疫病指挥小组,由农业、卫生、事务办、公安、工商等部门组成镇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扑灭工作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人员调度、物资调配、信息汇总、新闻宣传等工作,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疫情调查、控制、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
1.指挥小组职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防疫和扑疫所需的物资、设施、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落实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同群动物扑杀补助经费,按规定将上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案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扑灭疫病负责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或深埋、扑杀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地点选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2.办公室职责配合上级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进行预警、预报监督、指导疫点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负责实施辖区内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消毒工作;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的宣传工作,维护封锁区内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稳定负责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对疫区、受威胁区的动物实施紧急免疫,监视疫区、受威胁区疫情动态,协助政府做好动物疫病防治的宣传工作,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工作财统办负责安排动物疫病防治资金预算,根据防疫、扑疫应急物资需要和扑灭补助需要量及时拨付资金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涉及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做好动物的隔离、控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疫区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和保卫工作;保证疫情处理车辆的畅通,设置道路监督检查,必要时,对疫区内的人员、车辆、动物及动物产品以及其它物品采取控制措施卫生部门做好从事畜牧兽医工作技术人员、牲畜养殖、皮毛加工、屠宰人群的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检验工作,加强与农业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协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督促指导扑疫人员和疫区人员做好防护工作第四条物资储备与专项经费落实重大动物疫病控制、扑灭和处理所需疫苗、检测及诊断试剂、实验室用品、消毒药品及设备、防护用品、监督取证设备、运输通讯工具、扑杀、深埋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及帐篷等应适量储备第五条疫病的预防、监测、监督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配合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存栏5000头(只)以上畜禽的规模养殖场,每年不少于两次抽样检查免疫抗体,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为防止动物疫情输入,对从辖区外调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实行《准运证》制度,禁止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引入的种用、乳用动物合群前必须报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隔离检疫动物饲养、贮存、屠宰、经营和动物产品的加工、经营、贮存场所,其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对存栏家畜3000头以上、禽类10000只以上的较大规模养殖场间距要在2千米以上,距离居民区、工厂、学校、交通主干道500米以上第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措施发生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
一、二级动物疫情,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经专家小组确诊为动物疫情的,必须立即上报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指挥部命令,按本《预案》规定扑灭疫情和做好防范工作,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疫区封锁令,实施封锁实施扑疫有困难的,应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第七条疫情处理和扑灭的具体程序建立动物疫病逐级报告制度,在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或受威胁期间,实行零报告制度
1.疫情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应立即报告所在镇、街道畜牧兽医部门或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2.疫情调查和诊断协助做好专家小组到现场,开展疫源、传染源、传播途径、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已采取的措施以及生产史、经营史等相关情况的调查,并根据临床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疫病进行确诊临床无法确诊的,采集病料进行实验室诊断专家小组根据临床特征、流行病学特点和实验室监测结果,作进一步诊断,提高防治意见,并将疫情情况于8小时内逐级上报省、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将疫情上报区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由指挥部报区人民政府
3.疫点、疫区的封锁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区农业局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区人民政府将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落实封锁措施,并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无害化处理及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拔除疫点,并通知毗邻镇、街道、农场
4.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处理对国家规定要求扑杀的疫病名录,其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镇人民政府根据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勘验结果,立即作出强制扑灭决定扑杀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处理或深埋、销毁处理
5.封锁的解除疫点、疫区内的最后一头染疫动物扑杀后,经该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发现新的病例,在严格消毒后,经区农业局验收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第八条扑杀补助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补助,按《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X政发(20XX)60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发布的《XX省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办法》(X财农字(20XX)159号)规定的政策实施,其它疫病按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第九条奖惩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参加重大动物疫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重大动物疫病处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处理重大动物疫病致病、致残的人员给予及时有效的救治;对因参与重大动物疫病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金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影响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不遵守国家、区政府规定的计划免疫制度、准运制度,不配合防疫、扑疫工作,从区外调入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不但不予扑疫补助,还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镇人民政府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第十条本预案由镇防治动物疫病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