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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XX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规范仓储管理行为,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XX市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XX市域内从事地方储备粮仓储活动,开展储备粮行政监督管理以及业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XX市地方储备粮(以下简称“储备粮”),包括市级储备粮和区级储备粮,主要指原粮(含原油)地方成品储备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承储主体】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含库点)由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择优选定后,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第四条【库点选定】选择承储企业,应当遵循布局合理、交通便利,有利于集中监督和管理,有利于降本节费的原则第五条【管理部门责任】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仓储管理的政策,制定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工作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属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和储备粮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等工作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负责本级粮食储备的日常管理,并对储备粮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第六条【承储主体责任】承储企业具体承担储备粮仓储工作,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储备粮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七条【库区环境】承储企业库区地坪应当硬化并完好,消防和排水设施设备齐全、满足需要,库区防洪标准达到《粮食仓储建设标准》规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应进行有效隔离,周边规定范围内没有威胁库存粮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险源,不得新设影响储备粮正常储存保管的场所第八条【专业人员】承储企业应当具有与储备粮储存保管任务相适应,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必要专业能力的仓储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企业在职职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相应操作证书上岗第九条【检验能力】承储企业应当遵守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具备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检验能力,有满足相应检验项目需求的仪器设备,定期校验并取得合格证,有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检验场所第十条【仓储设施】承储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用于储存储备粮的仓储设施及附属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等规定,能够满足储备粮收储、轮换等要求第三章出入库管理第十一条【出入库要求】储备粮出入库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和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下达的《XX市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依据发生紧急突发事件急需调粮时,凭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开具的《XX市粮食应急调拨令》出库,后补办《XX市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承储企业在粮食出入库时应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入库记录,确保数量真实、准确第十二条【入仓准备】粮食入仓前,承储企业要检查仓房,确认仓房无破损、渗漏、返潮等现象;相关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要清洁仓房,有活虫时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杀虫剂进行空仓杀虫处理仓房入粮前,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应进行空仓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存粮第十三条【节粮爱粮】承储企业在出入粮作业时应选择合理的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避免极端天气时开展作业出入粮作业现场残粮应及时清扫、颗粒归仓,减少车辆和机械设备碾压、撒漏等作业损耗第十四条【出入库检验】承储企业应依规对入库粮食进行查验,确保符合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并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安全储存要求承储企业应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间粮食质量安全情况,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应在市级储备粮入仓后和出仓前,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对粮食的质量进行检验,确保出入库的市级储备粮符合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库存管理第十五条【总体要求】承储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标准,建立完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十六条【基本要求】储备粮仓储管理应当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和“四无粮仓(油罐)”标准一符”是指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四无粮仓”是指“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四无油罐”是指“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第十七条【质量管理】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质量监管责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应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从入库到出库的全过程质量管控,并在储备粮储存期间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区级储备粮由区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执行第十八条【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应根据季节特点、粮情规律等情况,定期开展检查,及时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及其它有关规定,建立粮情检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加强储备粮储存期间的安全管理,按期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定期开展自查,做好粮情检测和分析记录,进行隐患排查处置,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第十九条【损耗管理】粮食储存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超过保管损耗相关标准的部分即超耗,损耗标准按我市现行地方储备粮油补贴规定执行,市级储备粮油实行定额包干补贴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二十条【问题处置】承储企业发现储备粮存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时应立即处置,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报送情况库存粮油发生储存事故的,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置第五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安全保障】承储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第二十二条【作业安全】库区内开展各类作业必须履行相应审批流程,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熏蒸作业应制定方案,并报属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设施安全】承储企业应按设计要求使用仓储设施存粮,确保结构和使用安全,不得违规超限装粮平房仓、楼房仓等房式仓储存除稻谷以外的品种时,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粮食容重超过800g/L的,应由粮仓设计单位确认最大储存量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L8米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立式植物油罐储油应当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承储企业应对仓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进行维修保养仓储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储粮需要的,应进行维修改造或功能提升第二十四条【风险管理】未经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不得擅自串换品种,不得用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因特殊原因需要拆除、迁移或改变用途的,按照《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专项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季节特点和工作实际,采用抽查或普查的形式,开展粮油安全检查、防雨防汛检查以及各类安全专项检查,督促隐患整改落实,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第二十六条【信息安全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以及承储企业,对地方粮食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第六章规范化管理第二十七条【专仓储存】承储企业应当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入仓粮食应按不同种类、等级、收获年度、性质分开储存,未经粮权单位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储存库点和仓号在仓房显著位置悬挂统一规范的粮权标牌和粮仓设计说明标牌粮权标牌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地方储备粮用“DC”代表粮仓设计说明标牌标明粮仓的设计单位、年份、储粮品种、储存形式、装粮高度、仓容、使用年限等第二十八条【专人保管】承储企业应当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储备粮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第二十九条【专账记载】承储企业应当对储备粮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第三十条【账实相符】承储企业应当做到储备粮实物、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提供相关数据第三十一条【卫生管理】承储企业应当保持库区整洁卫生,仓内清洁,粮面平整,仓外不留粮粒、杂草、垃圾、污水和堆积物等第三十二条【规范管理】承储企业应当规范粮食储备仓储管理工作,优化储备粮从入库、储存、轮换、出库等环节的工作流程,提升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第三十三条【信息化管理】承储企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维护,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提高储备粮信息管理化水平第三十四条【科技储粮和绿色储粮】承储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利用我市地理气候条件,合理运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粮油储藏技术和安全管理手段,改善储粮条件,提升储存功效,降低粮油损耗,促进节粮减损应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用药减量增效,推进科学储粮、绿色储粮、生态储粮,构建起以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等各种方法兼备的绿色科学储粮技术体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范围界限】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企业包括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和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其中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运营管理,区级储备粮的运营管理由各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或具有相应职能的单位负责第三十六条【实施实效】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