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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两国职业教育法的内容比较及启示Content Comparisonbetween Chinaand GermanyVocational EducationLaw andIts Revelation作者江军作者简介江军,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研究生,主要从事职业教育学研究(安徽芜湖241000)o原发信息《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5年第20154期第44-47页内容提要从微观视角对中德两国职业教育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比较研究主要从职业教育目标、职业教育主体、职业教育管理、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监督、职业教育保障等维度进行分类分析从中获得的启示,包括立法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明确企业行业等主体的权责利、统一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构建一体化的职业教育培养培训体系、加强职业教育的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保障机制Content Comparisonbetween Chinaand GermanyVocational EducationLaw andIts Revelation关键词中德/职业教育法/比较研究期刊名称《职业技术教育》复印期号2016年03期
(四)构建一体化的职业教育培养培训体系由于职业教育的动态性,职业教育的培养与培训必须前后衔接为一体但是,我国现阶段的职业教育体系还不完善,尤其是一体化的培养培训体系尚未建立,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没有很好地衔接起来这导致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滞后,与市场需求、职业岗位不能很好地对接,造成大量的人才浪费德国法律明确要求统一职业教育的培养与培训,各个阶段衔接紧密,形成了完善的培养培训体系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紧密联系,这较好地满足了职业教育的发展需求因此,在我国《职教法》的修订中,要增加相关条款,构建各阶段衔接紧密的、一体化的职业教育培养培训体系
(五)加强职业教育的执法监督我国现行的《职教法》强制性不足,没有明确职业教育监督主体及违法后果法律条款表述如可以、应当、鼓励等非刚性的词较多,而涉及违反法律后果的词较少这使得职业教育的相关主体即使没有履行规定的义务也不用承担法律后果[4]另外,我国法律对职业教育的监督权限、范围也不明确,导致执法监督不到位而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专门单列章节规定职业教育的监督主体、权限以及处罚条例因此,我国现行的《职教法》要加大这方面的修改,要专门规定职业教育的执法监督,明确执法监督的主管部门及权限如可以设立专门的职业教育委员会进行监督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处罚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
(六)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保障机制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保障机制不健全,与普通教育相比,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明显不足这主要在于当时的背景下,对职业教育重视度不高因此,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相应的保障比较滞后但由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技能型人才缺口突出,职业教育的作用日益凸显这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如多渠道地筹措资金、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生产实习基地,等等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保障明确具体,积极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利益因此,我国的《职教法》在修改中,要提高职业教育的地位,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体系,明确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加强生产实习基地建设总之,要在法律中明确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保障机制的具体要求,保障职业教育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中图分类号]G40~
05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2277~
(2015)04~0044~04目前,国内关于中德两国职业教育法的比较研究,主要是从两国的法律体系、立法过程、发展轨迹等宏观层面进行分析,较少全面地从两国法律的具体内容比较研究因此,本文试图从微观的视角对两国法律具体内容进行比较分析,以期找到一些启示,为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的修改提供相关参考与借鉴
一、中德两国职业教育法的概况本文是对中德两国职业教育法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法律文本分别是德国2005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与我国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教法》)德国在2005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由1969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法》与1981年颁布的《联邦职业教育促进法》合并及修改而成⑴该法分为总则、职业教育、职业教育组织、职业教育研究、规划与统计、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罚款规划、过渡条款和衔接条款七大部分,共105条条款我国《职教法》自1996年9月1日实施以来,至今尚未修改[2]它分为总则、职业教育体系、职业教育的实施、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附则五章,共40条条款
二、中德两国职业教育法内容h匕较与分析
(一)职业教育目标两国法律对于职业教育目标的表述存在明显的差异我国《职教法》指出职业教育的目标主要是职业知识的传授与职业技能的培养这样的定位没有凸显职业教育的特色职业教育是培养专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而法律条款中表述比较抽象笼统,没有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对具体的职业教育工作指导与规范效用不强相比较而言,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中对职业教育目标的阐述则更为切合实际,它将整个职业教育分为不同的阶段,包括职业准备教育、职业教育、职业进修教育、职业改行教育等进而,对各个阶段的职业教育制定具体的目标,如《联邦职业教育法》中指出职业准备教育的目标是学习行动能力的基础内容,以达到国家认可的标准德国将职业教育目标细分为各个具体阶段的目标,目标具体明确,针对性强,能够真正起到对职业教育指导与规范的作用而我国《职教法》很显然对职业教育的定位不明确,目标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
(二)职业教育主体两国法律对职业教育主体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具体的要求上存在明显差异我国《职教法》对职业教育主体要求比较宏观笼统,而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则比较微观具体笔者主要从职业教育相关主体权责利、学校资质及教师资格两方面进行深入比较
1.职业教育相关主体权责利职业教育相关主体主要包括教育提供者与受教育者教育提供者主要是指学校、教育企业等,受教育者主要是学生两国法律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都有规定,但德国更为详细、全面我国《职教法》只规定教育提供者的义务,受教育者的权利如《职教法》第一章第5条规定”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受教育者的权利,未规定其义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缺乏其一,不利于规范教育主体的行为第三章第19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并指导本行业的企业及事业组织的工作”这一条款规定了行业组织对本行业的企业及事业组织指导作用第三章第20条规定企业应当参与实施职业教育这一条款规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义务两项条款都只明确了企业及行业组织的责任,而对它们的权与利没有相关规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益性组织,而职业学校则是公益性的机构,要使两者合作办学,需对企业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否则校企合作难以奏效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受教育者与教育提供者的权利与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第13条规定受教育者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针对教育机构的制度、爱护工具机器及其他设备、保守企业和业务秘密,等等第71条共9大条款规定了各个行业组织的权利及义务,突出行业组织的指导作用另外,德国法律也规定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而且运用很大的篇幅来详细阐述相比而言,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行业的权责利规定更明确更全面,而我国《职教法》则比较片面,规定不明确,操作性不强
2.学校资质及教师资格两国法律都对学校资质及教师资格作出了规定,但在具体的标准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只有通过州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认可的教育机构才有办学资质至于对教师的资格要求主要是从人品资质与专业资质两个方面的乍出具体规定,人品资质主要是指教师的思想道德,专业资质主要是指教师的专业能力在这两个方面德国法律都有详细的规定如对教师的专业资质是这样表述的专业资质合格指的是具备传授教育内容必需的职业及职业教育学和劳动教育学的技能、知识和能力者可见对教师的资格标准规定具体明确而我国《职教法》对职业教育教师没有作出具体的要求,法律条款中的表述很简单有合格的教师这样的表述很宏观,具体的操作性不强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教师法》对教师已作出相关规定,但职业教育教师与普通教师存在很大的差异,没有单独作出相关规定是欠妥的关于学校资质在《职教法》第三章第24条有基本条件要求,主要从组织机构、教师队伍、教学设施及经费要求等方面作出规定但这样的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学校资质及教师资格有严格具体明确的规定,保证了职业教育的质量而我国《职教法》显然在这方面有很多的不足
(三)职业教育管理两国法律关于职业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定存在明显的不同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教育是由行会组织管理,不同的行业组织管理相关的职业领域如《联邦职业教育法》第71条第5款规定经济审计员协会主管经济审计领域的职业教育另外,《联邦职业教育法》也规定,若没有相关职业领域的行会组织,可由各州指定主管机构这样的规定明确了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与权限,能够更好地指导职业教育实践而我国《职教法》关于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表述不清晰国家、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以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等都有一定的管理权,各部门各行其是,管理容易出现混乱我国《职教法》中对整个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没有做到统一规划,在相关条款中既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责,又规定了其他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权责,但没有理清他们之间的关系如《职教法》第18条要求县级政府举办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但同时第19条又对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组织赋予一定的管理权限,这容易造成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导致管理混乱,效率低下
(四)职业教育体系两国法律都按不同的阶段来划分职业教育,但在具体分类上存在明显的不同我国《职教法》第二章第12条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普职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职业学校教育按不同的层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包括从业前培训、转业培训等多种培训I,并根据具体要求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然而,这种分类将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割裂开,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德国将职业教育分为四个阶段,包括职业准备教育、职业教育、职业进修教育、职业改行教育职业准备教育与职业教育可以归为职前培养这一类,职业进修教育与职业改行教育可以归为职后培训这一类德国将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合为一体,从法律的高度明确建立一体化的培养培训体系的要求相比较而言,我国《职教法》没有将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统一起来,没有形成一体化的培养培训体系
(五)职业教育监督德国法律明确了职业教育监督的主体及权限且单列章节规定处罚条例,而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要求,匕匕较模糊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监督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主要是通过主管机构为参加职业教育者提供咨询同时,对教育企业进行监督,教育企业有义务回答主管机构监督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如第76条第2款规定职业教育提供者有义务回答监督部门的询问并允许其参观教育机构德国通过对职业教育进行监督,一方面维护了受教育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促进职业教育机构提高教育质量而我国《职教法》对职业教育执法监督主体及违法后果规定不明确,造成法律本身操作性、强制性不足执法监督的主体没有明确,执法监督的权利范围也很模糊,这很难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六)职业教育保障我国《职教法》对职业教育的保障主要从经费、师资、生产基地等方面作了相关的规定如《职教法》第四章第26条规定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这是从经费方面为职业教育提供保障第四章第3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规划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加强职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这从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提供保障第四章第3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政府等主体,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这是为职业教育建立生产实习基地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保障没有单独列出一章,但为了保障受教育者的利益,规定要签订劳动合同以保证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如获得实习工资津贴、享有休假权利、规范工作时间等另外,德国对特殊群体也积极关注,保障他们顺利地接受职业教育两国法律对职业教育保障规定存在明显的差异,我国法律大多从宏观视角进行阐述,可操作性低而德国法律则是从微观的视角入手,相关规定细致、全面,可操作性强
三、中德两国职业教育法内容比较的启示
(一)立法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我国现行的《职教法》原则性条款过多,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较少,整体来讲过于宏观笼统,缺乏针对性,这必然导致对职业教育指导、规范效用不强而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内容翔实,条款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职业教育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做好顶层设计有助于引导职业教育更好地发展因此,我国在《职教法》的修改中,要转换条款表述的方式,增强可操作性同时,要结合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现实情况与未来的趋势,增加一些更有针对性的内容,使法律能够更好地指导职业教育工作如职业教育的目标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将其划分为适合我国实际的职业教育分阶段的目标,使其既有层次性又有针对性
(二)明确企业、行业等主体的权责利我国现行《职教法》只规定了企业及行业组织等主体的责任,忽视他们的权与利,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私益性组织,而职业学校则是公益性的机构,要使两者合作办学,需对企业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否则校企合作难以奏效相比较而言,德国法律明确企业、行业等主体的权责利,建立了高效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在这其中,企业与学校各自明确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各司其职,从而保证校企合作机制的良好运行因此,要借鉴德国的立法经验,在我国《职教法》的修改中,要注意相关条款的修改,明确企业、行业等主体的权责利,促进校企深度合作如可以增加激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条款,减免税收、政府财政补贴等具体内容
(三)统一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我国现行的《职教法》对整个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没有做好统一规划,没有理清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在我国《职教法》的相关条款中既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管理职责,又规定了其他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的权责这导致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比较混乱,职业教育相关管理部门多、杂各部门都有管理权限,这往往会出现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职教法》对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规定不明确,没有统一管理部门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等各行其是,导致管理混乱而德国法律明确规定行业组织在职业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职业教育培训I、考核等方面都由行会完成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赋予行会组织更多的权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建议我国在《职教法》的修改中,要明确统一管理部门的职责权限,突出行会组织的作用如可以建立由地方政府统筹,教育、人社和其他行业部门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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