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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样方法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抽查数量每款产品抽取2组样本,第1组用于检验,第2组用于备样每组样本需抽取样品数量如下表所示:序号产品名称第1组数量第2组数量1摩托车乘员头盔1顶1顶
二、主要检验项目及检验项目属性划分序非强较重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强制性重要项要要项次项制性1结构-佩戴装置GB811-2010••2头盔视野GB811-2010•■3头盔护目镜GB811-2010••4固定装置稳定性GB811-2010••性能头盔佩戴装置强5GB811-2010度性能••头盔吸收碰撞能6量性能(低温)GB811-2010•■头盔耐穿透性能7GB811-2010(低温)••注样品在实施头盔吸收碰撞能量性能(低温)、头盔耐穿透性能(低温)项目时应符合GB811-
20104.
1.2c)的要求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三、判定规则-依据标准GB811-2010《摩托车乘员头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指标或其他相适应的产品标准二判定原则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抽取的样本所检项目未检出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优于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劣于或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如相应检验结果不符合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当被检样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不包含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中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指标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说明当被检样品未能提供有效的企业标准时,按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判定当被检样品标签标识中执行标准信息和产品类别信息不明或有误,影响检测和判定时,可根据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等信息判断和选择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应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相关说明按照产品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定检验中发现因样品失效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人员应如实记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