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9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章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第332-329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
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物权编•用益物权分编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
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的定义】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文释义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的物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被称作“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
一、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依照本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L占有的权利“占有”是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物权作为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自当以权利人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必要利用他人之物为使用、收益,必然要对物予以实际支配没有占有就不可能实现对物的直接利用2,使用、收益的权利“使用”是依物的自然属性、法定用途或者约定的方式,对物进行实际上的利用“收益”是通过对物的利用而获取经济上的收入或者其他利益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比如在他人的土地上自建房屋以供居住;在他人的土地上耕种、畜牧以供自用或出售而获得收益;在他人土地上建造楼宇用以出售、出租以取得收益等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作为物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用益物权具备物权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性,除了以对物的实际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目的以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在自己的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则是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权利,即对他人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因此,用益物权被作为“他物权”,以相对于所有权的“自物权”2,用益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相对于所有权而言,用益物权是不全面的、受一定限制的物权因此,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以区别于所有权的“完全物权:其一,所有权是益物权,建议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强化海域使用权的物权特点,增加海域使用权抵押以及设立海域使用权时优先考虑渔民利益等内容物权法没有对海域使用权专章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海域使用权是一个综合性的权利,包括利用海域从事建设工程、海水养殖、海底探矿采矿、旅游等多种活动物权法有关用益物权的规定,是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产生的不同法律关系分别规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综合规定为土地使用权因此,如果将海域使用权专章规定,会造成物权法用益物权编体系的不平衡所以,强化海域使用权的物权特点,弥补现行海域使用管理法不足的问题,还是应当留待修改海域使用管理法时一并解决因此,本条只是对海域使用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确立了海域使用权用益物权的属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海域使用权首先应当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使用管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第三百二十九条【合法探矿权等权利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权利的规定条文释义我国对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分别对组织和个人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作出了规定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具有自身的特点,与一般的用益物权有所不同用益物权一般是通过合同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是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立考虑到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主要是对国家自然资源的利用,权利人取得这些权利后,即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权能与用益物权是一致的,同时也需要办理登记并进行公示,符合物权的公示的原则因此,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对这些权利作了原则性、衔接性的规定
一、探矿权、采矿权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曾规定,“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但是在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无偿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之后修改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的制度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问题,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曾明确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虽然仍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但是已经允许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有条件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财产权的特征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2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二、取水权1988年颁布的水法对取水权作出了规定当时主要是从资源配置和行政管理的角度规范取水权制度的修改后的水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并完善了取水许可制度对水利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三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申请取水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当先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经审批后才能立项在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再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提取地下水的,在打水前应当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然后根据抽水试验,批准取水权取水权有优先顺序的规定首先应当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目前我国法律对取水权能否转让未作规定实践中正对取水权转让的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
三、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我国渔业法对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作出了规定根据渔业法的规定,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组织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我国对于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书从事捕捞生产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方准进行作业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不同作业水域、作业类型、捕捞品种和渔船马力大小,实行分级审批发放捕捞许可证也有一定的期限,比如,内陆水域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需要指出的是,本法规定的捕捞活动应当是发生在国家享有所有权的水域进行的,对于在公海、经济毗连区等我国不享有国家所有权的水域从事的捕捞行为,渔业法可以对此进行调整,但不属于本法调整的范畴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等单行法律对相关的权利都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是,由于这些法律多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权利进行规范的,这些权利的物权属性并不明确,财产权利的内容并不完善,更缺少对这些权利相应的民事救济措施因此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侵犯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内水的传统捕捞区被改变用途后,从事捕捞的渔民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和安置所以,民法典物权编有必要作出衔接性的规定,明确这些权利受物权以及相关法律的保护至于进一步完善这些权利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加以解决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应当首先适用矿产资源法、水法和渔业法等法律的规定;矿产资源法、水法和渔业法等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物权权利种类中最完全、也是最充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权利人对自己的财产,依法享有完全的直接支配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用益物权只具有所有权权能的一部分权能,其权利人享有的是对财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虽然权利人依法可以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予以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其二,所有权具有恒久性,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权人对所有物便享有永久的权利而用益物权则具有期限性虽然设定的期限往往较长,但不是永久期限,期限届满时,用益物权人应将占有、使用之物返还于所有权人其三,用益物权人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用益物权人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设定权利时约定的用途和使用方法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3.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是对所有权有所限制的物权用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生,以所有权为权源,并属于“他物权”“定限物权”,但用益物权一经设立,便具有独立于所有权而存在的特性所有权对物的支配力受到约束,对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由用益物权人行使,所有权人不得干涉所有权人不得随意收回其财产,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依法行使权利用益物权具有对物的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对抗所有权人的干涉同时,用益物权的义务人包括任何第三人,用益物权可以对抗所有第三人的侵害,包括干预、占有和使用客体物等因此,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4•用益物权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用益物权多以不动产尤其是土地为使用收益的对象由于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稀缺性、不可替代性且价值较高,以及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可移转性,使在土地等不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动产的特性决定了通常可以采用购买、租用等方式获得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建立用益物权制度的意义用益物权制度的建立,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归结起来,一是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二是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L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物质尤其是对土地等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而土地等资源相对稀缺、不可替代为了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必然要提高对土地等资源的有效利用,充分发挥其效用在对资源的利用过程中,通过建立对物的利用予以保障的机制,以实现资源有效、充分利用的目的,便成为物权尤其是用益物权法律制度的任务之一用益物权法律制度,可以在不能取得土地等资源的所有权或不必取得他人之物的所有权时,使得用益物权人可以通过对他人所有之物的占有、使用而获得收益,同时为社会提供财富而对于所有人,也可以通过设定用益物权,将其所有的土地等资源交由他人使用收益,由此所有人可以不必直接使用其所有物也能获得收益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都可取得相应利益,表明资源的使用价值得到了更为有效、充分的实现对整个社会而言,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就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和满足
2.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维护资源的有序利用,有以下四层含义首先,通过用益物权制度,确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达到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用益物权制度并非是单纯为维护用益物权人的利益而建立的制度,而是在维护用益物权人权利的同时,兼顾所有权人利益的制度所以说,用益物权制度是平衡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之间利益保障的法律制度其次,用益物权制度所规定的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这样就避免了一方利用其社会或者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放弃权利,或者无端地增加本不应由对方履行的义务以此来保障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长久与稳定再次,用益物权一般需要通过登记的公示方法将土地等资源上的权利状态昭示社会通过公示来保障用益物权人的权利不为他人所侵害,并保障交易的安全同时,通过对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土地等资源的用途等进行登记,防止用益物权人任意改变土地等资源的原有用途最后,用益物权制度赋予了权利人对土地等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同时、还要求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应当承担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义务这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等资源,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
四、用益物权的权利类型用益物权的权利类型,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制度安排,这主要是根据一国的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的不同背景而决定的通常来说以传统民法上的地上权、地役权和永佃权最具代表性我国的用益物权制度,是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民法典物权编专章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第三百二十四条【国有和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的用益物权】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和个人可以取得用益物权的规定条文释义在我国,国家对土地等资源实行公有制,它是我国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第1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根据宪法的规定,土地公有制有两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二是集体所有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城市作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突出作用城市中各种形式的用地十分重要和宝贵因此,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在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要生产资料,是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保障农村和城市郊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一律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虽然由农民个人使用,但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等自然资源的公有制,决定了组织、个人利用土地等资源,必然要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上取得用益物权物权制度具有较强的本土性,与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用益物权制度也概莫能外从国外的法律规定看,凡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上没有物权法编,没有用益物权制度,仅规定所有权制度且非常简单这是因为,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一般运用行政手段组织经济运行国有土地的使用关系采取无偿的划拨方式,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国家将国有土地划拨给国有企业无偿使用农村土地则由作为所有者的集体自己使用,农户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劳动,按劳取酬,不发生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都不采取设立用益物权的方式,因而不需要用益物权制度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其民法典上都有物权法编,都规定了完备的所有权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建立较为完备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物权制度,也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保障民法典物权编上的用益物权,是不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使用权分离的法律形式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均有用益物权制度但用益物权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意义,又因实行土地公有制或者土地私有制,而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差别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土地归私人所有,土地所有者自己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形式;土地所有者自己不使用而交给他人使用,是土地使用关系的次要形式我国是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自己不使用土地而交给各类企业等使用,是国有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形式;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民集体自己不使用土地而交给农户使用,是农村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形式因此,用益物权制度,对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所具有的意义和所发挥的作用,要远远超过对于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所具有的意义和所发挥的作用民法典物权编根据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用益物权分编中设专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民法典物权编明确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本法对承包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期满后的继续承包、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地的调整和收回、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等作了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取得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法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资或者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等作了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本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第三百二十五条【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我国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的规定条文释义对他人所有的土地等不动产的使用和收益一直是世界各国用益物权制度的主要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使用和收益问题日益成为用益物权制度的重要课题土地等自然资源一方面是整个社会赖以存续的共同物质基础,具有社会性;另一方面又只能在具体的使用中实现价值,使用权属必须确定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通过用益物权制度,所有权人之外的权利人也可以就土地等自然资源进行使用和分享收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私有制的狭隘局限,有利于物尽其用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自然资源主要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通过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合理利用资源打下了基础
一、我国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我国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为原则、无偿使用为例外的制度
(一)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以自然资源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为实现所有者权益,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向使用自然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收取自然资源使用费的制度目前,法律规定了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例如,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5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J水法第7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之所以对于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是因为
(1)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只有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才能使自然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更充分地得到实现,从而真正保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自然资源是巨大的社会财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其价值日益上升只有收益归公有,才能充分体现自然资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前,国家曾长期以行政手段无偿提供土地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给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本应归公有的大量资源收益留在使用者手中,国家缺乏调剂余缺的力量,难以实现自然资源在社会化生产中的优化配置,自然资源的公有制在很大程度上被虚化通过改革,推行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掌握了自然资源的收益,就有了足够的财力进行宏观调控,组织社会生产
(2)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包括了生产资料市场、消费品市场以及资金、劳动力、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使用权市场的完整体系重要自然资源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其使用权不进入市场流通,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就不完善,难以充分发挥市场优化配置、公平竞争的作用在过去的使用制度下,自然资源使用者既没有压力,也没有动力,多占少用,早占晚用,占优用劣、占而不用甚至乱占滥用,严重浪费了宝贵的自然资源同时,占有资源较多且质量优越的企业,与占有较少、质量较差的企业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竞争的地位通过有偿、能流动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将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作为生产要素交市场调节,才能合理配置自然资源,实现最大的资源利用效益
(二)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土地管理法、水法等法律同时规定了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作为有偿使用基本原则的例外例如,土地管理法第2条、水法第7条的例外条款之所以在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改革后仍然保留无偿使用自然资源的例外情况,主要是因为:
(1)通过划拨等方式无偿取得土地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的情况仍然有存在的必要性一些公益事业、公共建设仍然需要有相应的扶持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已有的使用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权益应当得到维护,以避免增加农民负担这也是促进农业和农村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无偿使用作为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中的例外和补充,其适用范围和条件是受到严格限制的以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为例土地管理法第54条,对划拨土地明确规定为四种情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对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的转让规定了限制条件对自然资源的无偿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发挥对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有益补充作用
二、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的关系以有偿使用为基本原则,以无偿使用为例外和补充的自然资源使用制度是民法典物权编用益物权制度的重要基础要准确把握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的关系还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自然资源使用制度与用益物权制度的基础是一致的它们都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并且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尽管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是相通的,但是它们各自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有各自独特的领域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用益物权制度中除了与自然资源使用制度相关的权利,还有地役权这样独有的权利类型自然资源使用制度和用益物权制度在各自的领域内,按照各自的内在规律发挥作用并且互相协调,才能全面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用益物权人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以及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分别从用益物权人和所有权人的角度,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二是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一、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我国,多为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以及行使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等资源的规定的义务土地、矿产、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或者稀缺匮乏性拿土地资源来说,土地是人类可利用的一切自然资源中最基本、最宝贵的资源,是人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人多地少,特别是耕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国土总面积约960万平方公里,居世界第三位但人均占有国土面积不到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3而在我国国土总面积中,不能或者难以利用的沙漠、戈壁等又占去相当大一部分我国目前的可耕地为
18.4亿亩,人均
1.4亩耕地资源还存在着几个突出的问题一是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少;二是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差;三是耕地退化严重;四是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我国每年因各项建设占用以及自然灾害毁损等还在造成耕地不断减少,而我国的人口却还在不断增长人增地减的趋势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和严峻挑战因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土地特别是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合理开发土地,保护土地资源是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强化土地等资源的保护,保证对土地等资源的永续利用,是资源利用中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因此,本条明确要求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对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我国相关法律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承包人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再如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成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作为相关的用益物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积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
二、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是由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的用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生,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当事人依法取得用益物权后对所有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转让该用益物权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可以依法直接行使权利,不受第三人的侵害和所有权人的干涉比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发包人应当尊重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人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人,承包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是用益物权人正常行使权利的基本保障当然,如果用益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存在违背法律规定、未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等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的行为,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制止,并要求其赔偿损失第三百二十七条【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的规定条文释义用益物权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虽由所有权派生出来,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用益物权人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人,虽然不是物的所有权人,但也是具有独立物权地位的权利人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所有权消灭或者影响所有权行使的,应当依法给予所有权人补偿同时,因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也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规定表明征收和征用,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一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则实施征收、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征用的前提条件公共利益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则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他人的财产权为了防止这种手段的滥用,平衡他人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尽管征收和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都不能采取无偿剥夺的方式,必须依法给予补偿补偿的方式应视财产的类别而加以区别对待在征收过程中,征收的对象一般都是不动产,并且是所有权的改变,一般都要给予金钱补偿、相应的财产补偿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在征用过程中,如果是非消耗品,使用结束后,原物还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对于物的价值减少的部分要给予补偿;如果是消耗品,通常要给予金钱补偿征收主要是针对不动产,而不动产中又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最具代表性,因此,对征收集体土地,如何对所有权人即农民集体和用益物权人即承包经营权人给予补偿,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该款明确规定了要给予集体所有土地的用益物权人补偿而具体补偿范围和标准,则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在适用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时,应当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原则是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后通过补偿和采取各项安置措施,要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不到,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提高补偿标准二是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三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四是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法第245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根据这一规定,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对用益物权人给予补偿第三百二十八条【海域使用权的法律保护】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海域使用权的规定条文释义海洋被称为“蓝色国土”,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本法第247条的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是海域所有权的唯一主体海域与土地具有相同的属性,随着海洋科学技术的发展,海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加以区分并进行排他性的使用,海域越来越成为被人类利用的重要资源1993年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颁布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制度此后,一些沿海省市也先后出台了有关海域使用权方面的地方性政府规章2001年我国颁布了海域使用管理法,从法律上确立了海域使用权制度该法规定的海域是指我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范围从海岸线开始到领海外部界线为止我国海域的面积达38万平方公里海域使用权是指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排他性使用权组织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取得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组织和个人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二是招标;三是拍卖有关组织和个人使用海域的申请被批准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后,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务院批准用海的,由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属于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用海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向海域使用权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根据使用海域不同的用途,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分别为养殖用海15年;拆船用海20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盐业、矿业用海30年;公益事业用海40年;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海域作为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为了切实保护养殖用海渔民的利益,目前海域主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有争议的海域、海洋自然保护区、渔业资源保护区、传统赶海区等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不进行招标和拍卖同时,对于专业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可以在规定的面积内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可以依法转让、继承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后,海域使用权制度日趋完善海域使用权制度在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海洋产业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海域使用权已成为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性质相同的用益物权在2007年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海域使用权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并列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