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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30-343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
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上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物权编•用益物权分编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
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条【双层经营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条文主旨本条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规定条文释义
一、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体制“双层经营”包含了两个经营层次一是家庭分散经营层次家庭分散经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承包集体农村土地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二是集体统一经营层次集体统一经营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或者村民小组(或者乡镇)为生产经营单位,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享有、行使集体所有权,并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开展统一的生产经营需要注意的是,双层经营的基础是家庭承包,但必须统分结合,不能因为家庭经营而忽略集体经营,特别是必须强调对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承包方享有的仅仅是对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四十多年来的农村改革的实践证明,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规律,使农户获得了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充分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实现了我国农业的巨大发展和农村经济的全面繁荣,使广大农民的生活从温饱迈向小康正因如此,本条第1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双层经营体制再一次写入民法典中
二、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本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地的收回】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包地能否收回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首先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具有重要意义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其原因在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第
二、三产业不够发达,大多数农民难以实现非农就业,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因此,必须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承包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大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继续明确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对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根据本条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当然,承包地并非一律不得收回,根据有关规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也是可以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
2、
3、4款分别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包地被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的规定条文释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派生出来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享有用益物权的权利人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的权利之一就是,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在承包期内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承包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条明确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243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相应的补偿包括哪些呢?这需要结合物权编第243条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判断物权编第243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第2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关于补偿的标准,土地管理法有相应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第2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第3款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3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因此,征地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条文释义
一、关于“三权分置”改革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调研时指出,深化农村改革,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要好好研究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者之间的关系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2016年10月制定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指出,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现阶段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关于“三权分置”的文件精神,“三权”分别是指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就是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充分发挥“三权”的各自功能和整体效用,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三权”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必须得到充分体现和保障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是集体所有的具体实现形式,要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土地流转中,从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土地经营权赋予流转受让方更有保障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
二、“三权分置”的法律安排“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在改革过程中两次“两权”分离的结果第一次“两权”分离,农户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实现了集体统一经营向承包方家庭经营的转变;第二次“两权”分离,承包方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土地经营权,实现了从承包方直接经营到交由他人经营的转变L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次“两权”分离后,承包方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权利包括依法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占有承包地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等等
2.承包方自己经营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后,最直接的目的就是占有并使用承包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这是最直接的经营方式,也是法律赋予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用益物权的根本价值和目的所在自己经营就是承包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自己所承包的农村土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这是农村土地最主要的经营方式
3.承包方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除自己经营外,还可以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由他人经营土地经营权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派生出来的新的权利从法律性质上而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其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改变,正如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上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一样因此,在经营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后,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并未改变,只是承包方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发生了改变而己,从直接行使转变为间接行使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物权法规定的流转对象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和其他方式在物权编起草过程中,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相应地对“流转”的法律性质进行了修改,流转的对象仅限于土地经营权,不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限于转包(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而不再包括互换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或者转让
4.受让方享有土地经营权承包方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即获得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土地经营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类型,不是凭空产生的,需要特定主体通过一定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按照法律程序设立
1.土地经营权设立的主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双方当事人,一方是作为出让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另一方是作为受让方的土地经营权人,就是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个人或者组织设立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就是承包方和受让方,双方经过协商一致以合同方式设立土地经营权由于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绝大多数承包户的家庭成员都是有数人的因此,土地经营权设立的出让方就是承包方,而不是承包农户的个别家庭成员在具体设立过程中,代表出让方的可能是承包家庭成员代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范围很广,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合作社、公司等组织;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当然,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并非毫无限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受让方必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特别是工商企业作为土地经营权的受让方,还需要通过相应的资格审查因此,承包方不是可以随意选择受让方的,也需要对受让方经营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
2.土地经营权设立的客体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就是农村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比如养殖水面、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农村的建设用地,比如宅基地则不能成为土地经营权的客体
3.土地经营权设立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设立土地经营权的前提和基础,设立土地经营权的原则就是应当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依法设立所谓自主决定,是指承包方是否设立土地经营权应当由其自己决定,自愿参与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时间、对价及其给付方式、设立方式、期限长短等,都应当由承包方自主决定,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后确定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有关政府部门都不得干预所谓依法设立,就是承包方设立土地经营权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实体要求设立,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比如,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当确保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当向发包方备案等
4.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根据本条的规定,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具体而言,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主要有3种第一种是出租出租就是承包方以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受让方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设立土地经营权,由受让方在合同期限内占有、使用承包地,并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租金第二种是入股入股就是承包方将土地经营权作为出资方式,投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等,并按照出资协议约定取得分红承包方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后,即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或者公司的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合作社成员或公司股东的权利,可以参与合作社、公司的经营管理,与其他成员、股东一道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为了促进和规范土地经营权入股行为,农业农村部等部门2018年12月出台了《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基本原则、入股的实现形式、运行机制、风险防范等作了详细规定第三种为其他方式其他方式就是出租、入股之外的方式,比如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的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这也是一种设立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在当事人以土地经营权设定担保物权时,一旦债务人未能偿还到期债务,担保物权人就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第三百四十条【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文释义
一、土地经营权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受让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承包的农村土地依法占有,利用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的权利L权利的主体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就是根据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在承包方设立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即成为土地经营权人土地经营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公司要成为土地经营权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土地经营权人如果没有农业经营能力,获得土地经营权后,难以充分有效利用农业用地,无疑会造成农业用地的资料浪费,不利于维护承包方的利益,也不利于农业的发展
2.权利的客体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就是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比如养殖水面、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
3.权利的取得土地经营权是由承包方通过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设立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与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等阶段,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能成立要取得土地经营权,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
4.权利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而且是有期限物权所谓有期限物权,是指权利的存续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土地经营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派生的权利,也是有期限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这里的不得超过就是最长期限,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设定土地经营权的期限,可以是1年、2年、3年、5年或者10年等,只要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
5.权利的消灭土地经营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因此,一旦双方约定的流转期限届满,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自然因到期而消灭土地经营权也可能因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解除、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等事由而解除如果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存在被撤销或者无效事由,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宣告被撤销或者无效后,所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当然随之消灭
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本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根据物权编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L占有权土地经营权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即有权占有承包方的承包地所谓占有,就是对承包地享有支配权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是直接占有,是对承包地的实际控制土地经营权人占有承包地是合法占有,这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土地经营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占有的客体就是承包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
6.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按照物的属性和功能,不损毁或改变物的性质,对物加以生产或生活上的利用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使用权,就是利用承包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不得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不得用来建设房屋、工场等对于土地经营权人的使用权,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流转合同中依法约定土地的性质、种类和用途,确保土地经营权人依法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承包地
7.收益权土地经营权人占有、使用流转取得的承包地,最终目的就是取得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比如,利用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产出粮食等农产品;利用林地种植林木后,依法砍伐林木;利用草地放牧牛羊等这些收益权都属于土地经营权人,任何人不得侵害此外,土地经营权人也有权利用农业生产设施,开展附随性的经济活动,比如开农家乐、果蔬采摘等商业经营获取收益,这些收益权同样也受法律保护4•改良土壤、建设附属设施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因此,土地经营权人经承包方同意,可以对承包地进行改良比如通过平整土地、培肥地力、修缮沟渠等,建设高标准农田,提升改良耕地的品质土地经营权人还可以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比如安装建设农业生产所需的大棚、自动喷灌系统等土地经营权人进行改良土壤、建设设施的,在土地经营权到期后,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承包方应当根据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5.再流转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根据此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可以再次流转其土地经营权这种再流转受到几方面限制一是在程序上,既要征得承包方的书面同意,还必须向发包方备案;二是再次流转的权利义务应当与承包方所签流转合同约定保持一致,不能超出原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三是在流转期限上,再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6,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根据此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以土地经营权提供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经营权人以土地经营权设定担保同样要征得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且向发包方备案
7.其他权利土地经营权人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其他权利比如,在流转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时,土地经营权人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等当然,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比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流转价款、按照法律规定利用承包地等第三百四十一条【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及登记】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土地经营权设立与登记的规定条文释义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时间土地经营权设立需要双方就流转事项达成一致,这种一致的意思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予以体现,即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涉及在农村土地上设定权利义务,事关重大,且大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较长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利于明确记载双方的权利义务,便于事后留存证据备查,能够有效避免因合同内容而引发的纠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还需要报发包方备案,因此,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还应当报送作为发包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备案根据本条的规定,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一般而言,合同成立之时即生效,因此,一旦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并生效,土地经营权即设立
二、土地经营权的登记在“三权分置”改革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土地经营权人对于土地经营权的需求存在差异从事经济作物、大棚蔬菜种植的经营者,开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的经营者等,由于前期基础投入较大,获得收益的期限较长,因此希望能长期稳定获得土地经营权;由于水稻等粮食农作物都是一年一收,且粮食价格波动较大,从事粮食种植的经营者觉得短期获得土地经营权是可以的法律不宜简单规定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当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当事人希望获得长期稳定保障的,可以就土地经营权申请登记,登记后即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不希望获得长期的土地经营权的,双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义务即可在“两权”抵押改革试点中,金融机构希望政府部门能建立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这样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本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本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登记后,可以对抗任何人,包括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承包地上设有土地经营权的人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所谓排他效力就是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以上不相容的物权物权的优先效力就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以及物权相互之间也有的优先效力对于土地经营权而言,受让方一旦在流转的承包地上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后,其他人就不得再在同一地块上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本人登记后的土地经营权相对于债权而言同样具有优先效力比如,甲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乙后,乙未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事后,甲又与丙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丙对于甲已经与乙签订流转合同并不知情,丙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之后,当事人之间因为土地使用发生纠纷此时,丙的土地经营权因申请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因此,可以对抗乙的债权从权利保护的角度而言,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对于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更强的保护力当然,由于土地经营权登记必然会对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形成更大的限制,受让方登记土地经营权后,由于物权排他性,这就意味着承包方自己将不能在承包地设定其他的土地经营权,承包方也就无法以该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第三百四十二条【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文释义
一、土地经营权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受让方根据流转合同的约定对承包方承包的农村土地依法占有,利用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1.权利的主体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就是根据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在承包方设立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即成为土地经营权人土地经营权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可以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公司要成为土地经营权人,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土地经营权人如果没有农业经营能力,获得土地经营权后,难以充分有效利用农业用地,无疑会造成农业用地的资料浪费,不利于维护承包方的利益,也不利于农业的发展
2.权利的客体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就是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比如养殖水面、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
3.权利的取得土地经营权是由承包方通过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设立的,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就是与受让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等阶段,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能成立要取得土地经营权,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流转合同
4.权利的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而且是有期限物权所谓有期限物权,是指权利的存续是有一定的期限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期限的土地经营权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派生的权利,也是有期限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这里的不得超过就是最长期限,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设定土地经营权的期限,可以是1年、2年、3年、5年或者10年等,只要不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即可
5.权利的消灭土地经营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因此,一旦双方约定的流转期限届满,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自然因到期而消灭土地经营权也可能因为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解除、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等事由而解除如果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存在被撤销或者无效事由,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宣告被撤销或者无效后,所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当然随之消灭
二、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内容本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根据物权编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占有权土地经营权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即有权占有承包方的承包地所谓占有,就是对承包地享有支配权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是直接占有,是对承包地的实际控制土地经营权人占有承包地是合法占有,这项权利受到侵害时,土地经营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排除妨碍、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占有的客体就是承包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按照物的属性和功能,不损毁或改变物的性质,对物加以生产或生活上的利用土地经营权人对承包地享有使用权,就是利用承包地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不得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用地,不得用来建设房屋、工场等对于土地经营权人的使用权,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流转合同中依法约定土地的性质、种类和用途,确保土地经营权人依法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承包地
3.收益权土地经营权人占有、使用流转取得的承包地,最终目的就是取得农业生产经营的收益比如,利用耕地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产出粮食等农产品;利用林地种植林木后,依法砍伐林木;利用草地放牧牛羊等这些收益权都属于土地经营权人,任何人不得侵害止匕外,土地经营权人也有权利用农业生产设施,开展附随性的经济活动,比如开农家乐、果蔬采摘等商业经营获取收益,这些收益权同样也受法律保护
4.改良土壤、建设附属设施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因此,土地经营权人经承包方同意,可以对承包地进行改良比如通过平整土地、培肥地力、修缮沟渠等,建设高标准农田,提升改良耕地的品质土地经营权人还可以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比如安装建设农业生产所需的大棚、自动喷灌系统等土地经营权人进行改良土壤、建设设施的,在土地经营权到期后,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合理补偿,承包方应当根据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5.再流转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6条规定,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根据此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可以再次流转其土地经营权这种再流转受到几方面限制一是在程序上,既要征得承包方的书面同意,还必须向发包方备案;二是再次流转的权利义务应当与承包方所签流转合同约定保持一致,不能超出原合同约定的权利范围;三是在流转期限上,再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期限的剩余期限
6.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根据此规定,土地经营权人可以以土地经营权提供担保向金融机构融资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经营权人以土地经营权设定担保同样要征得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且向发包方备案
7.其他权利土地经营权人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其他权利比如,在流转合同有约定的情况下,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征用时,土地经营权人可以获得相应补偿等当然,土地经营权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比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流转价款、按照法律规定利用承包地等第三百四十三条【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条文释义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本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国家所有用于农业的土地,有的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有的由单位(包括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有的通过组建国有农场、林场等进行生产经营;有的还没有完全开发利用对交由农民集体使用以外的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促进国有农用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这种他物权是针对特定对象而设定的,即是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因此,能够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仅仅是农村土地,排除了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还需要说明是,这里的农村土地与我们通常所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一个概念,二者的范围有所不同一般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全部土地,其中主要有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能够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只能是农业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与每一个农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二是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与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的区别在于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三是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菜地等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四荒地”依法是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的农村土地,应采取的承包方式是不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第一种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所谓家庭承包方式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其主要特点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除非他自己放弃这个权利也就是说,这些农村土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是人人有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承包权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订立一个承包合同,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耕地、林地和草地,但不限于耕地、林地、草地,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都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第二种就是其他方式的承包由于有些农业用地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能均分,如菜地、养殖水面等由于数量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做不到人人有份,只能由少数农户来承包;有的“四荒地”虽多,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不愿承包,有的根据自己的能力承包的数量不同这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不论是采取哪种方式承包,都必须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式进行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条文主旨本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一、承包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本条规定了承包人对承包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这几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1.依法享有对承包地占有的权利占有的权利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本集体所有的土地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依法享有对承包地使用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目的,就在于让承包人在集体的土地上进行耕作、养殖或者畜牧等农业生产因此,承包人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有权对其承包的土地进行合理且有效的使用
3.依法获取承包地收益的权利收益权是承包人获取承包地上产生的收益的权利,这种收益主要是从承包地上种植的农林作物以及畜牧中所获得的利益例如,粮田里产出的粮食,果树产生的果实等承包人还有权自由处置产品,可以自由决定农林牧产品是否卖、如何卖、卖给谁等
二、承包经营权人的其他权利承包经营权人的上述权利,体现了作为用益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最基本的权利,还有一些权利内容也体现了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这些权利有的是由物权编规定,有些则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L承包期及承包期届满后的延期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编的相关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并进一步明确,耕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可以再延长30年,林地、草地的承包期相应延长
4.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承包土地后,可以行使承包经营权自己经营;也可以将承包地依法互换、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地的特点,将承包地划分发包各地地形地势不同,历史使用原因不同,与农户居住的远近等生活便利条件不同农户承包土地后,可以依法进行互换农户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权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归农户所有
5.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过程中,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贯彻“三权分置”改革要求所谓“三权分置”就是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允许承包方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关于“三权分置”改革的具体要求和土地经营权流转,民法典物权编第339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6.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7.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这种他物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根据宪法和物权编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一项制度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组织、个人的财产不论是征收还是征用,都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给予补偿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作了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即享有这些权利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止匕外,农业法、渔业法、草原法、森林法等法律也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作了规定第三百三十二条【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条文释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他物权,他物权与所有权相比的一个差别就是,他物权一般都是有期限的物权,本条规定的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即承包期限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承包期限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本条规定与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比,主要是删除了第1款中“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的规定,并对第2款作了衔接性修改
一、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按照土地的用途,将土地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的农用地又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本条第1款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限作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我国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承包期限对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言至关重要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当前的农业承包经营政策等因素确定2002年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时,将耕地的承包期确定为30年,符合当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农村的实际做法,同当时国家政策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诸多文件中,一再强调要“稳定承包权”,并强调“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因此,本条第1款仍保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继续明确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这是同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相一致的
(二)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在2002年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前,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2002年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根据国家关于“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的政策精神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的实际做法,在第20条对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作出了规定,即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物权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这一条规定没有作出大的改动,只是删除了“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一句话,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十多年来,实践中基本没有出现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延长的情况,这一规定实际上从未真正落地过物权编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情况,对物权法的规定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二、土地承包期届满后的延长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本款规定,主要是为了与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衔接党的十九大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30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规定“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即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为了保持草地、林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根据这一规定,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比照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根据物权编本款的规定,承包期限届满后,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所谓“依照农村承包的法律规定”所指的就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就是承包期限的延长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和登记的规定条文释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本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根据本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的要件,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以土地承包合同生效为准因此,要确定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时间,就必须根据承包合同的生效时间判断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生效必须以合同的成立为基础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形成合意对于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法及民法典合同编都有规定,一般而言,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编还对书面形式合同的成立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印时成立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承包合同成立的时间应当是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印之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土地经营权的登记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是土地等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方法其功能是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产生公示作用登记不仅可以表彰物权的设立,明确归属而且有助于解决物权的冲突物权法第127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编起草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当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情况,对物权法的规定加以修改因此,将物权法前款规定修改为“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款规定就是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相衔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通过国家登记机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有利于明确权利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也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安全物权编根据修改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再次明确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等证书,是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登记机构应当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将土地的使用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以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规定条文释义根据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但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且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里的依照法律规定,主要就是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第34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作了明确规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给他人行使,自己行使从他人处换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人人有份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交换该种交换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通常都是对等的,也未剥夺互换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发包方就不应干涉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的行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不同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关系虽有变化,但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双方只不过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置换,并未丧失该权利而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转让方也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的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条件是第一,程序上,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征得发包方同意,是完全有必要的首先,从合同原理而言,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意味着其与发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要一并转移给他人,也是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其次,从土地所有权的角度而言,发包方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方,代表集体行使土地所有权,用益物权人发生变动,征得其同意也是合理的再次,从管理的角度看,为了避免转让方与受让方日后因为转让发生争议,经过发包方同意确认双方转让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有助于避免纠纷第二,主体上,转让方为承包方,受让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需要注意的是,与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原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转让方有一定限制的,要求转让方必须是“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即不是任何承包方都可以转让,必须有了稳定的非农收入的承包方才可以转让方根据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依法、自愿,法律不再限制原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受让方只要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即可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受让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不允许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第三,后果上,受让方与发包方成立新的承包关系,转让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意味着承包方将土地承包合同的所有权利义务转移给受让方,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终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出让方的全部权利义务转移给受让方,在受让方和发包方之间形成新的承包关系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对于已经转让的,不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受让方都应与发包人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对于未转让的部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应重新确立承包关系,变更原有的承包合同
三、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按照土地的原有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改变承包地的原有用途承包地应当用于种植业等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农用土地的用途,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比如不得在承包地上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承包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登记的规定条文释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进行登记,指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申请国家有关登记部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制度的基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各国立法对于不动产登记有不同的态度一是采登记生效主义,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动不登记不生效;二是采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条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也就是说,当事人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合同,并经发包方备案或者同意后,该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强制当事人登记这样规定,一方面是从中国农村的实际出发,农民承包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承包方案又是经村民会议通过的,聚集而居的农户对于自己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的承包地的情况应当是清楚的,实际上已经起到公示作用另一方面,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后,如果并未将变动的事实通过登记的方式予以公示,他人比较难以了解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了变动,会由此受到损害因此,本法将登记的决定权交给农民,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不登记将产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法律后果比如承包户A将某块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B,但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后,A又将同一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C,同时办理了变更登记如果B与C就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由于C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登记,他的权利将受到保护B将不能取得该地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办理登记更为可靠根据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内容包括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土地坐落、面积、用途,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者互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及登记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登记部门收到变更登记的申请及上述文件后,经调查、审核,符合变更登记规定的,变更注册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地的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承包地能否调整的规定条文释义
一、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不论是物权法,还是新旧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再次明确要求,“农户承包地要保持稳定,发包方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物权编保留了此款规定,再次明确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民法典中明确发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调整承包地,维护了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再次给农民吃了定心丸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一是发包方不得单方要求调整承包地发包方一般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方调整承包地当然,如果承包方自己有合理理由,请求发包方适当调整,只要符合有关规定,发包方是可以调整的;二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这里的承包期就包括二轮承包期,也包括根据法律规定延长后的承包期,都不得调整;三是发包方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根据第2款的规定才可以适当调整承包地
二、关于承包地的调整考虑到在几十年的承包期内,农村的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也难以做到如果出现个别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仍然不允许对承包地进行小调整,将使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实现非农就业尚有困难的情况下,使这部分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活来源,既有悖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在特殊情形下,应当允许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必要的小调整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对少数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灾害毁损等特殊情形且群众普遍要求调地的村组,届时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由农民集体民主协商,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在个别农户间作适当调整,但要依法依规从严掌握本条第2款规定,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