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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904-918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
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中册)》【黄薇主编,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典型合同分编•仓储合同章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
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二分编典型合同第二十二章仓储合同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定义的规定【条文释义】仓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L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主要是考虑到仓储往往涉及特种标的物的保管,例如,易燃、易爆、具有腐蚀性或者放射性的、需要进行冷藏或者冷冻保存的货物等,都对保管人的资质具有特殊的要求,一般的民事主体不能完成这种仓储工作而保管合同的主体可以为一般民事主体,因此法律对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资质上的特别要求2,仓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因为仓储人主要是利用自己的仓库为存货人储存货物,不动产无法储存到仓库中保管合同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与保管合同相比,存货人储存的仓储物一般为大宗商品,储存量比较大,而保管物则可大可小
3.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也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还必须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
4.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保管合同对合同订立的形式也没有特别要求,同样是不要式合同
5.仓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保管合同可以为双务、有偿合同,也可以是单务、无偿合同
6.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仓储合同的定义确定了保管人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而存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仓储费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是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换言之,就是要妥善保管仓储物这种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如果只是轻微的变质或者损坏,保管人可以自行处理,也就无须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如果仓储物的变质或者损坏比较严重,可能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时,就必须及时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处置,以避免给其他仓储物或者保管人造成损失催告必须是针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催告的内容是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作出必要的处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接到保管人的通知或催告后,应当及时对变质的仓储物进行处置,这是存货人应尽的义务因为变质或损坏的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如果存货人不尽此义务,由此给其他仓储物或者保管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一般都应当先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如果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进行处置的,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事后还是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保管人对变质货物的这种紧急处置权,类似于对危险货物的紧急处置权存货人储存危险货物没有向保管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在接收后发现的,可以对该仓储物进行紧急处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因此,保管人紧急处置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仓储物,由此产生的费用也应该由存货人承担无论是危险货物还是变质货物,都是在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保管人已来不及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进行处置的情况下,或者存货人对保管人的通知置之不理的情况下,保管人才可以对该仓储物进行紧急处置并且在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因此保管人的紧急处置权不是随意行使的,而是为了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的保管秩序,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第九百一十四条【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储存期间约定不明确时如何提取仓储物的规定【条文释义】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在这种情况下,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确定提取仓储物的时间保管人根据自己的储存能力和业务需要,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所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是指保管人预先通知提货,然后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以给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留出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期限届至前提货即可,并不是在通知的当时就必须提取仓储物因为仓储物往往为大宗货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后需要相应的场所来进行存放,或者找买家将仓储物进行处分,这都需要一定的时间例如,保管人甲和存货人乙没有约定储存期间,但约定每天收取仓储费100元在这种情况下,乙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仓储费按实际的储存日期确定甲也可以随时请求乙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乙必要的准备时间,仓储费也是按实际的储存日期计算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储存期限有明确约定时如何提取仓储物,以及逾期提取仓储物或者提前提取仓储物时如何收取仓储费的规定【条文释义】如前所述,仓单、入库单等的主要特征或重要职能之一就是作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因此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或者入库单等凭证提取仓储物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储存期间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凭仓单、入库单等凭证提取仓储物,并按约定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也可以提前提取仓储物,但是不减收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当事人约定储存期间的,在储存期间内,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要求提前提取仓储物,一般不会造成保管人的损失,可以允许其提前提取但是保管人已经做好了约定的储存期间的准备,提前提取不仅不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还有可能打乱保管人的经营计划,还可能因此丧失其他交易机会,因此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不提取,将会增加保管人的保管成本,甚至因为该仓储物挤占保管人的仓储空间,打乱保管人正常的经营计划,所以保管人对于逾期不提取仓储物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加收仓储费当事人在仓储合同中明确约定储存期间的,在储存期间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依据本法第906条的规定,存货人存放危险品而未将危险品的性质如实告知保管人并提供有关材料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在储存期间届满前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而终止合同第九百一十六条【逾期提取仓储物】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时如何处理的规定【条文释义】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如果在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如果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依照本法第570条的规定将仓储物提存保管人将仓储物提存后,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未支付仓储费的,依照本法第577条的规定,可以请求其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迟延给付的,还可以按照约定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给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支付迟延给付的逾期利息在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未提取仓储物的情况下,保管人有权提存仓储物,终止仓储合同,这有利于督促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及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将仓储物提存应当具备较为严格的条件一是储存期间届满只有在仓储合同期间届满后,存货人才负有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储存期间届满前,保管人不得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更不能提存仓储物二是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三是保管人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提取一般来说,保管人在提存仓储物前都要催告存货人,再给予一定时间进行提取,因为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及时提取可能出于某种原因,可能是由于不可抗力,也可能只是疏忽忘记提取四是催告的期限届满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仍不提取仓储物如果在保管人催告的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还是不提取,此时保管人就可以将仓储物提存第九百一十七条【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保管人赔偿责任的规定【条文释义】储存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所谓“妥善保管”,主耍应当是按照仓储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是双方约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存货人根据货物的性质、状况提出保管的条件和要求只要是双方约定的,保管人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些法律法规还对危险物品等特殊仓储物的保管作出了规定,保管人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例如,在防火防盗方面,保管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备有关的设备设施保管人对仓储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保管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进行保管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保管条件已不符合原来的约定,如合同约定用冷藏库储存水果,但冷藏库的制冷设施发生故障,保管人不采取及时修理等补救措施,致使水果腐烂变质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除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外,还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在一般保管合同中,区分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的注意义务,对有偿保管合同,保管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仓储合同是特殊的有偿保管合同,其保管人亦应当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甚至有的观点认为,仓储合同中的保管人所从事的保管活动具有专业性、营利性,仓储合同的存货人要支付仓储费,且仓储费的标准往往高于一般保管的保管费,因此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应当高于有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或者贬值对于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保管保管人应当经常对储存设施和储存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还应当经常对仓储物进行巡视和检查,注意防火防盗此外,为了存货人的利益,保管人在符合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的情况下,发现仓储物变质、损坏,或者有变质、损坏的危险时,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这其中包括对临近失效期的仓储物,也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处置在仓储物遭受损害之后,无论损害是由保管人还是第三人造成的,保管人都应当尽量避免损害的扩大,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如果保管人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应当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仓储物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如果是保管人保管不善的原因,保管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保管不善”,就是指保管人没有尽到上述的妥善保管义务,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约定,提供相应的保管条件和设备,没有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保管人保管不善的行为导致了仓储物的毁损、灭失,二者之间需要存在因果关系,保管人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非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可以免责另外,保管人还可以基于法定的免责事由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免责事由而免除责任如因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或者因存货人的行为导致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等等保管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的情况下,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尽管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根据本法第912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及时将此种情况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即使仓储物没有变质或其他损坏,但有发生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危险时,存货人也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第九百一十八条【适用保管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适用保管合同的规定【条文释义】尽管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几项重要区别,如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而仓储合同均为有偿契约等但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本质是一样的,即都是为他人保管财物有些学者认为,仓储合同就是特殊的保管合同因此,在本章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例如,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的义务在一般的保管合同中,要求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不得擅自将保管物交给第三人仓储合同同样要求保管人亲自保管因为一方面,将仓储物交由第三人保管,可能会加大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就不利于维护存货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资质可能有特别的要求,如果允许保管人委托他人保管,受托人可能不具备相应的保管资质此外,存货人之所以选择特定的保管人进行保管,是基于对保管人的设备、技能和专业经验的信赖,如果保管人将仓储物交由他人保管,也会使存货人的这种信赖落空,从而有损存货人的利益因此,未经存货人的同意,保管人不得将仓储物转交他人保管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保管人应当具备储存仓储物的相应资质,并能提供符合约定的保管条件本法第906条第3款规定“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J
(2)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不得擅自转交他人保管存货人之所以选择特定的保管人进行保管,是基于对保管人的设备、技能和专业经验的信赖,如果保管人将仓储物交由他人保管,也会使存货人的这种信赖落空,从而有损存货人的利益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资质可能有特别的要求,如果允许保管人委托他人保管,受托人可能不具备相应的保管资质将仓储物交由第三人保管,可能会加大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也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就不利于维护存货人的利益
(3)保管人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保管人对仓储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保管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进行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或者贬值对于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保管保管人应当经常对储存设施和储存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还应当经常对仓储物进行巡视和检查,注意防火防盗此外,为了存货人的利益,保管人在符合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的情况下,发现仓储物变质、损坏,或者有变质、损坏的危险时,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这其中包括对临近失效期的仓储物,如果仓储物的变质或者损坏可能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还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处置在仓储物遭受损害之后,无论损害是由保管人还是第三人造成的,保管人都应当尽量避免损害的扩大,采取合理措施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支付仓储费是存货人的主要义务本章虽然没有对仓储费的支付时间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本法第918条的规定,可以适用前一章“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即本法第902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存货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提取仓储物的同时支付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仓储费,则保管人有权留置仓储物本法第903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J该规定也适用于仓储合同,故当存货人未按时支付仓储费时,保管人亦有权留置存货人的仓储物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仓储合同何时成立的规定【条文释义】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J该条规定了仓储合同生效的时间,至于仓储合同何时成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学界对仓储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一直存在争议有的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这种主张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因为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无论是存货人还是保管人都有商业营利的需要,特别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储存、保管货物为业的保管人接受仓储物予以储存,存货人支付仓储费,双方就是一种交易行为,如果规定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不利于这种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多数学者则认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本条规定明确了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为不要物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或称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寄存人还应当交付保管物,合同从保管物交付时起成立这是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利于保护保管人的利益因为在仓储合同订立后,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前,保管人往往要做很多的准备工作,例如采购相应的设施设备,准备可供储存相应仓储物的仓库,搜集仓储物相关资料,招聘特定的保管人员以及对保管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等,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仓储合同订立后,存货人在交付仓储物前反悔,保管人无法就前期准备工作的费用向存货人主张,可能遭受较大的损失这种损失不仅包括前期准备工作的费用,还包括因为与存货人订立仓储合同而放弃或者丧失与其他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如果存货人在订立仓储合同后交付仓储物前可以随时反悔使合同不成立,对于保管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诚信原则的要求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也有利于保护存货人的利益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存放的一般都是大宗商品在交付时,如果保管人反悔,或者不能提供足够的储存场所,可能使存货人的货物因无处存放而毁损、灭失,给存货人造成巨大损失如果仓储合同为实践合同,则存货人交付货物前合同尚未成立只有在保管人实际接收了货物以后,仓储合同才成立,保管人才要对存货人负责,对于其反悔或者不能提供足够储存场所,导致货物不能入库发生毁损、灭失,造成存货人的损失,保管人无须承担责任,这对于存货人来说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如果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一方面,保管人在仓储合同签订后,可以安心地为履约开展各种准备工作,以保证能够提供足够的储存场所,提供相应的保管条件,无需担心存货人届时不交付货物如果保管人已经做好充分准备,而存货人却不交付货物,即构成违约,保管人可以就其损失向存货人主张赔偿另一方面,存货人也无需担心在合同签订后、交付货物前,担心保管人是否开始做好充分准备,以在交付时能够提供足够的储存场所和相应的保管条件,是否有能力对其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如果交付货物时保管人不能提供必要的储存场所,或者提供的场所等条件不符合约定,给存货人造成损失,存货人可以请求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可见,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不仅有利于保护存货人和保管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当明确规定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经认真研究,采纳了这一建议因此本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仓储合同只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以存货人交付货物为要件第九百零六条【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储存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规定【条文释义】存货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负有向保管人说明的义务,即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该物的性质所谓“说明”,应当是在合同订立时予以说明,并在合同中注明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存货人在订立合同后或者在交付仓储物时才予以说明,那么保管人根据自身的保管条件和技术能力,如果不能保管的,则可以拒收仓储物或者解除合同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约定,存货人都负有这种说明义务主要是考虑到仓储物如果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如果不采取特殊的保管措施,提供相应的保管条件,不仅会造成仓储物本身的损害,而且其具有的巨大危险性可能还会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害等严重的后果因此在比较法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存货人负有这种说明义务,应当向保管人说明仓储物的特殊性质存货人除应当对需要储存的危险物品及易变质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以便保管人进一步了解该危险物品的性质,为储存该危险物品作必要的准备提供的资料主要是关于仓储物本身的性质特点,以及保管该仓储物的注意事项存货人没有说明所储存的货物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也没有提供有关资料,保管人在入库验收时,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保管人在接收仓储物后发现是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的,除及时通知存货人外,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例如将危险物品搬出仓库转移至安全地带如果存货人没有对仓储物的性质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导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存货人没有对危险物品的性质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从而给保管人的财产或者其他存货人的货物造成损害的,存货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存货人未向保管人说明其交付的仓储物是易燃易爆物品并提供相关材料,导致仓储物发生爆炸,造成保管人仓库及其他仓储物受到损害的,存货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就对上述危险物品予以储存,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存货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仓储物验收的规定【条文释义】本条确立了保管人入库验收的义务验收就是指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数量、规格、品质等进行检验,以确定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仓储物保管人验收仓储物有利于其妥善保管仓储物,还具有保存证据的作用验收是接收的前提,只有在验收之后,保管人才能决定是否接收仓储物保管人验收之后,同意接收货物的,保管人就应当开始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保管人和存货人应当在合同中对入库货物的验收问题作出约定验收问题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验收项目;二是验收方法;三是验收期限L保管人的正常验收项目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
2.验收方法全部验收或按比例验收3•验收期限验收期限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保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和验收期限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如发现入库的仓储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与合同中的约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由存货人作出解释,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将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予以退回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验收之后,保管人接收货物,已经实际占有仓储物,开始承担保管义务如果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则可以推定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理解本条保管人的赔偿责任时,品种、数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较为明确;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要注意以下两点
(1)这里讲的是质量不符合约定对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仓储物的质量,可以按照交易习惯和当事人的特别约定来确定
(2)如果约定不明确,发生质量问题是否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本法第917条的规定,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等造成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九百零八条【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保管人给付仓单、入库单义务的规定【条文理解】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并完成验收等相应的手续后,给存货人签发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以便存货人取回或处分其仓储物仓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四点第一,仓单可以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以及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仓储关系的存在在存货人充分履行了其告知义务的前提下,仓单代表保管人已经收到仓储货物且属于仓储合同规定的合格标的物第二,仓单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仓单可以出质第三,仓单是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物权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提取仓储物仓单是存储货物的所有权凭证,是保管人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强调了保管人对于存货人对货物权利的确认仓单是针对存货人签发的,意味着对于保管人而言,谁拥有仓单,谁就拥有对仓储货物的所有权,可以在仓储合同期限届满时向保管人主张提取或者处分根据仓储合同约定的货物所有人向保管人进行的货物转移行为并不涉及仓储标的物的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存货人仍然具备自由处置仓储物的权利第四,仓单交付的过程中伴随着相关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和风险的转移仓单作为一种有价证券,有的国家的立法采用“两券主义”,即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后应同时填发两张仓单,一为提取仓单,用于提取仓储物和通过背书转让仓储物之用;另一为出质仓单,以供仓储物出质之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采用“一券主义”,即保管人只填发一张仓单该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也可以用于出质依照《民法典》第440条规定,仓单可以出质《民法典》第441条规定,以仓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即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民法典》第442条规定,仓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当与保管人订立仓储合同的存货人(合同存货人)与实际向保管人交付标的物的存货人(实际货权人)不一致时,实际货权人是否有提货权?在一般的仓储合同关系中,提货权并不等同于货权,也即提货人并不要求是货物所有人根据本条的规定,仓储合同中货物的交付方式为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凭仓单提货在签发仓单而成立事实仓储合同关系的情形,如在原告杭某湾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某湾公司)诉被告中某天津港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仓储公司)、第三人任丘东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港口货物仓储合同纠纷案[
(2017)津民终357号案]中,一审法院对此的观点是“中某仓储公司就涉案货物的仓储未出具仓单,不存在仓单持有人,杭某湾公司、中化某储公司之间不具有港口仓储合同关系,杭某湾公司亦不是存货人,因此,中某仓储公司对杭某湾公司不负有交付涉案货物的义务”可见,对于未签发仓单的事实仓储合同关系,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交货笔者认为,之所以不要求提货权人是所有权人,是因为仓储合同的订立并不基于所有权的独特权能,即处分权只要存货人合法占有货物,并且有权将货物的占有转移,仓储合同即具有其法律基础,仓储合同标的的实质只是保管人通过占有货物以实现储存、保管之缔约目的,并不涉及处分权的行使但是,《民法典》第22章仓储合同中未要求保管人识别存货人为合法占有人这是取决于仓储合同诺成性的特点以及占有的合法性推定仓单是提货权凭证,但对于未签发仓单的情形,且相关合同中未约定提货权归属时,根据前文所述,存货人即为提货权人《民法典》第904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可见,《民法典》意义上的存货人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向保管人交付仓储物,二是支付仓储费从这一角度讲,相较于合同存货人,实际存货人与保管人之间的事实仓储合同关系更为法律认可,也即实际存货人享有提货权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未与保管人订立仓储合同且未支付仓储费,而仅提交货物的实际存货人来说,由于不满足存货人的构成要件,是否仍然有权提货值得讨论在仓储合同纠纷[
(2017)津民终357号案]中,东某公司与中某仓储公司订立港口仓储合同并交纳了包括仓储费在内的港口费用,而杭某湾公司的外贸代理人中某材公司将货物交付中某仓储公司从该案两审法院的观点看,判断仓储合同能否成立要看是否有订立仓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有书面合同并且支付了仓储费,相较于仅提供了货物的行为更符合存货人的定义,而交付给中某仓储公司货物的行为被视为杭某湾公司与东某公司买卖合同的履行行为第九百零九条【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仓单应记载事项的规定【条文释义】仓单是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或出质,因此仓单应当具备一定的形式无论仓单是转让还是出质,受让人和质权人并不了解存货人和保管人之间的合同的具体内容,因此法律规定了仓单应当记载的事项,以便受让人或质权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行使自己的权利L仓单上必须有保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否则不产生仓单应有之效力保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是仓单发生效力的必备条件,其签名和盖章才能表明保管人认可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的事实,也表明其已经验收并接收了符合约定的仓储物这有利于保证仓单的真实性,保护保管人的合法权益2,仓单是记名证券,因此仓单上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否则不符合记名证券的本质特征3,仓单可经背书而产生物权移转之效力,因此对仓储物详细情况的记载是必须的,仓单上应明确记载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4,仓单上应记载仓储物的损耗标准仓储物可能在储存的过程中发生自然损耗,确定自然损耗的标准可以区分于因保管人保管不善所导致的仓储物的损失这对提取仓储物和转让仓储物是至关重要的,可以避免很多纠纷的发生
5.仓单上应记载储存场所,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仓储物的储存场所储存场所不仅是保管人实际储存仓储物的地点,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的地点,对于确定合同履行地具有重要意义
6.仓单上应记载储存期间储存期间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提取仓储物如果仓单经背书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就可以明确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取仓储物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会影响仓储合同和仓单的效力,只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7.仓单上应记载仓储费支付仓储费是存货人的主要义务如果当事人约定提取仓储物时支付仓储费,仓单经背书而转让,则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支付仓储费8,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公司的名称应在仓单上注明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如果存货人转让仓储物,则保险费可以计入成本转让以后,受让人享受保险利益,一旦发生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受让人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因此仓单上记载上述事项是非常必要的
9.仓单上应记载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这是任何物权证券的基本要求,提单也是如此第九百一十条【仓单性质和转让】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仓单转让和出质的规定【条文释义】我国民法典对仓单采一券主义,仓单既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出质仓单作为有价证券,所以可以流通流通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转让仓单,即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二是以仓单出质,质权人即享有提取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权利,仓单转让的,仓单持有人即成为所有权人,可以依法提取仓储物以仓单出质的,适用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质权的规定依据本法第442条规定,仓单上载明提货日期的,如果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无论是仓单转让还是仓单出质,都应当通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仓单的转让或者出质,必须由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所谓“背书是指存货人在仓单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被背书人(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等有关事项的行为因为仓单是有价证券,其转让应当符合有价证券转让的一般要求,即需要进行背书而且,多次转让仓单的,背书还要有连续性背书的连续性主要是为了保证每个背书人都是有权转让仓单项下权利的人有权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人是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即最终的受让人或者质权人存货人转让仓单不仅需要在仓单上背书,还要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始生效力如果只在仓单上背书但未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即使交付了仓单,转让行为也不发生效力为什么要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呢?因为保管人是仓储物的合法占有人,而仓储物的所有权仍归存货人,为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防止其他人以不法途径获得仓单,从而损害存货人的利益,也使保管人自己免予承担不应有的责任,因此存货人转让仓单的,除存货人应当在仓单上背书外,还应当由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转让的行为才发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的,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将仓单交付质权人,质权才能设立因为一旦债务人不能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履行债务,质权人就享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因此,如果没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质权人就不能提取仓储物,同样,也只有存货人(出质人)在仓单上背书和保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才有助于保护存货人的所有权和保管人的合法占有第九百一十一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规定【条文释义】存货人将货物存置于仓库,存货人为了了解仓库堆藏及保管的安全程度与保管行为,保管人因存货人的请求,应允许其进入仓库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出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要求,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和适当的时间内进行,不应不当地增加保管人的管理成本由于仓单是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转让仓单项下仓储物的所有权,也可以对仓单项下的仓储物设定担保物权,即出质仓单经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而转让或出质的,仓单受让人或质权人即成为仓单持有人无论是转让仓单还是出质仓单,仓单持有人与存货人一样,都有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的权利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在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情况下的通知义务的规定【条文释义】保管人对仓储物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保管人应当按照保管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进行保管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保管条件已不符合原来的约定,如合同约定用冷藏库储存水果,但冷藏库的制冷设施发生故障,保管人不采取及时修理等补救措施,致使水果腐烂变质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在符合合同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的情况下,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尽管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是保管人应当及时将此种情况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即使仓储物没有变质或其他损坏,但有发生变质或其他损坏的危险时,存货人也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这是对保管人的更进一步要求本法第50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就是说,当事人除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外,还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及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条的规定就是本法第509条规定的精神的具体化保管人应当按照诚信原则,根据仓储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在仓储物有变质、损坏或者有变质、损坏的危险时,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保管人在储存仓储物的过程中,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或者有发生变质、损坏的危险时,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使其尽快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损失如果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或者可能导致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危险是由于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之义务,则其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还应当及时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即便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或者可能导致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危险并非由于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例如是由于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保管人发现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或者可能导致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危险时,基于善良管理人之义务,亦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此种通知义务,主要适用于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时,亦可以包括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危险时,如保管人发现货物包装破损可能造成仓储物的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对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仓储物如何处理的规定【条文释义】依据本法第912条的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不论是否可归责于保管人,保管人均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这种变质或损坏是非可归责于保管人的原因造成的,例如是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仓储物本身的变质或损坏,保管人除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外,如果该仓储物已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那就不只是通知的问题了,还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做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保管人承担催告义务的条件,一是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二是仓储物的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已经危及其他仓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