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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和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助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养护项目招标投标,及其相关的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其他绿地的绿化养护,可以参照本规定开展招标投标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实施方法;
(二)指导、监视、检查有关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工作;
(三)承受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第四条(实施部门和职责)##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绿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标人的资格;
(二)审核招标工作小组资格和招标文件,以及评标工作小组资格和评标方法;
(三)监视开标、评标、定标,核准中标结果;
(四)负责养护招标项目的登记;
(五)组织发布园林绿化养护招标信息;
(六)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分歧第五条(标的设定)日常养护招标标的的养护期限不少于一年,并按以下条件设定
(一)公共绿地、防护林地以及行道树的日常养护最小招标标的不少于五万元,或者绿地面积不少于一万平方米
(二)城市道路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的绿地和其他绿地养护最小招标标的不少于七万元,或者绿地面积不少于二万平方米
(三)年养护经费在十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必须开展招投标
(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开展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