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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使本公司员工的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办理〔二)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
二、聘用第三条本公司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必需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新进人员事务处理流程的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办公室办理招聘录用事宜第四条新进人员经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办公室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三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录用;但成果优秀者,应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第五条试用人员如因品德不良或服务成果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应随时结束试用,予以辞退;试用未满三日者,不给工资第六条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办公室送交以下表件〔一〕户口复印件及医院体格检查表
(二)最终工作单位离职证明〔三〕保证书及三个半月内半身免冠照片4张
(四)试用同意书〔五〕人事资料卡〔六〕其他必要的文件第七条凡有以下情形者,不得录用〔一)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三〕吸食毒品者〔四〕拖欠、挪用公款、有记录在案者〔五〕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六〕品德恶劣,曾被开除者〔七〕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第八条员工一经录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状况应与本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书”,双方共同遵守第九条本公司从业人员分八个职级从业人员晋升方法另订第十四条保证人如需中途退保,应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等到被保证人另外找到保证人,办理新的保证手续后,才能解除其责任第十五条保证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马上通知本公司更换保证人,并应于以下事情发生后十五天内,另外我到连带保证人【一)保证人死亡或犯案者[二]保证人被宣告破产者〔三)保证人的信用、资产有重大变动,因而无力保证者〔四)不欲连续保证者第十六条被保证人离职三个月后,如无手续不清或拖欠公款等状况,保证书即发还其本人第十九条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生产单位或业务单位每日休息另订公布实施但因特别状况或工作未完成者应自动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延长工作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延长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第二十条经理级〔含)以下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否则双方均按旷工一天处理第二十一条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以下规定处理(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三分钟至十五分钟到班者为迟到
2、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3、超过十五分钟后,才打卡到工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员工当月内迟到、早退合计每三次以旷职(工)半日论
4、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职〔工〕半日论,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下班而遗忘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后视为不早退〔二)旷职〔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职〔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职〔工)论
3、员工旷职〔工〕,不发薪资及贴
4、无故连续旷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职六日或一年旷职达十二日者,予以辞退,不发给资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