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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第3章决定和接收【第17-22条】逐条权威释义提示与声明
1、本文档内容节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释义》【王爱立、姜爱东主编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一书条文释义的主体内容;
2、本文档仅供个人学习研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十七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明确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本款规定将确定执行地的决定权赋予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要求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地对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的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机构都应当遵守,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推诿、拒绝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机构认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的执行地确有问题,或者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合作为执行地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执行地的变更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以市、县范围为其执行地(部分直辖市等城市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因此,确定合适的社区矫正执行地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步,如果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不够合理,一方面会给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造成困扰,不利于回归社会;另一方面也会增加变更执行的申请数量,浪费有限的社区矫正资源在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充分考虑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情况,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科学确定执行地,必要时可以听取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意见本条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这是关于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原则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提供指引和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员的流动性不断提高,对于流动人口中的社区矫正对象如何确定执行地成为立法中一个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社区矫正试点中,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矫正对象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但很多大中城市不愿接收非本地户籍的矫正对象,要求送回原籍矫正,这给矫正对象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时应当将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复印件一并送达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第二,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应当抄送、转送有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是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在同一地方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如前所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他们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除送达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以外,还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
(1)关于抄送人民检察院根据本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监督,因此将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文书抄送人民检察院是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这里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是指对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负有监督职责的相应人民检察院
(2)关于抄送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但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同样需要公检法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开展工作本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在具体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和开展有关工作予以配合,将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文书抄送执行地公安机关,一方面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职和配合开展有关工作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公安机关掌握社区治安有关情况的需要抄送的对象是社区矫正执行地所在的县级公安机关二是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于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在不同地方的,如果仍由社区矫正决定地向异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送达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工作较为不便,因此本条从实际出发,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后,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再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如A省B县人民法院的缓刑判决,在C省的罪犯居住地D县执行社区矫正的,B县人民法院应当将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送达D县社区矫正机构,由D县社区矫正机构将有关法律文书转送D县人民检察院和D县公安局本条规定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如果社区服刑人员前来报到时,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尚未收到正式通知、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文书不齐全的,可以先记录在案,并联系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或者约送法律文书
2.本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是指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的人民检察院按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J因此,对于刑事判决书送达公诉人民检察院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送达例如,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除了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以外,人民法院作出缓刑、管制等刑事判决时,还应当将法律文书同时送达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止匕外,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裁定有关法律文书向相应人民检察院送达也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中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第二百七十三条中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第二百七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监狱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因此,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刑事诉讼活动中为落实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目的而进行的法律文书送达,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立法宗旨和背景■历史沿革和起草背景实践中有的社区矫正法律文书送达不规范,存在延迟送达、错误送达,甚至没有送达的情况,导致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等有关部门之间信息不畅,易出现漏管现象本条对社区矫正决定的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的主体、时限和送达对象等作了明确有的内容在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有相应规定,这次制定法律,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作了相应修改完善和明确特别是明确了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转送;将上述实施办法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送达法律文书修改为判决等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与草案一审稿相比,将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修改为“五日内”这是考虑到有关方面提出,碰到节假日,3日内通知有困难,建议将“三日”修改为“五日”或者“三个工作日二■审议中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本条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还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主要有
(1)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严格法律程序,严把社区矫正入口关,建议明确社区矫正决定程序和矫正决定机关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对此,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J
(2)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同一地方”修改为“同一县级行政区域”
(3)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明确通知、法律文书抄送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级别和属地
(4)有的建议,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关不得拒绝执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这一意见在本法第二十二条中作了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
(5)有的建议,规定对于异地执行案件由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通知、送达所在地相应部门,再由相应部门分别通过系统内通知、送达执行地,解决实践中通知难、送达难问题对此,本条规定了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转送制度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本条,社区矫正对象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的方式,可以分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罪犯的主动报到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移送两种情形其中,移送根据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情形的不同又分为两种情况上述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一般都未予羁押,即使羁押的,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假释后也会释放,自行报到较为合适同时,考虑到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一些是重病,无法自行报到,由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较为合适第一,社区矫正对象主动报到这种情况针对的是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已经解除刑事强制措施,也没有被判处执行监禁刑罚,被人民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已从监狱释放,社区矫正对象主动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报到的期限是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以内生效之日的计算方法在本书第二十条中已作了解释根据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作出社区矫正决定后,应当“责令其按时报到”,也就是说,此前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期限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也就是到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其社区矫正中心等报到根据本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报到,实践中应当及时、按时报到社区矫正机构已收到法律文书的,也可以及时联系、通知社区矫正对象报到第二,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移送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被采取拘留、逮捕刑事羁押措施,人在看守所的,由看守所负责移送到社区矫正机构;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强制措施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移送的期限是上述看守所、公安机关自收到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之日起10日以内需要注意的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本法对此作了修改,改由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移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确定交接职责,防止工作衔接不畅和漏管第三,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移送根据本条规定,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罪犯人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负责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罪犯人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负责移送也就是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移送至执行地,与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根据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罪犯服刑地与社区矫正执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根据本条规定,罪犯移送的期限是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以内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按照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后,要做好接收准备,可以与罪犯服刑的监狱、看守所取得联系,约定罪犯移送日期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或者移送后,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办理有关手续根据本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对象后,会同时告知其到指定的司法所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通知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执行地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对象逃避监管、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导致漏管的,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提出撤俏缓刑、撤俏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如果是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须由有关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尚未移送的,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交付接收中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在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组织查找的,或者有关看守所、监狱、公安机关未依法移送社区矫正对象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立法宗旨和背景■历史沿革和起草背景本条分情形对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的方式作了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移送主体、时限不明确等问题,有利于防止漏管现象出现本条内容在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作了完善,特别是修改了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移送主体和时限的办法■审议中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关方面主要提出了以下意见
(1)有的常委委员、专家提出,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自行报到,缺乏严肃性,容易造成脱管、漏管,建议规定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派员出庭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当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付执行事宜,由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派员出席,负责当场接收社区矫正对象
(2)有的常委委员、地方、社会公众建议,将第一款中的“报到”修改为“办理社区矫正手续”,并明确不按期报到的处理程序和法律后果,建议增加规定“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工
(3)有的地方建议,将本条修改为“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被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或者由有关机关移送社区矫正机构”,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根据情况也可以自行报到
(4)有的专家提出,“十日”的期限过长,容易出现脱管的情况,建议将“十日”修改为“三日”或者“五日”第二十二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本条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一是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本条首先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推诿实践中一些地方的社区矫正机构接收入矫的标准不统一,有的地方是“见人”即接收,有的是“见档”即接收,有的是“见人见档”才接收,有的不愿接收,如对流动人口、跨省异地交付就存在拒收的情况这次制定法律,在本法第十七条对社区矫正执行地作了明确,“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因此,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作出社区矫正决定时已经根据相关原则,对社区矫正执行地作了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如对于跨省异地交付执行的,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不得再推诿、扯皮二是社区矫正机构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应当核对后办理登记手续根据本条规定,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时应当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是社区矫正工作开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确保社区矫正依法开始,避免漏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接收管制、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时,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的有关通知后,应做好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的准备工作,并将有关事项告知拟负责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司法所收到决定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材料,要认真核对并登记,将回执送达决定机关,发现文书缺项的,要及时通知决定机关补齐社区矫正对象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对照已收到的法律文书核实其身份,保证是社区矫正对象本人前来报到和接受社区矫正对没有收到相关法律文书而社区矫正对象已经前来报到时,应先进行登记,同时与决定机关联系约送法律文书办理完接收登记手续后,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通知司法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专门档案,档案中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有关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根据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在档案管理方面,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专柜专人管理等第二,关于社区矫正宣告规定社区矫正宣告,一方面有利于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使社区矫正对象认真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增强其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是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提高后期矫正工作效果的重要环节,对于明确司法所、社区基层组织、所在单位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亲属、保证人等承担责任,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本条规定的宣告是社区矫正对象在报到、交接后,社区矫正机构宣布社区矫正对象正式开始被纳入社区矫正的程序与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社区矫正矫正决定机关作出社区矫正决定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告知是不同的本条对宣告的内容作了规定一是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主要是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二是宣布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哪一日开始,哪一日结束三是宣告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被禁止的事项,包括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禁止令的规定,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等,同时告知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此外,宣告时根据情况也可对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和职责等其他事项一并作出说明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需要注意本条规定的宣告,是向社区矫正对象宣告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将社区矫正工作相关人员召集,进行宣告活动,目的是为了体现社区矫正活动的严肃性,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而不是为了向社会公告和惩罚罪犯,因此不必在社区范围或者社会上进行公开的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社区矫正对象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法宗旨和背景■历史沿革和起草背景本条在立法过程中主要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完善一是一审稿中没有对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作出明确规定,三次审议稿时作了明确规定,主要考虑到实践中在异地执行等场合存在拒收的情况,因此作了明确,对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的执行地,相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二是草案在研究过程中曾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或者社区进行公开宣告,后来删去了一定范围的要求■审议中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
(1)草案一审稿中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宣告”,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一定范围”过于笼统,建议进一步明确“一定范围”的含义和具体范围,增加未成年人除外本法经研究,删除了上述规定
(2)有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防止漏管
(3)草案一审稿、二审稿未对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地方提出,实践中存在社区矫正机构拒绝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建议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机构责任,明确“社区矫正机构不得以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不在本地为由,拒绝接收”;也有意见提出,对于法律文书记载有误、居住地不具备执行条件等情形,社区矫正机构有权拒绝接收,建议明确社区矫正机构拒绝接收的情形,有的社会公众建议增加“核实居住地”的规定经研究,本法对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的具体办法,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对象作了明确规定
(4)有的地方建议,增加规定“社区矫正机构严格落实档案管理制度,除因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5)有社会公众提出,法院在宣判时一并进行宣告更加有权威,对罪犯更有威慑力,没有必要在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建议删去社区矫正机构的宣告程序■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关于宣告程序的外国规定
(1)美国缓刑犯人被法庭宣判当天,移交给社区矫正局的矫正官在第一次会见中,矫正官将再次宣读法庭的判决书,并向缓刑犯宣读以下内容如果缓刑被撤销,犯人所面临的监禁刑期;缓刑考验期的起止日期;在缓刑期间需要遵守的普通规定以及特殊规定;在缓刑期间须缴纳的费用种类及数额
(2)英国英国社区刑的裁决由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生效后,罪犯在法定时间内到辖区的社区服务站报到,5天内将有社区服务官与他们见面谈话,通过评估系统审查其犯罪原因,估量风险程度,提出监管要求,安排合适的劳动项目,通常每周安排5—20小时
(3)加拿大加拿大的社区矫正涉及缓刑(转移、保释、判决前信息、社区监督的判决、有条件的判决、间歇性判决、缓刑法令)、工作释放、暂时离监(电子监控)、假释(白天假释、完全假释和法定假释)不同矫正内容适用不同的决定和宣告程序,并且由不同机关进行第一,法院宣告加拿大的社区矫正是以社区为基础协助监督执行法院判决的矫正项目,可以是法院判决监禁刑的监外执行部分,因此在适用社区矫正时,由法院作出判决,并由其进行宣告,作出对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决定第二,假释委员会的宣告加拿大的全国假释委员会作为假释的决定机关,对假释进行决定时由全国假释委员会负责,同时宣布作出的决定在假释考验期结束,社区矫正的目的达到且可以对罪犯进行赦免时也需要通过全国假释委员会来作出决定并宣布
(4)德国德国社区矫正主要集中于缓刑,而缓刑是经法院裁定后以宣告的形式予以确认
(5)法国法国社区矫正主要体现在附完成公益劳动义务的缓刑上,包括在判刑时宣告附完成公益劳动的义务;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转化而来的缓刑,由刑罚执行法官决定,应服从与附考验之缓刑相同的法律条件;只有被告人到场并不表示拒绝的情况下,刑事法院才能对被告人规定附完成公共利益劳动义务的缓刑的生活和矫正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很多属于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户籍地就业机会有限,有的已经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在户籍地无住房、无工作、无亲属,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切断了其与原来生活圈的联系,也缺乏经济来源在立法研究过程中,很多方面建议重点关注流动人口的矫正问题,考虑执行矫正的便利性,降低矫正措施对矫正对象工作和生活的影响,解决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地确定问题经过反复研究、征求意见,本款明确了确定执行地的原则,即一般为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是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中经常出现的概念,如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中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本条中的“居住地”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居住的市、县,对于多数人而言,居住地一般与户籍地是同一个地方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社区矫正对象经常居住的市、县,通常需要满足固定住所、工作关系、亲属关系等条件之一,具体标准可以由相关部门在制定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时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本款是对第二款的补充规定,第二款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地一般为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但是,实践中也存在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情况,需要法律对此作出规定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主要是指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情况不明,以及虽然在多个地方居住但是无法满足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件等情况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矫正案例的情况具体认定,如社区矫正对象在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以外的地方求学,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不在其未成年人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执行不利于消除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的因素,等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本条第四款属于释明性规定,解释本法所称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含义、范围,即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本条共分四款第一款明确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本款规定将确定执行地的决定权赋予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要求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地对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的社区矫正执行地,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机构都应当遵守,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推诿、拒绝接收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对象和社区矫正机构认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的执行地确有问题,或者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不再适合作为执行地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执行地的变更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以市、县范围为其执行地(部分直辖市等城市根据具体情况有所不同),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因此,确定合适的社区矫正执行地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步,如果社区矫正执行地确定不够合理,一方面会给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造成困扰,不利于回归社会;另一方面也会增加变更执行的申请数量,浪费有限的社区矫正资源在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的过程中,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充分考虑矫正对象的工作、生活情况,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科学确定执行地,必要时可以听取社区矫正对象本人的意见本条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这是关于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的原则的规定,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提供指引和规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员的流动性不断提高,对于流动人口中的社区矫正对象如何确定执行地成为立法中一个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社区矫正试点中,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对矫正对象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但很多大中城市不愿接收非本地户籍的矫正对象,要求送回原籍矫正,这给矫正对象的生活和矫正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扰很多属于流动人口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户籍地就业机会有限,有的已经在城市工作和生活,在户籍地无住房、无工作、无亲属,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切断了其与原来生活圈的联系,也缺乏经济来源在立法研究过程中,很多方面建议重点关注流动人口的矫正问题,考虑执行矫正的便利性,降低矫正措施对矫正对象工作和生活的影响,解决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地确定问题经过反复研究、征求意见,本款明确了确定执行地的原则,即一般为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居住地和经常居住地是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中经常出现的概念,如民法通则第十五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中规定,“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本条中的“居住地”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实际居住的市、县,对于多数人而言,居住地一般与户籍地是同一个地方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社区矫正对象经常居住的市、县,通常需要满足固定住所、工作关系、亲属关系等条件之一,具体标准可以由相关部门在制定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时明确本条第三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本款是对第二款的补充规定,第二款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地一般为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但是,实践中也存在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情况,需要法律对此作出规定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主要是指社区矫正对象的户籍情况不明,以及虽然在多个地方居住但是无法满足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条件等情况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矫正案例的情况具体认定,如社区矫正对象在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以外的地方求学,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不在其未成年人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执行不利于消除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的因素,等等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本条第四款属于释明性规定,解释本法所称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含义、范围,即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第十八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调查评估这里的“根据需要”,是指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办理案件、决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需要具体案件情况和被告人、罪犯的情况各不相同,对于有的被告人、罪犯,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通过审判、执行等环节可以对其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做出较为明确的判断,可以直接做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决定;对于有的被告人、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能不容易判断或者无法准确判断,此时,根据本条的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委托开展调查评估,提出意见换言之,调查评估委托与否取决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作出准确判断的需要,需要的可以委托调查评估,对于认为不需委托调查评估,根据案件相关情况可以自行作出判断的,可以不委托当然,根据裁判者负责的原则,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为其判断负责第二,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主要是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的,本条也延续和肯定了这一做法在法律草案的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调查评估主要是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开展,鉴于部分司法所人员力量不足、日常工作较多,如期高质量地完成调查评估存在困难,有关社会组织也具有开展调查评估的专业力量、能力,建议将有关社会组织也作为可以委托开展调查评估的主体这里的“有关社会组织”主要指从事与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社工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第三,调查评估的内容是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评估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这里的“社会危险性”,主要是指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是否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等情况,判断被告人、罪犯是否有社会危险性要根据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是指对被告人、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是否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重大、现实的不良影响刑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宣告缓刑要求犯罪人符合“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条件,第八十一条中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社区矫正法本条的规定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调查评估的目的是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否适用社区矫正提供参考,因此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社会组织应当深入社区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网络,准确取得一手资料具体而言,接收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影响、悔罪态度等进行调查了解,可以听取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准确判断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经过调查评估,被委托机构应当提出调查评估意见,及时提交给社会矫正决定机关,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具体到调查评估意见的内容,接受委托的社区矫正机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调查评估情况,提出是否适合社区矫正的结论性意见,也可以仅客观反映调查评估中获取的材料,不提出结论性意见第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熟悉社区情况,也了解、掌握拟适用社区矫正人员各方面的情况,调查评估工作离不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协助、支持和配合,本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也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之一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应当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调查评估是国际上通行的一项重要的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能够充分体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时的审慎态度,能够降低社会风险,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根据本条规定,调查评估并非决定社区矫正的必经环节,是否需要调查评估应当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如果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有较为明确的判断,可以直接做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决定,而没有必要再委托开展调查评估,比如对于过失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等但是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第
(五)项规定,受理减刑、假释案件时,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应当包括“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此外《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治委预青领联字
(2010)1号)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实施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社会调查报告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J对于部分案件,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不容易判断或者无法准确判断被告人、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是一种措施、方法,其目的是提高社区矫正适用的准确性、提高社区矫正质量,措施、方法要服务于目的,同时还要考虑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2.要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提高调查评估的质量和效率社区矫正试点中,调查评估意见无法及时提出、调查评估意见质量不高是实践中反映较多的两个问题有的地方反映,部分被调查走访对象出于各种顾虑,不提供真实情况,使调查工作的真实性大打折扣,很难做到客观真实;有的地方反映,有的被告人、罪犯为了获取适用社区矫正的资格,通过非法途径干扰、影响评估意见;还有的地方反映,委托调查评估久拖不决,影响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办案程序对此,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需要采取多种措施,通过规范调查评估流程、提高调查评估主体的专业化等提升调查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3.在调查评估意见的使用上,决定机关应视之为工作秘密,不得随意泄露给被调查评估对象实践中有的决定机关把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的评估意见告知被调查评估人,引发被评估人及其家属对社区矫正机构产生敌意,甚至打击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给社区矫正工作秩序带来不必要的干扰这种情况应尽量避免发生立法宗旨和背景■历史沿革和起草背景调查评估被告人、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大不大,对所居住社区是否存在严重不良影响,关系到社区矫正对象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能否适用社区矫正,这是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把好入口关,将不符合条件的被告人、罪犯排除在社区矫正范围之外,保证社区矫正质量和秩序的关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这一规定为调查评估制度提供了基本依据,但在实践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对调查评估是否属于适用社区矫正的必经程序认识上有分歧,有的认为调查评估属于非必经程序,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委托;但有的认为调查评估属于必经程序,以此质疑未经调查评估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适用社区矫正决定,有的社区矫正机构甚至拒绝接收社区矫正对象二是对调查评估意见的效力认识上有分歧,有的认为调查评估仅具有参考意义,不能影响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裁决,有的认为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尊重调查评估意见,对于评估意见认为不适宜适用社区矫正的,不能做出适用社区矫正的裁决据了解,实践中各地委托调查评估的比例相差很大,有的地区能达到80%以上,有的地区不足20%■审议中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社区矫正法草案一次审议稿第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J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本条的规定属于讨论、意见较多的条文之一,对于调查评估是否属于适用社区矫正的必经程序、调查评估的法律效力仍存在很大分歧立法部门经反复研究、调研,并听取多方面意见,对本条的规定作出了修改,主要包括一是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做一刀切式规定,明确调查评估由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委托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所有案件都要开展调查评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同时也能够有效减轻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负担,缓解基层司法所案多人少的矛盾另一方面,可以集中有限精力做好疑难复杂案件的调查评估工作,切实提高调查评估的质量、效率二是明确调查评估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的法律定位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是尊重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独立裁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也都分别规定了这一原则如果让调查评估意见成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绝对因素,则会事实上妨害到审判权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考虑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通过案件审理、执行等,对被告人、罪犯的悔罪态度以及社会危险性等会有一定程度的判断,在参考调查评估意见的基础上,可以经综合判断,对调查评估认为有不利因素,但总体上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一次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促进其改过向善第十九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本款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要求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切实把好矫正入口关,确保进入社区矫正的罪犯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防止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进入社区矫正,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社区矫正是在社会上对罪犯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活动,如果社区矫正决定机关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适用社区矫正,会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甚至会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具体而言,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刑法第七十二条对宣告缓刑的条件作了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假释的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止匕外,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等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J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批准程序监狱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也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相应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本条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单靠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没有办法做好社区矫正,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各部门综合发挥作用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本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本款规定的教育、告知义务即是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履行的职责之一本款规定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这里的教育包括人民法院的法庭教育,也包括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时对罪犯开展的教育,教育的目的和作用是督促社区矫正对象认识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被害人、社会造成危害,真诚悔罪,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查找犯罪的原因和改正措施,教育其今后遵纪守法,不得再有违法犯罪行为第二,采用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本法等法律,规定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类社区矫正对象分别需要遵守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曾出现个别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没有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和按时到执行地报到的义务,社区矫正对象也认为自己没有被判处监禁刑罚或者没有在监狱执行刑罚,以为自己“完全自由了”,没有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没有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导致违规行为的出现为了提高社区矫正质量,避免不必要的违规行为发生,本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告知、提示义务具体而言,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告知以下几类内容一是提示应当守法的概括性规定,如本法第四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二是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的义务性规定,如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三是法院判处的禁止令、职业禁止等须遵守的规定四是告知社区矫正对象违规可能会被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可能会被收监执行等法律后果第三,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报到社区矫正试点中,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因为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报到,因脱管被收监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按时报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故意逃避社区矫正,有的则是因为不知道应当按时报到,还有的缓刑、管制对象认为自己在法院宣判后就处理完了,自己没有必要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也不需要教育帮扶,因而没有主动报到因此,本款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报到这里的按时报到的具体要求,可以参考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的理解适用中,需要注意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和责令报到,属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至于教育、告知和责令的具体形式,可以灵活多样,如口头教育、发放书面告知书等,但不论何种形式,其目标都是让社区矫正对象知晓其义务内容,尽量减少因不懂法、不知法而致发生违规行为立法宗旨和背景■历史沿革和起草背景社区矫正试点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性不足,很多社区矫正对象认为自己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或者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后,就“自由了”,不愿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甚至对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产生敌视、对抗情绪对于如何提高社区矫正机构的权威性,各方面也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应当赋予社区矫正机构一定的惩戒权,如关禁闭、执行严格的汇报、报到制度等,以惩罚迫使其接受社区矫正;也有意见认为,社区矫正的权威性来源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被撤销性,应当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的警示、告知作用,通过告知其违反规定的后果来促使其自觉、主动的接受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以理服人经过较长时间的讨论,随着各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的深入,后一种观点成为学界、部门的共识■审议中各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见2019年4月国务院提请常委会审议的社区矫正草案没有本条规定,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面反映,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同时具有“放”和“收”的职权,即负责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同时也负责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决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收监执行,可“放”可“收”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性同时,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办理适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与罪犯有较多接触,彼此之间相对熟悉,因此应当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明确社区矫正次定机关的告知、提示义务,提高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的意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社区矫正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决定社区矫正,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J社区矫正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将“决定社区矫正”修改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是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修改,表述上更为明确,避免造成在裁判、决定程序之外,还有单独的“决定社区矫正”程序的误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的规定,社区矫正是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自然结果,目的是保障相关裁判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而不是一个单独的专门决定和程序第二十条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本条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向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通知和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是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本条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假释裁定决定针对的是暂予监外执行,包括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前发现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作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后,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所作的批准决定;罪犯在监狱服刑,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所作的批准决定上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上述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第一审程序作出的管制、缓刑判决,生效之日为被告人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10日后的那一天,第二审程序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之日为作出判决的当日人民法院作出的假释裁定,作出当日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之日、监狱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之日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生效之日根据本条规定,上述生效之日起5日内要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实践中有的社区矫正对象在判决、裁定、决定作出后,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有的社区矫正机构暂时尚未收到法律文书,不知道社区矫正决定和对象的有关情况,工作衔接不顺,由于法律文书的制作和送达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本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先通知负责执行工作的社区矫正机构,便于社区矫正机构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和安排通知的方式可以包括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法律规定的是5日之内,实践中应当注意尽早通知可以通过电话告知,或者传真等方式,至于法律文书在10日内送达即可不应因为有5日的期限,而拖到最后才通知,这样能保证社区矫正决定情况及时准确传递给社区矫正机构,更有利于做好工作衔接二是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2012年《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是“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考虑到实践中反映3个工作日较为紧张,本法规定了在5日内通知、10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的办法法律文书包括管制、缓刑的判决书,假释裁定书,人民法院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社区矫正机构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及时送达回执此外,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