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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孩子就离婚没那么简单!不生孩子就离婚没那么简单!黄小星我们没有悟空大师兄的火眼金睛,难免会遭遇一段失败的感情可失去了感情,难道还要赔上金钱和后半生?婚姻里,哪些是属于我们却被我们放弃的权益?哪些是不需要我们承担却被我们背上的债务?婚姻法会告诉你,法律是怎么解决你婚姻里那些事儿的现实生活中,父母催生屡见不鲜,让原本想多享受几年二人世界的小夫妻,尤其是女方百般无奈如果夫妻双方对生育的意见不一致,更让女方苦恼那么,在生育方面,女性究竟有哪些权利?又会对婚姻有哪些影响呢?妻子擅自流产,丈夫可以据此提出索赔吗?小蔡和小谭是一对结婚3年的小夫妻妻子小谭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行政主管,工作尽职尽责,每天忙忙碌碌,暂时没有要孩子的打算虽然小蔡很喜欢孩子,也想尽早当爹,但考虑到小谭的想法,再加上两个人都还年轻,也就没再争执然而,每年春节回家,夫妻俩却不得不面对双方父母的灵魂拷问什么时候让我们抱孙子(外孙子)?小蔡越来越无法抵抗父母的压力,最后偷偷把妻子的避孕药调换成了维生素不久,小谭“意外”怀孕了得知小谭怀孕,小蔡喜笑颜开,赶紧把好消息告诉了双方父母小蔡心想生米已经煮成了熟饭,妻子就只能接受现实,把孩子生下来结果,小谭态度非常坚决,认为自己目前工作立足未稳,不宜生子,否则职位难保虽然小蔡的父母赶过来百般劝说,小谭还是一意孤行地做了流产手术伤心气愤的小蔡一气之下和小谭分居了本以为等小蔡冷静下来,事情就过去了,谁知,小谭却接到了法院传来的离婚起诉状原来,小蔡已经诉至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小谭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巨大精神损失费律师评析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是否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由于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女性生育子女要历经受孕、怀孕、生产近10个月的时间,无法由男性替代而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当男方的生育决定权与女性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发生冲突时,应当让步也就是说,女方既有不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生育的权利女方单方面选择生育子女,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女方单方面选择终止妊娠,也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的丈夫认为妻子不能生育是重大的生理缺陷;妻子不肯生育是自私自利的表现;妻子怀孕后又决定终止妊娠,更是对丈夫的冒犯和不尊重,从而暴跳如雷但作为丈夫,不能对妻子过分苛责,因为妻子不是生育工具,以上种种均不构成妻子在婚姻中的过错面对不能生育的妻子,这场婚姻可以主张无效吗?小强和小美结婚5年,也是充满痛苦和纠结的5年5年间,两个人为了求子经历了漫漫求医路西医中医、大医院小诊所、偏方古方,小强和小美也都尝试过药片大把大把吃,药汤大口大口喝,5年折腾下来,小美心力交瘁,消瘦脱发,婚前的水灵美女变成了婚后的憔悴大妈最终,所有的努力都成为泡沫,多家医院均做出了小美不能生育的残酷诊断小强彻底失望了,也对妻子产生了怨恨,更对自己的婚姻感到后悔有朋友对他说,小美不能生育,其实根本不适宜结婚,这对小强不公平,建议他去法院起诉,主张婚姻无效律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但是,女性不能生育,并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女性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几种
1.性病
2.严重的精神病,主要有精神分裂;W、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类型的严重精神病
3.重症智力低下
4.患有其他类型的传染性、遗传性疾病而未治愈的,也应禁止结婚关于有生理缺陷(即无性行为能力)能否结婚,第一部《婚姻法》是做了禁止性规定的但因为生理缺陷不属于疾病,且无传染、无遗传,对社会没有危害所以到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取消了这项规定,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无性行为能力,但愿意与之结婚,婚姻登记机关不干涉但如果婚前不知,婚后发现“上当”,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夫妻俩对生育问题争执不下,可以离婚吗?文章开头的小蔡和小谭,小蔡起诉离婚并索赔,虽然法院并没有支持小蔡精神损害的赔偿要求但是,小蔡仍然坚持离婚,认为“小谭有独立生育决定权,我尊重她的选择;但是,她作为我的妻子,自作主张做流产手术,杀掉了我们的孩子,我认为她对我没有夫妻感情,我不愿意再持续这场冷冰冰的婚姻”法院多次组织调解,但小蔡态度坚决,不肯回头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律师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也就是说,女性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生育,但也要谨慎考虑对于婚姻的影响;男性虽然不能强制女性生育,但他也有生育子女的权利,这个权利可以通过解除现有婚姻,重新建立婚姻来解决女性处在生育期,男性不得单方提出离婚小蔡最终得以离婚,其实是在双方矛盾积压许久的情况下但是,如果小谭刚做完流产手术一个月,小蔡就到法院起诉离婚的话,法院一定会驳回小蔡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原因很简单,在这个阶段,女性的身体需要恢复、调养,不能承受巨大的精神刺激法律如此规定,是对女性的特别保护和关爱当然了,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