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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异常行为公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投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投标行为,维护良好的进场交易秩序,提高交易活动质量和效率,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XX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参与XX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招标项目的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投标人应自觉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招标文件中的有关投标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第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下列异常行为的,均将被记录并公示
(一)在交易主体注册时填写的基本信息与提交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信息等不一致,退回后再次填写错误的;
(二)资格预审通过的,但不提交投标文件的;
(三)对开标的程序或者内容未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事后又对此进行投诉的;对评标结果未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事后又进行投诉的;
(四)在开标时用不正当手段干扰开标工作的;
(五)提交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不按规定时间解密的,系统或技术原因除外;
(六)提供虚假资料参与投标的;
(七)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应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不按规定进行回复的;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的;
(九)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存在“文件创建标识码”、“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等情形的;
(十)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十一)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
(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十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相互混装的;
(十五)投标人撤销投标、放弃中标资格或放弃中标的;
(十六)被评标(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为违法违规的;
(十七)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第五条中心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发现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异常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记录每周统计上一周发现的异常行为记录,并定期在中心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有投标人、发生时间、异常行为描述等第六条公示期为一年,公示情况将通报至投标人和监管部门在公示期内,投标人能及时整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中心批准的,可适时缩短公示时间,但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月第七条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将报送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