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公司经营规范化管理商业企业加班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公司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主管人员需于办公时间外随时指派其所属员工加班,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第二条加班员工应于加班的翌日填报加班报备单〃并依序呈请批示,并凭之核发加班费第三条加班费以每3小时为半日依其基本工资核算,不足3小时或超过3小时者按比例折算第四条加班费于次月10日连同工资同时发放第五条下班后半小时起,且加班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上者始准视为加班第六条主管以上人员及领有职务加给者,不可申请加班费第七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须呈请总经理核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