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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应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三条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工作《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5年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地方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以下简称发证部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各级发证部门及发证项目第五条发证部门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核,或者自行组织考核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制度等要求设区的地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条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此基础上形成考试机构备选库并发布发证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从考试机构备选库内选择考试机构委托考试,并加强对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七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地方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二章考试机构与考试大纲第八条考试机构应当考培分离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名;三建立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果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管理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核方式和合格指标;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核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试管理人员、分项责任人和考评人员分项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程师或者高级技师及以上职称;考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5年及以上、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悉考试程序、考试管理、考试内容及评分要求等;七考试现场应当配备信息化人证比对系统,并且留存考试影像资料;鼓励在考试机位设置自动视频抓拍系统第九条考试机构主要职责一公布考试机构的名称及地点、考试种类和作业项目、报考条件、考试计划、考试程序、审批发证程序等;二公布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范围、项目;三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四公布和上报考试结果;五建立作业人员考试档案;六向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等第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点和考试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因特殊原因,需要利用非本机构的考试基地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应当事先报发证部门同意第十一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制定和颁布作业人员考试大纲,主要内容包括一适用范围;二作业项目的分级、作业人员的报考条件;三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四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五考试机构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以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等第三章考试与发证第十二条作业人员考试及发证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其他要求第十四条申请人员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见附件B,1份)二2寸照片3张;三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四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相应考核大纲有要求的;五体检报告1份,相应考核大纲有要求的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机关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第十五条发证部门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发证部门应当公布受理结果、委托的考试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申请人应当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不予以受理的,应当公布不予受理结果,并说明原因;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至少提前2个月公布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等事项需要更改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公布第十七条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题库建设,并确保每份考试试题的数量不超题库试题总量的5%第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应考试大纲组织考试考试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考试管理制度,确保考试工作质量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种类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考试实行百分制,70分合格第二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公布,并提交发证部门考试成绩有效期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可以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发证部门自行组织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上要求第二十一条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考试结果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作业人员证》第四章复审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工作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C,1份;二《作业人员证》原件;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无违章作业及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第二十三条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复审合格一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二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的;三在持证期间《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中断未超过1年的;四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需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复审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核实《作业人员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核实的,申请人应当回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第二十五条发证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复审能够当场审查的,应当场办理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复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发证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及相关复审资料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第二十六条复审不合格、证书有效期逾期未申请复审的持证人员,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需重新申请领证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考试机构应当建立作业人员考试档案,内容应当包括考试人员名单及成绩、考试试卷、操作技能考试记录、现场考试记录含现场考试影像等档案保存期至少10年第二十八条发证部门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发证档案,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换证申请表》、考试机构上报考试结果、审批记录、结果发布的文件、发放记录等档案保存期至少10年第二十九条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发证人员相关信息上传“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第三十条《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如果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考试成绩发布1个月以内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20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复;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诉发证部门自行组织考试的,申请人向发证部门提出复核要求第三十二条《作业人员证》可采用电子证书形式,并应加印二维码方便查询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13同时废止附件A作业人员证样式封面封二第1页第2页~第3页第4页~第6页第7页~第9页第10页附件B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附件C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注“没有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证明”由领证时指首次复审或者上次复审以来的用人单位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姓名: 身份证号:二维码区域考试合格项目取证复审记录聘用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姓名性别照片身份证号 学历工作单位工作单位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申请作业项目申请项目代号工作简历相关资料□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1份,相应考核大纲有要求的□体检报告1份,相应考核大纲有要求的声明本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签字年月日用人单位意见申请人在非户籍工作所在地申请时需填写本栏用人单位 加盖公章年月日姓名性别照片通信地址学历邮政编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请复审作业种类申请复审作业项目代号证件编号首次领证日期是否委托考试机构申请办理复审手续 □是□否用人单位单位地址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持证期间工作业绩以及培训教育情况复审资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没有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等不良记录的证明声明本人对所填写的内容和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 签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