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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活动协调运行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建立协同高效的社会应急救援队应急救援统一指挥调度机制,确保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有效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定所称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和红十字会、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下属的主要开展应急业务、并在县以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登记的社会组织第二条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辖区内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监督管理(含省级登记注册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第三条经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信息登记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全部录入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调度平台,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统一指挥调度第四条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挥调度工作第五条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原则上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开展救援任务县级应急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县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统一指挥调度全县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无法满足应急救援需求时,由县级应急指挥部或应急管理部门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提出应急救援需求第六条主动要求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活动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事前应向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经县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参加应急救援活动县级范围内参与救援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应急管理局确定跨县参与救援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市应急管理局确定跨市参与救援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应急管理部门逐级报至省应急管理厅确定第七条未经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统一调度,原则上不得前往事发地第八条经统一调度参加救援活动的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应及时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保持沟通协调,接受事发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第九条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事发地应急指挥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决定救援任务是否终止救援任务结束后,认真撰写救援工作总结和工作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