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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合伙合同甲方:身份证号:乙方身份证号各方本着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就合伙经营酒店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伙项目
(一)项目范围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经营地
(四)项目期限自—年—月—日至一年—月—日,共—年第二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和财产份额的转让
(一)合伙人甲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出资,按设计预算先地付前期装修等费用,做好资金登记,经乙方签名,累计人民币万元
(二)合伙人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出资,计人民币万元
(三)各合伙人的出资,于一年—月—日以前交齐或核实清楚
(四)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一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五)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第三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股东会议达成一致的分配方案为依据,按出资多少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股东会议达成一致债务承担为依据,按出资多少的比例承担(特别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1-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三)项目期间,合伙人依据本合同的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人项目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第四条合伙委托人,各合伙人事务的执行
(一)各方合伙人委托,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其权限为一是对外开展业务;二是以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财务做到日清月结;三是负责登记核实每日酒店所需要的货物,款项;四是支付合伙债务
(二)其他合伙人不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委托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并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收益归双方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双方合伙人承担
(三)合伙人约定或者经双方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合同约定的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的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2)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八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4-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一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六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第十一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第十二条附则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甲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乙方(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名)签约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