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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卫生管理制度【详细】公共场所一旦发生消防安全事故,如果处理不当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非常重要结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各公共场所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二、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三、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四、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五、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六、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完善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八、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九、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十、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十一、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十二、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十三、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十四、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十五、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2.集会、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3.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4.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十六、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全面具体】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民的健康,酿造舒适、卫生的公共场所,结合上级相关卫生管理要求制定以下卫生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五、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I
(三)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六、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七、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八、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