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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女子学院教学质量工程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和加强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学院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XX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中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指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创新实验基地建设、教学改革研究立项、精品课程等项目的建设经费第二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来源为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等上级拔款、企事业单位资助、学院配套经费及学院专项经费学院从事业费中单列“质量工程”专项经费并纳入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对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按1:1的比例给予经费资助第三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全部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规划、专项管理、单独核算、绩效考评,确保专款专用第四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属于专项经费,按照《XX省普通高等学院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其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第二章基本管理办法第五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开支实行系(部、中心)主任和项目负责人(主持人)负责制凡专业建设、团队建设经费由系(部、中心)主任负责,精品课程、教学改革项目由项目主持人负责,项目经费由财务处和教务处共同管理第六条“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或系(部、中心)主任是其主持项目的经费使用责任人,对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全面负责,按项目下达部门(单位)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1.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负责制定“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支出计划
2.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核定购置设备品类、数量和金额
3.审核项目经费报销凭证
4.项目负责人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负责,经费开支必须按项目申请书中的预算项目列支,且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齐全第七条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每年的经费预算预算包括当年立项项目的当年使用经费、往年未结题项目当年可使用经费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和配套经费的下达,项目经费支出报销,以及对经费开支的监督和检查第八条项目经费采取票据报销的方式支付,按学院报账程序签字报销第九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先收后支,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对当年度项目结余经费不得随意终止“质量工程”项目经费应于项目完成(结题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决算手续,否则,该项目结余经费暂停使用并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可用于项目组所在系(部、中心)其它“质量工程”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十条“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按其来源不同,开支范围有所区别经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书中的经费预算是教学科研经费支出范围的具体执行依据,应按其贯彻执行,在实施中可按照各预算子项目10%的幅度调整使用第十一条各项经费总额的95%作为项目研究及活动费用,5%用于项目管理费用,由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按规定掌握使用第十二条项目研究费用,主要用于与“质量工程”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项目支出,包括:
1.项目建设业务费指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而进行的材料建设、论文发表、论著出版、高质量多媒体课件制作、网络教学资源建设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业务经费
2.人员经费指用于项目建设、检查、鉴定验收所开支的项目组成员和聘请专家所支付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等开支
3.设备、软件购置费用于项目研究、演示等必需设备的采购费用以及必要的软件、图书资料、影音制作等费用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办理
4.考察指用于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开展项目建设所需要的办公用品、文具、配件、耗材、资料收集复印、打印、翻拍、印刷等费用以上经费开支中,项目建设业务费不得低于项目总经费的60%,人员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财务处将严格按比率执行经费开支第十三条项目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学院组织申报、评审、结项、鉴定、验收、教学成果评奖及管理等的组织工作教学管理部门可以从“质量工程”经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5%的经费作为“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质量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必要开支第十四条项目按期完成或提前完成并经鉴定或验收合格者,应及时办理结项手续,上交原项目经费本延期结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五条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者,停止对该项目的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因不可抗力需终止研究工作的,须向教务处提出报告,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复后,作因故中止项目处理,剩余经费返还学院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自觉接受财务、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财务处提请学院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国家和省政府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