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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天津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管理制度第二条学位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理、程序规范原则,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位授予质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学院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二章学位评定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第五条学位办公室为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常设办公机构,学位办公室由教务部代行职能第六条各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系应届毕业学生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第七条学院每年将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天津市学位办公室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第八条凡学院注册的本科毕业生,在学院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学习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九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可授予学位第十条毕业或结业离校未取得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照规定修完所缺学分,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可补授学位第十一条学生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未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的;
(二)受到行政处分尚未解除或终止的;
(三)因考试作弊受处分的;
(四)毕业论文作假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的第十二条因考试作弊而受到处分(开除学籍除外)者,凡能改正错误,不断上进,不再有考试违规行为发生,在学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其具体条件由学院学位委员会另行规定),可在毕业当年或毕业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填写《XX学院恢复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申请表》(表1-1),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审议通过,可授予学位.第十三条发生下列行为的属于毕业论文作假(-)购买、出售毕业论文或组织毕业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或者组织毕业论文代写的;
(三)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最终提交的毕业论文经查重达到35%以上的;
(四)在毕业论文写作中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第十四条有毕业论文作假行为的学生,属于在校生的,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毕业后两年内且已经获得学士学位的,撤销其学士学位第十五条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通过校园网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年内,学院不再接受被处分人的学位申请第四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十六条学位授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各系在每年五月初对毕业学生学位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报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提出学位授予的毕业生建议名单;
(二)各系将学位授予的毕业生建议名单提交学院学位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投票表决做出学位授予或者不授予的决定,并形成学位授予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
(四)学院学位办公室制作学位证书并由学院颁发第五章学位授予争议与处理第十七条符合第十三条情况的,其受理程序为,教务部受理相关举报,并要求出具书面举报材料,组织校内专家组对举报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做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学生对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学位授予等决定有异议的,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请,委托学位办公室进行复核,并在15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学生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再受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学士学位证书格式,按照教育部规定由学院制定第二十条学生遗失或损坏XXXX年以前学院颁发的学位证书,按照规定一律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一条学生遗失或损坏XXXX年以后学院颁发的学位证书,可在学院学位办公室补办第二十二条在学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办法办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日起从XXXX级开始施行;经XXXX年12月14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了文件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