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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方法为了法律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工作,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以下是方法的具体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法律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年度报告体系,提高国有资产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夯实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数据基础,为编制政府资产报告供应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我国有关,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执行行政或者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掌握的,纳入本单位核算,依法确认为我国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第四条本方法所称资产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年度终了,依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编制报送的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状况的文件,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依据我国资产管理和有关财务、会计的相关制度规定,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资产管理内部掌握体系,做好各项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实相符,保证资产报告数据的真实精确完整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应依据“统一法律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其次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好资产报告的编制、汇总、分析、报送等工作,依据各自职责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第八条财政部是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格式、内容以及相关编报要求;
(三)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有关方面供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状况;
(五)负责指导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并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六)组织开展中心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第九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据行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准时报告工作状况;
(四)组织开展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相关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据财政部和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本部门资产基础数据库,完善本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准时报告工作状况;
(四)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编报质量的核查;
(五)负责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资产报告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规定和工作要求;
(二)做好相关财务会计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单位资产盘点工作,确保资产信息质量;
(三)依据本方法要求,仔细编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照实反映本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状况;
(四)依据相关规定准时向主管部门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第十二条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和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各中心部门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本部门资产报告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审核;各地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4月20日前完成资产报告审核汇总工作第三章报告内容第十三条资产报告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三部分构成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分为单户报表和汇总报表两类
(一)单户报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会计核算、资产盘点基础上对账簿纪录进行加工编制而成的资产报表,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总体状况以及房屋、土地、车辆、大型设施等重要资产信息
(二)汇总报表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依据财务隶属关系汇总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据形成的资产报表,主要反映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等总体状况涉密单位依据我国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资产报告工作,由主管部门报送汇总报表和汇总数据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是对资产报表编报相关状况的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数据填报口径等状况的说明;
(二)对数据审核状况的说明;
(三)对账面数与实有数、账面数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差异状况的说明;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状况第十六条分析报告应以资产和财务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状况,以及资产管理状况等进行分析说明,主要内容包括
(一)部门(单位)的基本状况;
(二)资产状况分析,包括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状况及缘由分析,与部门(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事业进展相关的‘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状况,国有资产收益规模及其管理状况;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阅历;
(四)资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缘由分析;
(五)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十七条财政部将依据相关制度方法的规定,视状况对资产报告格式、内容及相关编报要求进行修订第四章报告编报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做好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全面盘点资产状况,完善资产卡片数据,编制资产报告,并依据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第十九条资产报表数据应真实、精确、完整,表内数据、表间数据、本期与上期数据、资产与财务数据应相互连接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内容应全面详实其次十条资产报告编制完毕后,须经编制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的真实性、精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其次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应仔细、照实编制资产报告,不得有意瞒报、漏报、编造虚假资产信息第五章报告审核其次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报送的资产报告进行审核其次十三条资产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是否符合资产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编制内容是否真实、精确、完整,表内、表间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单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报表数据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是否全都;
(四)本期资产报告期初数与上期资产报告期末数、本期资产报告与同期财务报告同口径数据是否全都,数据差异是否合理合规,是否作出合理说明;
(五)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是否符合资产报告管理方法规定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其次十四条资产报告审核方式可以依据实际状况实行自行审核、集中会审、托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主管部门在报送资产报告前自行将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审核
(二)集中会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组织特地力气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依据财政部门的标准及要求集中进行审核
(三)托付审核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托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资产报告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其次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仔细做好资产报告审核工作凡发觉资产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连接等错误和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马上订正,并限期重报其次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实际状况组织专业人员或托付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报告进行检查或抽查第六章数据使用与管理其次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充分有效采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报告数据资料,全面、动态地把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状况,形成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其次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将资产报告数据作为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基础其次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资产报告反映的状况,结合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进展的需要,合理提出新增资产配置需求,严格掌握资产增量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资产报告反映的状况作为预算支配和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将资产报告数据作为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处置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有效采用资产报告数据,加强大型仪器、设施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讨论平台的建设工作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依据我国会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资产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妥当保管第三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依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外供应资产报告数据资料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时报送资产报告或报告质量不合格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完成或订正重报;对拒不完成资产报告工作的单位,除按统一要求推动的改革外,不予办理当年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二级及以下中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中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财政预算执行状况加强监管,对资产报告数据与单位年度部门预、决算数据不能连接全都的,应督促行政事业单位查明缘由,准时对发觉的问题进行订正和处理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仔细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资产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考核,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造成拖延报送或严峻数据差错的单位进行第三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报告编报审核过程中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造成资产报告差错严峻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等我国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三十九条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方法,其资产报告工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心各部门可依据本方法,结合实际状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四十一条本方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方法自2022年1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