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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资产盘点管理制度
1.目的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使盘点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保证其存货及财产盘点的准确性,明确相关人员的管理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2.盘点范围
2.1存货盘点包括原料、物料、在制品、制成品、商品、零件保养材料、外协加工料品、下脚品的盘点
2.2财务盘点包括现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的盘点
2.3财产盘点包括固定资产、保管资产、保管品等的盘点
2.
3.1固定资产包括土地、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生产器具等资本支出购置的资产232保管资产凡属固定资产性质,但以费用报支的杂项设备233保管品以费用购置的资产3,盘点规定
3.1盘点方式
1.
1.1年中、年终盘点
(1)存货由资产部或经管部会同财务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2)财务由财务部与会计室共同盘点
(3)财产由经管部会同财务部于年(中)终时,实施全面总清点一次
3.L2月末盘点每月末所有存货,由经管部会同财务部实施全面清点一次(经管项目500项以上时,应采取重点盘点)
4.L3月份检查由检核部(总经理室)或财务部,会同经管部,做存货随机抽样盘点
3.2人员及职责321总盘人由总经理担任,负责盘点工作的总指挥,督导盘点工作的进行及其异常事项的裁决322主盘人由各部门主管担任,负责盘点的实际工作323复盘人由总经理室视需要指派事业部经管部门的主管,负责盘点的监督324盘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点计数量325会点人由财务部指派(人员不足时,间接部门支援),负责会点并记录,与盘点人分段核对、确实数据工作326协点人由各事业部财务经管部门指派,负责盘点时料品搬运及整理工作327特定项目按月盘点及不定期抽点的盘点工作,亦应设置盘点人、会点人、抽点人,其职责亦同328监点人由总经理室派员担任
3.3准备工作
3.
3.1盘点编组由财务部主管于每次盘点前,依盘点种类、项目编排“盘点人员编组表”(略),呈总经理核定后,公布实施
3.
3.2经管部将应盘点的财物及盘点用具,预先准备妥当,并由财务部准备盘点表格
(1)存货的堆置,应力求整齐、集中、分类,并予以标示
(2)现金、有价证券及租赁契约等,应按类别整理并列清单
(3)各项财产卡依编号顺序,事先准备妥当,以备盘点
(4)各项财务账册应于盘点前登载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应由财务部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利用“结存调整表”(略)一式两联,将账面数调整为正确的账面结存数后,第二联财务部自存,第一联送经管部
3.
3.3盘点期间已收料而未办妥入账手续者,应另行分别存放,并予以标示
3.4年中、年终全面盘点
3.
4.1财务部经总经理批准,签发盘点通知,并负责召集各部门的盘点负责人召开盘点协调会后,拟订盘点计划表,通知各有关部门,限期办理盘点工作
3.
4.2盘点期间除紧急用料外,暂停收发料,各生产单位于盘点期间所需用的领料,材料可不移动,但必须标示出
3.
4.3原则上应采取全面盘点方式,特殊情况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改变方式进行
3.
4.4盘点应尽量采用精确的计量器,避免用主观的目测方式,每项财务数量,应于确定后,再继续进行下一项,盘点后不得更改345盘点物品时,会点人应依据盘点人实际盘点数,详实记录“盘点统计表”(略),每小段应核对一次,无误者于该表上互相签名确认后,将该表编列同一流水号码,各自存一联备日后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点盘点完毕,盘点人应将“盘点统计表”汇总编制“盘存表”(略)一式两联,第一联由经管部自存,第二联送财务部,供核算盘点盈亏金额
3.5不定期抽点
3.
5.1由总经理室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指派人员抽点可由财务部填制“财物抽点通知单”(略)于呈报总经理核准后办理352盘点日期及项目,原则是不预先通知经营部
3.
5.3盘点前应由会计室利用“结存调整表”将账面数先行调整至盘点的实际账面结存数,再行盘点354不定期抽点应填列“盘存表”
3.6盘点报告
3.
6.1财务部应根据“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表”(略)一式三联,送经管部填列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对策后,送回财务部汇总转呈总经理签核,第一联送经管部,第二联转送总经理室,第三联自存财务部作为账项调整的依据362不定期抽点,应于盘点后一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年中、年终盘点,应由财务部于盘点后两星期内将“盘点盈亏报告表”呈报上级核示363盘点盈亏金额,平时仅列入暂估科目,年终时始以净额转入本期营业外收入的“盘点盈余”或营业外支出的“盘点亏损”
3.7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盘点
3.
7.1现金、银行存款、零用金、票据、有价证券、租赁契约等项目,除年中、年终盘点时,应由财务部会同经管部共同盘点外,平时总经理室或财务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372现金及票据的盘点,应于盘点当日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账后进行
3.
7.3盘点前应先将现金存放处封锁,并于核对账册后开启,由会点人员与经管人员共同盘点374会点人根据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现金(票据)盘点报告表”(略)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认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存,第二联财务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
3.
7.5有价证券及各项所有权等应确定核对认定,会点人根据实际盘点数详实填列“有价证券盘点报告表”(略)一式三联,经双方签订后呈核第一联经管部存,第二联财务部存,第三联送总经理室,如有出入,应即呈报总经理批示
3.8存货盘点
3.
8.1存货的盘点,应于当月最末一日进行
3.
8.2存货原则上采用全面盘点,如因成本计算方式无需全面盘点,或实施上有困难者,应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改变盘点方式
3.9其他项目盘点
3.
9.1外协加工料品由各外协加工料品经办人员,会同财务人员,共同赴外盘点,其“外协加工料品盘点表”(略)一式三联,应由代加工厂商签认第一联存经管部,第二联存财务部,第三联送总经理室392销货退回的成品,应于盘点前办妥退货手续,含验收及列账393经管部应将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权证的影印本,送交财务部核查
3.10注意事项
3.
10.1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必须深入了解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
3.
10.2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必须依规定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复盘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该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
3.
10.3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故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务的进出及移动
3.
10.4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须经盘点人员签认方能生效,否则应查究其责任
3.
10.5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定资料为依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登记
3.
10.6盘点人员超时工作时间,可报加班或经主管核准轮流编排补休
3.
10.7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复盘人指挥监督
3.
10.8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主盘人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11奖惩
3.
11.1盘点工作事务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遵照办理表现优异者,经主盘人签报,给予奖励
3.1L2违反本办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盘人签报人力资源部议处
3.12账载错误处理
3.
12.1账载数量如因漏账、记错、算错、未结账或账面记载不清者,记账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应呈报总经理议处
3.
12.2账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均由直接主管签报总经理议处
3.13赔偿处理财、物料管理人员、保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呈报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3.
13.1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盗窃、损失或盘亏者;
3.
13.2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3.
13.3对所保管的财务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财产清查制度
1.目的为确保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管理在公司各项业务工作中涉及财产使用、支配、的各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财产清查是通过对实物、现金进行实地盘点和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的核对,来确定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的实存数,并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3.管理规定
4.1财产清查范围
3.
1.1固定资产(包括租入的和租出的)、材料、专项物资(包括在途、委托外单位加工和保管的)、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
3.
1.2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银行借款、有价证券等
3.
1.3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3.2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应由公司领导人牵头,财务部会同行政部及相关部门的人员一起进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清查应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
3.3财产清查的方法
3.
3.1对实物的清查一般采取实地盘存法
3.
3.2清查时应注意
(1)实物保管人必须在场,并且要参加盘点工作,以便明确经济责任
(2)应当按照清查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既不重复也不要遗漏
3.4对库存现金的盘点
3.
4.1对库存现金的盘点也是采取实地盘存法在盘点时,现金保管人员也必须在场,以便明确责任对现金的盘点一般在一天的业务结束之后进行,必要时可以进行突击抽查
3.
4.2对现金的盘点必须注意
(1)不允许以白条抵充现金
(2)不得超过库存限额
3.5银行存款的清查对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方法是与银行核对账目根据银行的对账单,与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用以查明双方的账目是否相符
3.6往来款项的清查办法债权、债务等各项往来的清查,主要是采取同对方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企业在保证自己所记账目正确完整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一份寄给对方双方核对相符,在对账单上盖章退回企业如果数字不符,应注明情况,退回企业,这时要积极查明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3.7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
3.
7.1发生账实不符的现象是常见的,但形成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工作上的差错,有的是由于生产技术上或经营管理上的问题,有的是来自自然界的影响对在财产清查中确定的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通过进一步调查研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3.
7.2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属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经济责任,报请有关领导决定;
3.
7.3涉及贪污盗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会同有关部门或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3.
7.4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固定资产和超储积压的材料物资,报经审批后,应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3.
7.5对清查中发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和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I,及时加以改进
4.8违规处罚办法
4.
1.1违反上述规定,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处以20—500元罚款
4.
1.2违反上述规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3.
8.3违反上述规定并触犯法律的责任人,除按照《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承担相应责任,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