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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章交通事故处理的权限及范围第二条发生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以事故单位为主,协助地方交通部门处理肇事驾驶员及责任人的处理由公司交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交警部门的处理决定研究处理第三条除第二条规定的事故外,由事故单位按照本单位规定自行处理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在地方交警部门处理结束一周内,将事故的原因和处理决定并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车辆定损单及有关资料的复印件报公司行政部备案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发生交通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公司行政部上报公司主管领导严禁瞒报交通事故,对瞒报交通事故的单位和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第四章对肇事驾驶员的处罚第五条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驾驶员责任,对其处罚分以下四种
(一)负全部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处罚
(二)负主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7%处罚
(三)负同等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5%处罚
(四)负次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处罚第六条直接经济损失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为准不得扣除保险理赔部分第七条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三万元时,其超过部分按2%比例处罚第八条遇有以下情况,所有责任由司机个人承担
(一)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罚款的,司机自行承担所有罚款
(二)车辆未停放至适当位置造成损失的,司机自行承担交警罚款及维修费用
(三)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使用公车并造成损失的,罚款200元/次并承担所有损失费用
(四)未经公司领导同意将公司车辆借予他人使用并造成损失的,罚款200/次并承担所有损失费用
(五)对上述现象的发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屡教不改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九条遇有以下情况,可以免除司机的个人责任
(一)在公途中,非自身原因,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各类事故及损毁
(二)已向公司报备身体不适出车,主管负责人仍指派任务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未尽事宜由公司主管领导及行政部研究决定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从2021年9月13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