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各级医疗机构医院医疗设备购置审批制度
一、各业务科室应根据临床、科研、教学工作需要按年度编报设备计划,10万元以上设备应填写计划论证表,由医疗设备管理部门汇总后,交医疗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年度计划,并由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购置大型医疗设备,必须先编写可行性报告及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申请表,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执行(以省卫生厅文件为准)
三、对紧急情况或临床急需的医疗设备,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交院领导批准后,优先办理
四、各业务科室不得对外签定订购合同或向厂商承诺购置意向参加各类会议时,可将会议上厂商介绍的产品资料带回本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五、对各类设备所需的耗材、配件,应做好计划由医疗设备管理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六、对科研项目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应根据科研经费、批准项目,由科教部门统一提出计划,报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分管领导批准执行
七、对于赠送、科研合作、临床试用或验证的医疗设备,必须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设备和医疗管理部门审核,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执行对违反规定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由当事人承担有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