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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未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切实加强对未聘人员的管理,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学校事业编制职工,在本单位没有被聘任工作,均由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登记接收,范围如下
(一)经本单位政领导集体确认无适合岗位聘任的人员;
(二)拒聘人员第三条未聘人员的管理
(一)未聘人员上交程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研究,认真填写《XX大学未聘人员登记表》,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并由未聘人员本人签名后,交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未聘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人才交流中心注册登记,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无故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二)未聘人员在校人才交流中心待聘期间必须参加中心安排的各项活动和临时性工作,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三)未聘人员应服从人才交流中心的安置,本人不服从或经二次安置试用不合格被退回者,校人才交流中心不再,由本人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四)凡正在使用编制外用工的单位,不得拒绝接收人才交流中心人员学校各单位在正式接受未聘人员前允许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内待遇仍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并且时间连续计算试用合格后办理校内调动手续,并从试用开始时起补足工资试用不合格者仍由人才交流中心接收管理第四条未聘人员的待遇
(一)未聘人员在待聘期间享有与受聘人员同等的社会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遇有调资,按政策规定办理档案工资
(二)未聘人员进入校人才交流中心,自下月起按其个人基本工资为基准发放生活费第十三个月起按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三)拒聘人员进入校人才交流中心,自下月起停发生活费及各项福利待遇
(四)未聘人员在校人才交流中心待聘期间,有从事经济活动,且收入超过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学校可停发其生活费及各项福利待遇第五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XX大校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