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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
(二)课时训练含答案及解析
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
1、2004年10月,蔡某和黄某分别被判处管制和有期徒刑2年,其中黄某还被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4年下列有关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O O A、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B、执行机关应当按照判决,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地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被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当遵守的规定C、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原所在地单位协助进行监督D、被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其原所在地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解除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参考答案】A【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2、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A、受托人B、委托人与受托人共有C、委托人D、由双方另行约定结束后)例如被害人在自己的摩托车被盗的第三天忽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窃者骑着此时显然只能先自行夺下摩托车,而不能等待警察来帮助自己(那时盗窃者早已逃之天天了)这种行为就不能叫正当防卫,而只能叫自救行为因此,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自救行为就是正当防卫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自救行为就是自救行为
17、公司在下列情况中,不符合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的事项有:0A、A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为8000万元B、B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既无一家国有企业也无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部门C、C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D、【参考答案】C【解析】分析AD项是属于证券法16条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而不是证券法18条规定的“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故AD项不应当选B项是旧公司法159条的规定,已经作废只有C项符合题意根据证券法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18、下列情形中,不需回避的是A、书记员李某是本案被告的股东B、审判员张某为本案原告的大学同学10C、审判长王某与本案原告代理人常在本院办案的何律师认识,但无私交D、人民陪审员赵某为本案原告的叔叔【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回避的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应予回避的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人应予回避的人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故本题选项为Co
19、甲基层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张某不服在法定期间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请问如果一审法院重审后仍然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A、二审法院可以再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两次重审后仍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改判B、一审法院重审后,张某又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不能再裁定发回重审,只能在查清事实后改判C、二审法院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没有次数限制,当然也可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D、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重审后仍然证据不足的案件,应该宣判无罪【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第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于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只能一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经过查证,只有部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只就该部分罪行进行认定和宣判;对于查证以后,仍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不得拖延不决,迟迟不判A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两次是不正确的,重审只能发回一次C选项说没有次数限制就更不正确D选项也是不对的,二审法院对重审后证据不足的,应该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是直接宣判无罪所以只有B选项是正确的,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只能是一次,重审后仍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由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直接改判,二审法院审理后仍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应该宣判无罪
1120、甲租赁公司向乙财务公司借款20万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便将出租给丙公司使用的一台吊车出质给乙公司甲公司随即通知了丙公司,后甲公司因经营困难又将该吊车出卖给丁公司,并通知丙公司将该吊车交付给丁公司对于甲公司的出质和出卖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出质行为不生效力,因为甲公司未实际将该吊车交付给乙公司B、甲公司的出质行为已发生效力,因为甲公司已通知了丙公司C、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无效,因为丙公司对该吊车仍享有质权D、甲公司的出卖行为效力未定,因为乙公司对该吊车享有质权【参考答案】A【解析】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由此可知,乙对甲并不享有质权同时,甲由于对该吊车享有的所有权,所以其将吊车出售于丁公司的行为有效
21、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总经理由谁任免?A、A证券业协会B、B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C、C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D、D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参考答案】B【解析】第一百零七条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22、关于侵犯财产罪及相关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用假币到电器商场购买手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乙受王某之托将价值5万元的手表送给10公里外的朱某,乙在路上让许某捆绑自己,伪造了抢劫现场,将表据为己有报案后,乙向警方说自己被抢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12C、丙假冒某部委名义,以组织某高层论坛为名发布广告、寄送材料,要求参会人员每人先邮寄会务费1万元丙收款50万元后潜逃丙的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罪D、丁为孩子升学,买了一辆假冒某名牌的摩托车送给教育局长何某丁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参考答案】B
23、人民法院在审查民事起诉时,发现当事人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通知当事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受理B、裁定不予受理C、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D、应予受理,审理后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裁定驳回起诉【参考答案】C【解析】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选C.
24、下列哪一项信息是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均应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A、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B、社会公益事项建设情况C、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D、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参考答案】A
25、下列选项中,哪种情况在民事诉讼中不应视为撤诉?13A、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B、原告人申请缓交诉讼费,法院未批准,原告仍不交的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D、原告经合议庭批准,中途退庭的【参考答案】D【解析】《民诉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规定,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所以,依法条规定可知,A选项可以视为撤诉,不符合题干,D选项不可按撤诉处理,因为原告已经经法庭许可D选项符合题干,应当选《民诉意见》第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因此,依法条可知,B选项情形可以按撤诉处理,不当选《民诉意见》第159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因此,C选项情形可以按撤诉处理,不当选
26、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参考答案】D【解析】本案的要点在于银行已经知道甲获得本票的方式不合法,属于对本票的无权占用,而其以赠与的方式讲本票给乙,乙没有支付对价,不是善意第三人,同样没有取得本票的有权占用,因此不适用无因性原则如果银行不知道此情况,则应当支付
1427、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O 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参考答案】D【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据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回避的后果是司法考试新的考点,考生复习时应注意复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28、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奇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承诺该承诺何时生效?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D、5月10日【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承诺的生效时间非对话意思表示发生拘束力的时间大体有表达主义、投邮主义、到达主义、了解主义各种主张,我国采纳的是到达主义《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529、故意毁坏李某汽车案中,张某聘请赵律师为辩护人李某聘请孙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年试卷二第22题)A、赵律师、孙律师均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方可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B、赵律师、孙律师均有权申请该案的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回避C、赵律师可在审判中向张某发问,孙律师无权向张某发问D、赵律师应以张某的意见作为辩护意见,孙律师应以李莱的意见为代理意见【参考答案】A【考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及诉讼地位【解析】本题公布的答案为A,但我们认为本题没有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同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据此,能够申请回避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本案中赵律师、孙律师作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选项B错误《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本题中,赵律师和孙律师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权在审判长许可的情况下向作为被告人的张某发问,选项C错误选项D考查的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辩护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不是犯罪嫌疑人、被16告人的代言人他们参与诉讼是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虽然在委托辩护人中辩护人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以后才能取得辩护资格,但是辩护人在接受委托以后,则取得了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过程中辩护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依照自己的意志,根据对事实的掌握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本题中的辩护人赵律师,有权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的规定独立发表辩护意见,而不受张某意志的左右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代表被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他们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权限范围来自于被代理人的授权,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因此,在本题中诉讼代理人孙律师应以其当事人李某的意见为代理意见据此选项D的前半句表述错误,后半句表述正确,不应当选选项A是关于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时间因公诉和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刑事诉
30、下列关于联合国的说法正确的有A、联合国大会对于选举托管理事会中须经选举的理事国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B、联合国安理会在向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的问题上适用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C、联合国安理会为制止侵略行为作出的决定,仅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D、联合国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并经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后委任【参考答案】D【解析】联合国大会对于一般问题的决议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对于重要问题决议采取2/3多数通过上述重要问题就包括托管理事会中须经选举的理事国的选举,故A选项错误安理会决议事项分为程序事项和非程序事项,安理会在向联合国大会推荐接纳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上,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故B选项错误安理会为制止和平的破坏、和平的威胁和侵略行为而作出的决定,以及依宪章规定在其他职能上作出的决定,对于当事国和所有的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故C选项错误秘书长是联合国的行政首长,他由安理会推荐,并经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后委任故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D
1731、
21、甲、乙合伙经营鸭绒业务,甲提供厂房,乙提供鸭绒双方请求丙以技术性劳务入伙,丙未予明确答复,但丙提供了技术性劳务,并参与了当年的分红,分红比例442O第二年因经营亏损,负债高达10万元对该债务承担发生分歧,丙认为自己不是合伙人,拒绝承担该债务为此,诉至法院该债务应如何承担?A、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B、甲、乙、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C、甲、乙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D、甲、乙对该债务承担按份责任【参考答案】B【解析】评析[测试点]合伙人的认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解析】《民法通则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本案中,丙虽未对是否入伙予以明确答复,但其提供技术性劳务并参与分红,以该条规定应认定为合伙人《民法通则意见》第48条规定“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因此,本案中的甲、乙、丙三人应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B项正确
32、曹某在1965年将民兵训练时使用剩下的子弹217发私藏家中床下的旧皮箱中直到2004年3月,小偷甲进入他家偷东西时发现并将子弹偷走后小偷甲被警察抓到,供出子弹出处,曹某案发曹某的行为:A、不构成犯罪B、构成犯罪,但是已过追诉时效C、构成私藏弹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D、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1965年的法律并未将私藏弹药规定为犯罪,所以不应该追究曹某的刑事责任【参考答案】C18【考点】追诉时效的起算;继续犯的概念【解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的犯罪最长经过20年就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我国刑法第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一个犯罪行为没有终了,那么它的追诉时效就始终不能起算而根据刑法理论,私藏弹药罪是一个典型的继续犯,其犯罪构成是以犯罪行为持续一段时间为要件,如果该私藏的行为始终处于一种继续或者持续的状态,那么这一犯罪行为就始终没有终了或者结束曹某私藏弹药的行为从1965年就开始,当中没有中断,一直持续了近40年,到案发还没有结束所以这一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就不能起算,司法机关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就构成非法持有、私藏弹药罪本案中,曹某私藏军用子弹217发,当然构成犯罪
33、下列哪种遗嘱形式不需要证人在场见证即为有效?A、口头遗嘱B、录音遗嘱C、自书遗嘱D、代书遗嘱【参考答案】C【解析】遗嘱的形式依《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除自书遗嘱外,口头遗嘱、录音遗嘱及代书遗嘱均需见证人在场见证因而该题正确答案是C.
34、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条规定的是A、有限制地接受反致制度B、排斥反致制度C、法律规避制度D、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参考答案】D19【参考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263条规定在技术咨询台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3、甲酒厂生产的“太岁康”高梁酒,在本省市场上颇有名气以后,乙酒厂推出“状元乐”高梁酒,其酒瓶开头和瓶贴标签的图样、色彩与“太岁康”几近一致,但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同对此,下列表述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因注册商标、商品名称以及厂名厂址均不相同,乙厂对甲厂不构成侵权B、“太岁康”商标不属省内知名,其标识又未获得专利,甲厂不能起诉乙厂侵权C、两种商品装璜外观近似,足以造成购买者发生误认,故乙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D、两种商品装璜虽然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参考答案】C【解析】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题中乙厂的行为虽不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但却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侵权此题答案中惟有C项肯定此种行为违法,因而作为单选题,显然它正确的可能性最大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B、甲仅需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C、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解析】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 ionofPublicOrer是指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公共秩序保留的结果是使依法院地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实体法没有得到适用,它是一种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依此,题中的表述即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故D项为正确答案本题考查的是对外国法的适用和排除,包括反致、法律规避制度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它们是完全不同的制度反致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合法的,而法律规避则是违法的,对于其各自的相关要件都要把握清楚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和完全反致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故意改变构成法院地国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准据法,而使对其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35、谢某对某公安局以其实施盗窃为由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报案人的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失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指纹一枚,及该指纹系谢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鉴定书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对报案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应当加盖某公安局、公安人员和报案人印章B、现场提取的指纹为物证C、某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均为直接证据D、根据某公安局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参考答案】B
2036、王老汉与张老汉订了一买牛合同王老汉向张老汉交付了两头牛,张老汉支付了相应价款,张老汉在宰杀该两头牛的过程中,发现一头牛中有牛黄并得款8000元,对该牛黄款的归属A、归王老汉B、归张老汉C、由王老汉与张老汉按份共有D、由王老汉与张老汉共同共有【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涉及慈息的归属问题依我国《合同法》规定,慈息自交付时起转移,除非当事入另有约定本题中,正确选项应为B
37、桥西区法院在开庭审判许某交通肇事案的过程中,许某的辩护人请求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并请求重新勘验依照法律规定,法庭正确的做法是什么?()A、应当决定延期审理B、应当决定中止审理C、可以决定延期审理D、可以决定中止审理【参考答案】C【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I65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因此,选Co
38、下列关于财产保全的说法不正确的是A、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1B、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0日内未起诉的,财产保全措施应解除C、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D、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而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受损失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A选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
1、3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B选项情形下期间为15日,所以B选项说法不正确,C选项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为Bo
39、某贸易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于2001年10月签订一铝材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贸易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4000吨铝材,某商场为建筑公司提供了保证后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与贸易公司约定增加1000吨铝材,但双方对于此事并没有征得保证人某商场的同意,只是贸易公司在事后通知了商场合同这个消息贸易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建筑公司提供了5000吨铝材,但建筑公司一直未交付货款贸易公司遂向某商场提出要求其代为偿还5000吨铝材的货款以及逾期交款的利息但商场认为双方对主合同进行变更时没有征得其同意,拒绝承担责任以下对商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析正确的是A、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前的4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B、商场对合同变更后的5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C、商场只对合同变更后增加的1000吨铝材的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责任D、商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参考答案】A22【解析】[参考答案]A[测试点]主合同变更情况下保证人的责任【解析】根据《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规定,商场应当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1款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条规定实际上改变了《担保法》第24条的规定,本案发生在《担保法解释》颁布之后,应当适用《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因此本题选A
40、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他的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院应当作出哪种决定?A、准予担任辩护人B、不准担任辩护人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参考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符合题意
2、甲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乙以自己的一处房产做抵押并登记,同时提出保证人丙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为其担保,但未约定实现债权的方式贷款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首先由丙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足部分以房产作价给付B、首先以房产作价给付,不足部分由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C、应当同向乙和丙企业主张担保责任D、银行有权选择放弃要求乙公司以房产作价给付,而直接要求丙企业承担责任23【参考答案】A,B,C【解析】《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某普通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三人设立,经营过程中持续亏损,欠丁一笔价值50万元的货款,现已到期而无力偿还下列哪些说法正确A、合伙企业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B、债权人丁可以依法提出该合伙企业破产清算申请C、债权人丁可以直接要求甲清偿这笔货款D、若该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甲、乙、丙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参考答案】A,B【解析】《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A错误,B、C、D正确
4、甲、乙系同事,甲经过研究,发明了一项技术成果,被乙秘密窃取乙将该成果转让给知情的丙使用,丙向乙支付了使用费半年后,甲得知此事,引起纠纷对于本案下列表达正确的有A、乙与丙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无效B、乙与丙对甲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甲所遭受损失C、在原有范围内丙有权继续使用该技术,但应向甲支付使用费D、甲可以请求乙支付使用期间的费用【参考答案】A,B,D24【解析】《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乙丙所签的合同是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因此该技术转让合同无效,A选项正确《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据此,本题乙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选项正确;丙不能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C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题中,乙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甲的损失,应向甲支付使用期间的费用,D选项正确
5、下述有关股东出资的命题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A、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B、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o C、股东一旦交付出资就不得抽逃出资D、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参考答案】A,B,D【解析】C项错在“股东一旦交付出资”就不得抽逃出资正确的命题应当是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6、自愿离婚须满足下列哪些条件?A、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B、取得子女的同意C、对子女有适当安排D、合理处理财产【参考答案】A,C,D25【解析】对于男女双方的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协议离婚中,“双方自愿”是基本条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
7、某租赁公司与某大理石厂订立于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赁公司按照大理石厂的要求购买某矿山机械公司生产的花岗石开采设备一套;租赁公司将该设备出租给大理石厂使用,租期6年,大理石厂按年交纳租金双方未就租赁期满该设备的所有权归属作出约定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在矿山机械公司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缺陷时,应由大理石厂向其行使索赔权B、大理石厂应当承担在其租赁期间该设备的维修义务C、大理石厂不按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D、租期届满时如租赁公司与大理石厂无法就设备的归属达成协议,也无法依《合同法》的规定确定时,该设备的所有权归租赁公司【参考答案】B,D【解析】[测试点]融资租赁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解析】《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据此规定,只有在租赁公司、矿山机械公司、大理石厂有约定时,才可以由大理石厂向矿山机械公司行使索赔权,故A不对《合同法》第247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故B正确《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故只要在经租赁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大理石厂仍不支付租金的,租赁公司才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故C不正确《合同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故D正确
8、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人的财产享有的担保物权下列关于别除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债权人行使别除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26B、别除权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C、别除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D、别除权的权利人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但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参考答案】A,B,c【解析】本题测试别除权的特点本题所涉及的几个选项均是别除权的几个特征,而D项属于错误的表述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2条、第35条规定了别除权
9、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的是A、甲有朋自远方来,甲不在,乙代甲招待甲之客人的行为B、甲为公司的董事长,甲以该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C、甲为贸易货栈,将乙委托给自己出卖的自行车以自己的名义出卖给丙的行为D、甲将邮局转来的给乙董事长的信件送给乙董事长的行为【参考答案】A,B,C,D【解析】本题涉及对代理与相关制度的区别问题在选项A中,乙代甲招待甲之客人的行为为道德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而代理行为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故选项A不为代理选项B,董事长甲的行为为代表行为,不为代理行为选项C,为行纪行为,不为代理行为选项D,为传达行为,不为代理行为故本题选项为ABCD
10、非诉讼法律事务与非讼案件相比较,有下列哪些区别?A、前者是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来解决,后者必须由法院来解决B、前者可能适用民事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而后者只受民事法律调整C、前者当事人对调解反悔的,可以起诉,后者一审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D、二者的解决程序都不通过诉讼法规定27【参考答案】A,B,C【解析】非讼案件是由民事诉讼法加以规定的
11、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包括哪些A、专利纠纷案件B、涉外案件C、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案件D、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参考答案】C,D【解析】详见《民事诉讼法》第21条
12、下列关于信用证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因此,如果买卖合同无效,申请人即可宣告所开立的信用证无效,从而阻止受益人议付B、虽然信用证交易建立在买卖合同的基础上,但信用证交易的标的物是单据而不是货物C、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是第一付款人,但是银行的付款义务以申请人付款赎单为前提,如银行付款之前申请人破产的,银行有权拒绝付款D、信用证交易与托收最大的区别在于信用证中银行提供信用,而托收则属于商业信用,卖方利益的实现完全依赖于买方信用的程度【参考答案】B,D【解析】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全凭买方信誉,银行不给予卖方以任何付款保证,而信用证是银行提供信用
13、张某欲为其62岁的母亲和8岁的女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为此,他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真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提问张某为其女儿投保的保险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张某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天未支付当期保28险费,事后保险公司与张某积极联系协商,但一年张某与保险公司仍未就此事达成协议,这可能引起什么后果?A、合同效力中止B、合同效力终止C、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D、保险人直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参考答案】A,D【解析】[解析]:《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第五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可知,当张某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后,可能产生两种后果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中的一个,其选择权在保险公司
14、根据条约和互惠,我国法院可以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在我国境内调查取证,但须满足下列哪些条件?A、外国法院请求的内容不得有违我国的公共秩序B、外国法院只能请求我国法院代为向其本国国民调查取证C、外国法院应用我国的文字提出书面请求D、外国法院只能请求我国法院根据我国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参考答案】A,C【解析】我国允许外国驻我国外交人员和领事在我国领域内直接调查取证,但对象只限于派遣国国民,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29D、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的情形构成不当得利,甲应返还,A说法错误.《民通意见》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不当得利的发生,如果受益人善意的,返还的不当利益以现存利益(包括现存孳息)为限,利益已经灭失的不须赔偿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恶意,返还时应返还本金及利息.甲为恶意,故返还的不仅为银行多绐付的1万元.B错误,C正确.利润应当收缴国家而非返还,否则又构成了新的不当得利,D不选.
5、铁路、公路、水上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属于A、级别管辖B、地域管辖C、指定管辖D、移送管辖【参考答案】B【解析】管辖有级别管辖、她域管辖,本题考查地域管辖、专属管辖、裁定管辖等
6、某晚,陈某(19岁)在回家途中,发现前面有一女青年孤身一人行走,遂心生歹意,尾随其后当行至某一黑暗僻静处时,陈某抓住该女青年,欲行强奸在女青年苦苦哀求下,陈某打消了强奸念头,转身离去对陈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A、犯罪未遂B、犯罪预备C、犯罪中止D、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C
15、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说法,下列哪些是错误的?A、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某项工作或工程的时间长度为准,当某项工作或工程完成后,劳动合同自行终止B、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不得解除、终止C、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D、若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该劳动合同就可以解除、终止【参考答案】A,B【解析】见《劳动法》第20条第2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又称无定期劳动合同它是指双方当事人不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终止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6、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参考答案】B,C30【考点】支票的期限【解析】本题公布答案为AC,我们认为正确答案应为BC《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予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甲在乙签发支票一星期后提示银行付款,但在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违反了见票即付的规定,故银行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A选项错误根据《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题中甲、乙约定2005年年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2006年1月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故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时,乙可以以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为由进行抗辩,拒付票据金额故B项正确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并不是说原因关系就此消灭在付款人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可以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行使追索权,同样也可以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基础关系中的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因此本题中,票据持有人甲如被银行拒付,其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乙支付房款故c项正确当选依据《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如果失票人找回票据,其仍然可以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经过公示催告程序,经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之后,票据权利才丧失因此D项认为票据一旦丧失,票据权利就消灭的看法是错误的故不当选综上,我们认为本题答案应为BC
17、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说法正确的是()A、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时,没有人数的规定31B、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不能履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C、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D、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参考答案】A,B,D【解析】A、B、D【解析】考点股东会会议讲解《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故A选项正确,当选第4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故B选项正确,当选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故C选项中“20日”的说法错误,不当选D选项正确,当选
18、陈华与李实在合同中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但未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后双方发生争议,陈华与李实就仲裁协议的效力看法不一当事人欲申请法院确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则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仲裁协议签订地法院B、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C、申请人住所地法院32D、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参考答案】A,D【解析】ADo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9、下列情形哪些不符合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A、原被告双方协商约定举证时限15天,法院予以认可B、被告乙在举证时限届满之后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原告甲同意质证,法院组织质证C、在一次延长举证期限后,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还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D、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法院为尽快结案要求其在原有举证期限内进行举证【参考答案】C,D【解析】CD《民事证据规定》第33条第2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故A不符合题意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法院对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组织质证,该项证据发生“失权”的效果,故B选项不符合题意当事人最多可以两次申请延期举证,并均由T-审法院决定是否同意,故C选项符合题意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所以D选项符合题意
20、有关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停止支付,下列正确的表述为A、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该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B、停止支付的效力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C、支付人收到止付通知后拒不执行的,在法院判决后,支付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D、支付人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有错误,可不停止支33【参考答案】A,B,C【解析】ABCo
21、我国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仲裁申请包括下列哪些选项?A、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B、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的争议C、婚姻、收养、监护、继承争议D、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争议【参考答案】C,D【解析】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第2条第2款第
(一)项、第
(三)项及该条第3款第
(一)项、第
(三)项
2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民事案件可以适用先予执行()A、汪老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的案件B、新华厂要求画行公司返还货物价款以购买生产急需的原料的案件C、工人张三因工伤事故要求工厂按照劳动合同给付医疗费用和工资的案件D、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要求买受人给付价金的案件【参考答案】A,B,C【解析】ABCo
23、陈嘉委托罗亦购买香尖牌茶叶一箱,罗亦到商场后发现该品牌茶叶已经卖完罗亦平时知道陈嘉也爱喝乌龙茶,就帮陈嘉买了一箱乌龙茶后陈嘉拒收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A、陈嘉拒绝受领的行为合法,罗亦的行为属于越权代理B、罗亦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因为是为了陈嘉的利益34C、陈嘉不得拒绝受领,因为罗亦有代理权D、不管陈嘉事后同意与否,罗亦的买受行为都有效【参考答案】A,D【考点】狭义的无权代理【解析】罗亦的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陈嘉可以拒绝接受茶叶,拒付茶款罗亦应当自己承担付款买荼的法律后果,无权向商场退货故A、D正确
24、张某与王某共同创办了甲普通合伙企业,约定张某负责合伙事务,王某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和执行,但是签订10万元以上的合同需经王某同意,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A、王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以合伙企业财产向陈某提供担保,担保无效B、王某自行与乙企业签订10万元的供货合同,张某拒绝追认合同效力,合同无效C、张某与不知情的朋友李某设立了丙合伙企业,丙企业与甲企业业务相同,丙合伙企业的设立无效D、张某自行将自己的房屋以大大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该买卖合同无效【参考答案】B,C【解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C选项中张某虽然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但是李某不知情,况且丙合伙企业已经依法成立,所以丙企业的成立有效张某自行与甲企业进行交易,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B项中的买卖合同有效
25、有关商标申请的如下表述中,符合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的是哪些A、同一申请人在两个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提出两份注册申请35B、同一申请人在同一类别不同品种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提出两份申请C、同一申请人在两个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两个不同商标的,应当提出两份注册申请D、同一申请人在同一类别商品上使用两个不同商标的,应当提出两份注册商标【参考答案】A,B,C,D【解析】见《商标法》第20-22条第二十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二条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6、甲欲承租乙的房屋,乙称该房需修甲言称可找人维修,乙表示同意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月税三百甲即人住,过了一月,仍不见乙维修,甲邀找人维修,支付一千元费用又过两月,天下大雨,房屋势危,甲遂提出解除租赁合同根据以上案例,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合同为定期合同,甲提前解除合同应负违约责任B、甲有权解除合同C、甲乙验收明知该房有瑕疵,故甲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合同D、乙应返还一千元于甲【参考答案】B,D【解析】本题考查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和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233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据此,可知B项正确36合同法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据此,可知该房的维修费用应由出租人乙负担,甲得主张乙返还维修费用一千元
27、甲厂于2001年10月向某市乙厂发出一份已盖章的订货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元,于11月上旬交货乙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一条“如有争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甲厂收到回函后,对乙厂改动意见不统一,故没有即时回话不久,乙厂送来货,甲接受其后,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乙厂要求在自己所在地仲裁解决,而甲厂则要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正确的表述是A、乙厂的承诺有效B、乙厂提出的是新要约C、合同已在履行,合同有效D、有关合同纠纷应向法院起诉解决【参考答案】B,C,D【解析】lt;合同法gt;第30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依此,乙方的改动是实质性变更,构成新的要约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甲方已经接受乙方交付的货物,并只是对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既然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那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依此,BCD项是正确答案
28、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下列哪些选项?A、主债权及利息B、违约金37C、质物保管的费用D、损害赔偿金【参考答案】A,B,C,D【解析】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9、甲从乙处购买黄牛一头,作价500元乙明知该牛有病而告知甲该牛没病,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因价格便宜而愿意购买在交易过程中,乙对甲说“如果发生纠纷,你必须在3个月内(自交易之日起算)起诉,否则我概不负责”甲表示允诺甲买回该牛后第4个月该牛因病死亡,遂发生纠纷A、甲与乙之间构成民事欺诈B、甲与乙之间构成合同违约C、甲与乙之间约定起诉期限有效D、甲与乙之间约定起诉期限无效【参考答案】A,D【解析】「考查知识点」欺诈的构成条件、诉讼时效的性质「解题思路和依据」首先,根据《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期诈行为”本案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民事欺诈请求法院救济的权利属于法定权利,当事人不得以约定变更或取消同时,判断是否构成欺诈,应当根据欺诈的具体构成条件判断甲并不明知牛有病,仍然属于因欺诈而陷入错误认识甲对陷入错误认识虽有过错,但不影响欺诈的成立其次,判断诉讼时效的性质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因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约定「应注意的问题」在本案中,虽然“甲认为该牛可能有病”,但仍然因为相信乙的承诺而陷入错误认识,因此符合欺诈的构成条件
3830、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督促程序,必须具备要件A、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B、属于给付之诉的案件C、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D、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参考答案】A,B,C,D【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2)支付令能够送过债务人的
三、不定向选择题
1、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为由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A、茶厂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B、茶厂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C、杨某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D、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参考答案】A,D【解析】《行诉若干解释》第1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⑷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据此,本题中,A项茶厂和D项杨某都是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AD为应选项
2、甲曾任M煤矿科技处工程师,专门负责坑道消烟除尘研究工作1998年10月退休2000年5月甲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经在某铜矿坑道中试验使用,效果极佳2002年2月甲将净化器以个人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经甲同意,铜矿在其指导下制造了15台净化器,在一些基层单位试用,并39【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刑法》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1款分别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从这些规定可看出,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包括四种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本题中,陈某从欲行强奸到离开这个过程中的行为符合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
(1)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2)自动放弃犯罪,虽然陈某是在女青年的苦苦哀求下离开的,但此时,陈某是在能实施强奸行为的情况下而自动放弃的;
(3)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所以陈某的行为应是犯罪中止,而不是犯罪未遂或者犯罪预备又由于陈某实施行为时的各种情况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已构成犯罪,也应排除D
7、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而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刘某经过时发现,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为一头高产奶牛半年后,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要此牛依照法律,王某()A、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拾得牛并据为己有,构成不当得利B、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此牛所支出的费用及劳务费C、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他的抛弃行为已使其所有权消灭,刘某基于先占而取得牛的所有权D、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可以请求刘某给予适当补偿【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涉及抛弃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权利人可抛弃自己享有所有权的物品,对于抛弃物,可依相应法律规定或习惯由拾得人基于先占而取得所有权本题中,王某抛弃其病牛,刘某牵回家中,刘某即取得对该牛的所有权准备进一步组织生产2002年12月9日,甲的专利获批准并公告M煤矿得知消息后,向专利局提出撤销甲专利权的请求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本案中,铜矿的领导认为这场纠纷必须依靠法律解决,便去委托律师,请求法律帮助律师提出甲专利在审查中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所以可向专利局提出撤销甲专利权的申请该律师的理由是什么?A、甲应以他与M煤矿名义提出专利申请,而事实上他却仅以个人名义提出B、甲应以他与M煤矿和铜矿名义共同提出专利申请,而事实上他却仅以个人名义提出C、甲在申请专利时已将该技术公升实施,所以其技术丧失了新颖性、不应授予专利D、甲为退休人员,无法定申请专利的身份【参考答案】C【解析】见《专利法》第45条
3、本案中,公安机关将丙的录像设备及录像带拍成了照片,这些照片是O A、物证B、书证C、原始证据D、传来证据【参考答案】A,D【解析】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本案中对丙的录像设备及录像带拍成的照片是固定物证的一种形式,依然属于物证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如物证的复制品等因此AD正确
4、在本案的证据中,属于间接证据的有下述几种o A、乙向公安局提供的书面材料40B、丙在公安局的陈述C、搜出的淫秽录像带D、所拍的照片【参考答案】C,D【解析】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的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本案中A和B都能单独反映案件的主要事实,C和D则不然
5、被告人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之后该中级人民法院报请B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B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黄某、李某和助理审判员肖某组成合议庭复核该案合议庭通过阅读案卷了解到A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是被害人的姐姐,违反了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故决定提审该案高级人民法院在提审之后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请问以上程序中有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O OA、B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复核该案B、合议庭通过阅卷了解案情C、肖某参与合议庭的组成D、合议庭决定提审该案【参考答案】B,D【解析】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必须组成合议庭故A正确合议庭复核死刑案件.必须提讯被告人,这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故B错误肖某作为助理审判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即可临时取代审判员,所以由其参与合议庭的组成并未违反法律规定,C正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属于法定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故提审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D错误据此,本题应选BD
6、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应当依照什么法律处理?A、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处理B、依照该外国人国籍国法律处理41C、依照该外国人居所地法律处理D、依照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处理【参考答案】A,D【解析】本题考点是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的规定,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照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故选AD
7、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否经法院准许?A、无须经法院准许,因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B、无须经法院准许,因为会减少法院压力,提高审判效率C、须经法院同意,因为被告可能侵害第三人的利益D、须经法院同意,因为被告可能违反法律,满足原告的不合理要求【参考答案】C,D【解析】《行政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8、2002年9月15日,自然人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期两年,双方末约定借款利息.2004年9月初,甲知道自己无法到期偿还乙的借款,又怕到时候乙申请强制执行他的财产,于是先将其一台价值约1000元的彩电赠与其侄子丙,又将自己的一辆价值5000元的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对此事早有所闻的丁.对此,下列选项的说法正确的是A、乙可以直接向甲主张其有害债权的行为无效,要求甲追回财产B、乙需要自甲做出有害其债权的行为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C、自甲有害债权的行力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乙未行使撤销权的,乙将无权再撤销甲无偿、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42D、债权人乙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所花费的差旅费、电话费等赛用应由甲与乙合理分担【参考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74条第I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乙不能直接向甲主张,而要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A项错误.《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合同法》第74条第2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乙的相关费用由甲承担而非二人分担,D项错误.
9、某纺织机械公司(下称中方)系一大型国有企业,1993年7月准备与美国某公司建立一个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审批机构批准立项后,同美方进行了正式商洽,共同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于1993年12月签订了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在合营合同中,双方关于出资方面达成了如下主要意向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美方出资102万美元,占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股本的49%
2.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中办公楼已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美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3.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次出资为前述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美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
4.合资企业合营期限为20年,合营期限内一方可自由决定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他方不得干涉合营期进入第5年时,合营各方可按各自出资比例减少30%的注册资本合营合同正式签字后,中方于1993年12月按规定向审批机构报送了全部申请文件审批机构审查后认为合营合同中双方关于出资的约定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因此,于1994年1月作出了不予批准的决定本案中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合法?43A、合法B、不合法,投资总额应提高到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至少应为500万美元C、不合法,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90万美元D、不合法,投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参考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问题依我国司法实践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300万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故本题选项为D
10、甲曾任M煤矿科技处工程师,专门负责坑道消烟除尘研究工作1998年10月退休2000年5月甲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经在某铜矿坑道中试验使用,效果极佳2002年2月甲将净化器以个人名义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同时经甲同意,铜矿在其指导下制造了15台净化器,在一些基层单位试用,并准备进一步组织生产2002年12月9日,甲的专利获批准并公告M煤矿得知消息后,向专利局提出撤销甲专利权的请求根据上述情况,请回答甲研究出的“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属下列何种性质?A、属于职务发明创造B、属于实用新型C、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D、属于外观设计【参考答案】C【解析】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
(三)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44
(一)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45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我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有A、如果适用外国法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该外国法律B、如果适用外国法律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则不予适用该外国法律C、在排除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或其他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D、在排除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适用该外国的其他最适合的法律【参考答案】A【解析】A对B错,我国公共秩序保留要求违反的必须是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是一般法律冲突CD错,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时,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9、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参考答案】C
10、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给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参考答案】D【知识点】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区分及其法律效力【解析】所谓“显失公平”,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2条的解释,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所谓“乘人之危”,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的解释,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为难处境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通常均发生于合同关系中,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在乘人之危的情形,其中一方有迫使对方接受不利条件的特征,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则没有这一特征,一方仅仅是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者对方的没有经验而已在本案中,某乙的行为显然符合乘人之危的特征而对于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之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故D为正确答案
11、关于单位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几个?
①因最高人民法院为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②在我国,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对于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刑法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所以,单位不可能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③因为单位受贿罪属于纯正的单位犯罪,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所以,对于某集体企业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按单位受贿罪论处,而不能按照自然人犯罪论处
④对于单位犯罪,以双罚制为原则,以单罚制为例外对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应只处罚单位,不处罚直接责任人员A、1个B、2个C、3个D、4个【参考答案】D【考点】单位犯罪【解析】Do1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也可能构成单位犯罪的主体,比如,它可以构成《刑法》第396条的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2根据《刑法》第195条、200条的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包含单位3根据《刑法》第387条的规定,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即国有单位,不包括集体单位4单罚制是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故,四个命题全错,应选D
12、加拿大人驾驶的一架英国飞机在公海上空飞行时坠落一物,将公海海面上航行的中国某轮船砸坏该船立即驶入日本某港口修理,修好后返回中国该船船东随后在中国法院起诉要求获得损害赔偿则对本案应当适用哪国的法律?A、英国法B、中国法C、日本法D、加拿大法【参考答案】B【解析】《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题中,案件属于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案件在中国法院受理,所以应当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中国法律故ACD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B
13、中国的A航运公司与美国的B船公司签订光船租赁合同,A公司租用B公司的一艘远洋货船该船是挂巴拿马国旗并在巴拿马作了登记,光船租赁合同订立之前,B公司已将该船抵押给C造船公司A公司租入船舶后,改为悬挂中国国旗,在该船舶租赁合同期间,C公司向B公司主张债权未果,遂申请中国法院扣押该船并强制拍卖,以实现其抵押权此案中,对于C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抵押关系,C公司抵押权的行使,应当适用哪国的法律?A、中国法律B、美国法律C、巴拿马法律D、中国、美国或巴拿马法律均可以适用,由法院选择对C公司最有利的法律予以适用【参考答案】C【解析】见《海商法》第271条,船舶抵押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凭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14、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OA、应当一并审理B、经检察院同意后,可以一并审理C、应当分别审理D、可以一并审理【参考答案】D【解析】《高法解释》第194条规定“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15、某甲将自己的一头耕牛借给某乙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两人又达成协议甲将耕牛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须在15天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付款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但在乙准备付款前一天晚上,耕牛在牛棚中遭雷电被击毙则耕牛被击毙的风险应由谁承担?A、由甲承担B、由乙承担C、由甲与乙各承担一半D、由乙承担大部分,甲承担小部分【参考答案】B【解析】《合同法》第140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同时,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在乙付款之前耕牛已经交付(根据第140条的规定为简易交付),故其损毁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乙承担
16、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参考答案】C【考点】排除犯罪的行为【解析】本题是考生争议很大的题目很多考生认为本题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作为普通正当防卫,确实应当具备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条件,但是,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财产性犯罪,并不要求这一条件对于财产性犯罪,即使犯罪行为已经结束(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本案中,陈某的抢劫行为虽然已经完成,但甲仍然可以通过伤害陈某当场挽回损失,因此其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注意只有在财产犯罪中才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很多考生认为本案中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理由是陈某已经往前跑了40米,甲才去撞他的,因此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属于事后防卫这就属于审题不仔细了题目是说“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所以甲是一被抢劫即追赶的,追了40米才追上,因此仍是正当防卫本题真正有争议的问题是这种行为是否是自救行为,自救行为和正当防卫到底有何区别?广义来讲,正当防卫也是一种自救行为但它是法律明文予以正当化的自救行为它只能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而且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自救行为则可以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目前在刑法理论上,自救行为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