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2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4)
一、案例分析题
1.甲家电城3月份欲从乙电视机厂购进某型号电视机100台,每台2800元,共计28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20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8万货款同年4月中旬乙电视机厂送来某型号电视机100台,甲家电城按照约定先支付20万元,余下的8万元待电视机销售后再付6月初乙电视机厂想在甲家电城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6月1日起至次年5月30日止,月租金2万,共计24万元由乙电视机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8月31日,上述100台电视机销售完毕9月1日是乙电视机厂交付租金的时间,乙电视机厂通知甲家电城,称用应收甲家电城的8万元电视机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6月1日到9月1日的租金请分析乙电视机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答
(1)乙电视机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2分)该案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3分)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4分)
(2)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2分)本案中,甲家电城与乙电视机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电视机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家电城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4分)
2.王某有3000斤鱼要出售,正巧刘某有事开车去城里,二人关系要好,王某便要求刘某代卖,鱼价随行就市,售完抽5%作为报酬刘某开车过程中,突然迎面开来一辆汽车将自己的车撞坏警察说责任不在刘某,责令对方给刘某修车但由于天气炎热,车一时也修不好,正好孙某路过,刘某害怕鱼会变坏,又与王某联系不上,于是就委托孙某将鱼拉到市场上销售,能卖多少就卖多少孙某到达市场时已是下午,鱼已经不太新鲜,因害怕当天卖不出去坏掉,只好降价1/4卖出去事后,刘某从孙某卖鱼款中扣下5%作为报酬后,将其余的钱交给了王某王某一算,这样一来他损失了2000多元,故提出,现在只按市价3/4卖出,刘某就不应再拿5%的报酬了,且要求刘某赔偿损失请分析:.
(1)王某委托刘某代售,而刘某在途中又委托孙某代售,未经王某同意,是否超越了代理权?
(2)孙某与刘某之间是什么关系?
(3)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4)假设孙某取得鱼款后逃走,则该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5)假设孙某卖鱼时垫付了200元鱼市摊位费,孙某应向谁要求支付?可否要求支付利息?
(6)孙某能否向王某要求支付报酬,为什么?答
(1)刘某在中途将鱼委托给孙某处理,是紧急情况下作出的保护委托人王某利益的转委托行为,并未超越代理权(2分)
(2)刘某的转委托行为有效,孙某与刘某之间是转委托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不能误认为孙某是刘某自己的代理人,孙某作为转委托代理人,与王某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3分)
(3)有偿委托中,受托人就其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刘某、孙某均无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均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本案中的损失首先由王某自己承担,但是王某有权向造成车祸的司机进行追偿(3分)
(4)根据《合同法》规定,转委托中,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因此,若孙某携款逃跑,显然表明刘某选择第三人存在过失,故应承担选任过失责任(2分)(5>《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根据上面的分析,孙某是王某的受托人而非刘某因此,200元费用应卤玉某承担,且可要求利息(3分)
(6)委托合同未约定报酬的,依法理应推定为无偿合同,故王某不需支付孙某报酬(2分)
3.某建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的需要急需一批水泥,但是又没有存货为此,该建筑公司于2月12日向本市甲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X号水泥1000吨,五天内要货,如果贵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急需此货”甲厂收到函电后,当天回复说该厂有贵公司需要的水泥,说2月15日送货,并通知了价格和运输方式,要求第二天回复建筑公司随即回复答应购买并马上发出函电,但是该函电由于邮局的原因于2月15日到达甲水泥厂但是甲水泥厂认为回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通知建筑公司将1000吨水泥卖给了另一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由于没有买到水泥,受到很大损失,遂将甲水泥厂起诉请分析
(1)此案例中的几个函电文件从合同法角度看属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该案中,建筑公司和甲水泥厂之间有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为什么?答
(1)建筑公司2月12日的函电是要约邀请(2分)《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分)而要约邀请,是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1分)由此可见,此函电属于要约邀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判断甲水泥厂当天的回复是要约(2分)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约的意思表示因此,建筑公司2月15日到达的回复为承诺(3分)
(2)两者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关系(2分)《合同法》第23条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分)因为建筑公司的回复已经迟于约定的时间,虽然这是由于邮局的原因,但是水泥厂马上就通知了建筑公司,所以承诺没有生效,合同关系没有形成(2分)
4.A公司自称具有农副产品生产加工资质,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提供农副产品,货款共计30万元,B公司先期付款15万元,余款在交货后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了争议的解决办法,即双方协商不成时,到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到提货日,B公司提货后,发现农副产品的质量严重不符,A公司并不具有相关生产加工资质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不成,于是B公司到当地仲裁机构提出撤销合同,要求A公司退货并退还已付货款仲裁机构仲裁后,A公司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人民法院未予立案根据以上资料,请分析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为什么?
(2)被认定为无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是否还有效?
(3)本案应如何处理?答(D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2分)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A公司在交易中虽存在欺诈行为,但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而是B公司利益,并且B公司不存在与A公司恶意串通,并不符合无效合同的情形,因此,该份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2分)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因违法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2分)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案中,仲裁机构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因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依然有效,因此,人民法院对A公司提起的诉讼只能不予立案(2分)
(3)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3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2分)本案中,A公司应返还B公司已支付的货款15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因其过错给B公司造成的损失(2分)
5.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3月12H,甲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
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通知某单位暂时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用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故无法清偿债务请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答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3分)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3分)
(2)乙公司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3分)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3分)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分)
6.王某承租赵某私房两间租期届满前,王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王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余下的1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王某雇请个体户李某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毁损事故发生后,王某向赵某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王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李某闻讯也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王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请分析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王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答
(1)本案中房屋毁损属于意外灭失,该风险损失由王某承担(3分)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约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该房屋已交付王某使用,当事人也无风险负担的特别约定,房屋意外灭失的风险应由王某承担(3分)
(2)在本案房款纠纷中,王某依法应当向赵某给付余下的1万元,并无权要求返还已收的4万元(3分)
(3)本案中家具的意外灭失应由王某承担(3分)因为,王某与李某的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和提供劳务合同关系,在李某已交付定作物并已履行搬运劳务后,王某应按约支付酬金至于家具的灭失风险,由于已交付王某,应由王某独立承担(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