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4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合同法》论述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4)
一、论述题
1.试从法律责任竞合的规定分析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答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分)《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2分)综上所述,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有因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3分)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2分)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分)
2.试述全面履行原则的概念、意义及其具体内容答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3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订立的,合同中的各项条款都反映了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实际承受能力(2分)因此,债务人只有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才能得以实现,债权人的利益需求也才能得到满足(2分)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表现为
(1)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1分)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1分)
(3)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1分)
(4)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1分)
(5)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1分)
(6)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1分)
(7)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1分)
3.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区别答合同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即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后者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一般的法律约束力;狭义上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4分)合同的成立仅仅说明双方当事人具有了发生、变更和消灭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但其并不一定就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只有合同依法成立,才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2分)因此,合同成立的制度主要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而合同生效则是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所要解决的问题,体现更多的是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问题(2分)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2分)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2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2分)
4.试述违约责任的构成答违约责任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条件构成
(1)主体条件(2分)违约责任的主体应是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是有权独立主张自己利益和独立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主体,主体资格是主体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前提条件,如果主体资格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就不能构成有效的合同,当事人也就不用承担违约责任(2分)
(2)违约行为(2分)违约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①作为的违约,是指义务人应当以自己的主动行为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2分)
②不作为的违约,是指少数合同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以自己某些不作为的承诺作为合同成立必要的基础(2分)
(3)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观条件(2分)在让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时,构成继续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并不需要主观上有过错,而是看违约方有无履约能力,若有,则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必须履行合同义务(2分)
二、案例分析题
5.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约定,但对合同雇行地点缺乏约定2008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没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烂变质2008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有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系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费,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试分析
(1)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
(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答
(1)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8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3分)
(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3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0条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分)本案中供电设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分)
(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分)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3分)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3分)
6.甲公司与乙纸厂于某年4月6日签订了一份传真纸供应合同合同规定乙纸厂向甲公司供应传真纸100箱,总价款人民币4万元,同年4月20日交货,货到付款,合同有效期至同年4月30日止,双方若有违约应支付违约金5月9日,乙纸厂送来100箱传真纸甲公司以交货已过合同有效期为由拒收货物经乙纸厂再三请求,甲公司同意将100箱传真纸暂时存放该公司门市部次日,甲公司销售人员因不明情况,将传真纸售出50箱,其余入库存放6月底,乙纸厂电话催付货款,甲公司原签约人称,传真纸已卖出50箱,其余存在库中同年10月8日,乙纸厂派人来收取货款,甲公司认为此批货系暂时代为保管,除已代售的50箱货款如数支付外,其余传真纸应由乙纸厂取回但乙纸厂要求给付全部货款,并揭露双方签约人曾私自串通为甲公司签约人获取好处费而在合同价金中将每箱传真纸加价30元的情况试分析
(1)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否有法律依据?若有法律依据请列出
(2)乙纸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能否获得法律支持?为什么?
(3)乙纸厂在履约过程中应承担什么违约责任?
(4)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5)双方签约人串通约定每箱加价30元作为甲公司签约人的好处费,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如何处理?答
(1)我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分)乙纸厂逾期交货,是未按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已属违约;又未在发货前与甲公司协商,擅自将货送至甲公司,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公司起初拒收货物是有法律依据的(4分)
(2)甲公司拒收货物但同意代为保管,仅负有保管义务,乙纸厂未授权甲公司代为销售传真纸,因此甲公司擅自出售部分传真纸,应视为同意接受货物(3分)因此,乙纸厂要求甲公司给付全部货款有理(2分)
(3)乙纸厂逾期交货,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分)
(4)甲公司逾期付款,应比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利率规定向乙纸厂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分)
(5)双方签约人串通,牟取好处费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加价部分无效,应于付款时在总价款中扣除(3分)
7.某汽车制造厂于2007年3月1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10辆汽车,收货人为某汽车销售商货物到站后,车站前后三次通知某汽车销售商领取货物,某汽车销售商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某汽车制造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直到2007年底,某汽车制造厂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某汽车制造厂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试分析
(1)本案中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
(2)本案中应由谁承担支付保管费的责任?答
(1)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2分)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4分)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4分)
(2)本案中承运人已经通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3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应负有支付保管费责任,(3分)托运人可以先期支付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再向收货人某汽车销售商追偿逾期提货的保管费(4分)
8.李某与刘某签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为了美观舒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事后要求出租人承担装修费用的一半是否合理?为什么?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答
(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2分)《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2分)
(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2分)《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分)
(3)不合理(1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没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3分)
(4)没有解除(1分)《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3分)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2分)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2分)
9.某机械厂于2008年5月20日经由铁路某站托运3辆工程车,收货人为某建筑公司货物到站后,车站前后三次通知某建筑公司领取货物,某建筑公司既不拒绝也不领取随后,车站又通知托运人某机械厂来车站处理,托运人也未前来处理直到2008年底,某建筑公司才来车站要求提取货物车站根据规定核收保管费近万元,某建筑公司拒绝支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试分析
(1)本案中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无法律依据?
(2)本案中某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保管费的责任?答
(1)某车站核收保管费有法律依据(4分)因为《合同法》第309条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等费用”(4分)承运人某车站已按规定通知收货人和托运人,要求及时处理货物,收货人和托运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提取货物,承运人有理由核收保管费(4分)
(2)本案中承运人已经通知了收货人和托运人前来提取货物,(4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收货人某建筑公司应承担支付保管费的责任(4分)10甲服装公司委托乙航运公司“启明号”船由A港承运服装至B港货物运输合同没有约定货物的包装方式乙公司在装载服装时予以散装,并在同舱中混载玻璃瓶装果汁“启明号”航运过程中遇到强风抵达B港在卸货时,甲公司发现所托运的服装由于瓶装果汁在风浪中碰撞破碎,服装全部染上果汁,造成所运服装严重毁损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返还运费乙公司拒绝,甲公司遂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公司辩称航运中遇大风为不可抗力,可免除责任据查,航运途中确有六级大风试分析
(1)乙公司是否应对服装严重毁损负有责任?
(2)乙公司主张不可抗力的负责理由是否成立?答
(1)乙公司对服装被污染毁损负有责任(3分)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法》第290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规定(4分)因此,乙公司对货物的毁损,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2分)
(2)乙公司主张不可抗力的负责理由不能成立(3分)虽然运输遇大风是不可预料,但服装被污染则可避免(3分)因为船运过程中遇大风经常发生,为防止货物毁损乙公司应有防范意识和措施,不得将瓶装果汁与服装装入同一货舱或应将服装或果汁进行特殊包装(3分)乙公司也未对甲公司的服装进行特殊包装(2分)。